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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動態

百年香港律師業(上篇)

    日期:2009-03-02     作者:楊勇 沈浩 金鈺     閱讀:7,245次
 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的香港,屬于獨立的司法直轄區,其所實行的法律制度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中國的《大清律例》是重要的組成部分,香港的律師制度承襲了英國的傳統,經過百年的發展,已經比較成熟。這篇文章的作者用大量詳實的資料闡述了香港律師的百年歷程,本文將分三次連載,以饗讀者。
----編者


回歸祖國前的香港律師業

一、香港律師業誕生的殖民文化和法制背景(1840-1907年)
1840年鴉片戰爭之后,在半個多世紀的時間里,英國將面積1063.43平方公里的香港地區,變為它在亞洲的新殖民地。自英國侵占之日起,英國的法律也隨之引入香港。同時,為適應香港地區發展的需要,在香港當地也逐步建立起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的一套法律制度。香港律師業的發展,也正是在殖民文化和英國法律制度的雙重影響下緩慢進行的。

香港是一個多元文化共存的社會,在近代史和現代史上,香港成為東西方文化提供相互撞擊、相互滲透、相互交融的得天獨厚的地方。中華文化與西方文化、移民文化與殖民文化之間的矛盾、沖突、共處和調諧,使得香港兼有移民與殖民的雙重特征,構成了香港律師文化矛盾的基本形態。

香港法律的主要體系是英國為行使其對香港的統治和控制所制定頒布的一系列適用于香港的、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的法律。特別是為適應香港作為自由港的需要,有利于促進金融、航運、商業、貿易的商業法。出于殖民統治的需要,如一些有關占有土地、家庭婚姻、繼承、抵押等方面的中國法律(即《大清律例》)和習慣,對香港中國居民繼續適用,被香港頒布的各種條例所承認,也成為香港法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律師制度,也正是在這種殖民文化和中華文化的夾縫中緩慢的發展和成熟起來。

二、香港回歸前的律師業發展史(1907?1997年)

1.香港律師業的誕生與發展

在英國占領香港的時期,港英政府除引入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還保留了少部分當時適用于香港的《大清律例》和中國的傳統風俗習慣。香港早期的律師可以引用這些法律從事訴訟活動。當時,由于各種法律雜糅在一起,發展了一套復雜的令狀制度。很多人因為程序的復雜而得不到普通法院的司法補救,導致了19世紀中后期律師階層的快速誕生和發展。律師規則成了一套對普通法進行補充的工具。
19世紀末期,英國進行司法改革,將涉及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司法管轄權合二為一,交由同一法院處理,香港律師行業進入了飛速發展的時期。同時,判例法的基本原則是遵循先例。高級法院的判決構成先例,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通過判例的累積,普通法的法律原則亦不斷演變,以配合時代的發展。法律的多變性,為律師職業群體的進一步發展壯大提供了前提基礎。

2.香港律師分類

從誕生之日起,香港律師制度就繼承英國的傳統,分為兩大類:小律師(又稱事務律師,訴狀律師),大律師(又稱出庭律師)。當時的專業劃分是相當明確的,大律師只能辦理訴訟事務,事務律師只能辦理非訴訟事務。

小律師必須在香港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經過考試合格和見習,或在聯合王國的任何一國取得律師資格,均可成為小律師。具備這種資格的英國公民或非英國公民,在香港居住滿七年以上者,香港最高法院亦承認其為小律師。小律師從事一般的法律業務,如直接為當事人辦理轉移不動產、代書遺囑、訂立契約、提供法律咨詢、制作法律文件和調解糾紛,充當民事代理人。

小律師不能同時擔任出庭律師(大律師),凡在最高法院上訴庭審理重大刑事案件時,小律師不能充當法庭辯護律師,而需要請大律師出庭。大律師往往不與當事人直接接觸,而接受小律師的聘請,根據小律師對案情的介紹和準備好的法律文件,出庭辯護。大律師收案的范圍較窄,往往專門于某門法律或專辦某類案件,或專辦某類較大的案件。根據英國有關法例的規定,大律師執業15年至20年,就可提出申請,經大法官提名,由英皇室授予“皇家大律師”(或稱御用大律師,現稱資深大律師)的資格。這種頭銜是一種相當高的榮譽,一旦獲得此種頭銜,在律師同業中的威信就會提高,辦案時可以收取更高的酬金。

3.香港律師組織與宣傳

較早時期,香港有兩個律師組織:一為香港律師會(成立于1907年),一為香港律師會執行委員會(成立于1949年)后改為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組織施行兩項有益于香港社會和廣大市民的活動,頗得市民的贊譽。這兩項活動是:

(1)在民事案件中為市民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香港稱之為“律師輔導”)。義務參加這項活動的約有200名大律師、執業律師及在香港行政機關服務的英聯邦律師。他們每天晚上分別在6個地方設立法律咨詢服務中心(港稱法律輔導中心),為市民提供法律咨詢。對市民所提出的問題進行研究,在會見時即會給予市民解決問題的具體意見。申請法律輔導的手續簡便,無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法律咨詢也不斷的擴大范圍,包括婚姻問題、租務糾紛、遺產管理、契約、借貸及其它多種免費法律咨詢活動。隨后,律師會還建立了“電詢法律”設施,律師預先把各種民事糾紛的法律問題的資料錄音錄入播放設備,市民可撥電話直通“電詢服務”站。選擇收聽自己所要尋求法律輔導問題的錄音帶。每節錄音帶概述一個法律問題,為時二分半鐘。這種“電詢法律”設施,既為市民尋求法律指導提供了便利條件,又起著宣傳法律知識、普及法律知識的作用,很受市民歡迎。

(2)為有些刑事被告免費出庭辯護(香港稱此活動為“當值律師計劃”)。參加這次活動的律師約有160名大律師及私人執業律師,每年輪流在銅鑼灣、西區、南九龍、北九龍、新蒲崗及荃灣的六個裁判法庭為被告辯護。在法庭開庭審理被告之前,“當值律師”先在拘留所會見被告,假如被告接受律師提供的免費服務,“當值律師”便會詳細研究案情、出庭為被告辯護。“當值律師”免費受理的此類案件,1981年共有6441宗,1982年有8929宗。許多無經濟能力聘請律師的平民以及對香港法律或法律程序不大明了的人士,都是借助“當值律師”的這種法律幫助,獲得無罪釋放,或得到法庭的從輕判處。

4.法律援助署


由于香港社會背景特殊,社會生活愈來愈復雜化,香港的法律適用范圍龐雜,既適用英國議會法例、習慣法和衡平法、判例,又適用香港本身的制定法,因此,一般市民是無法理解法律要旨的。發生了糾紛后,要想“打官司”,非得請律師不可。然而,資本主義絕癥??通貨膨脹,使得市民的收入下降,而執業律師的訴訟收費又日益增加,非常昂貴,使相當一部分生活貧困、收入低微的市民,根本無能力請律師。從50年代末起,許多市民就呼吁當局,要求得到訴訟救濟。鑒于這種情況,香港當局只好撥出經費,于1967年成立了法律援助署,并制訂了有關法律援助的條例,規定了有關法律援助的事項。該署成立以來,在為市民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律師行業
的工作人員借此機會不斷壯大。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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