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下午,中國法學會會員、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劉茂通將一封寫給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的信件郵寄了出去。在信中,劉茂通律師表示,1月18日,獲得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涉嫌越權立法和違反上位法,請求對該條例進行立法審查并且撤銷有關禁止“人肉搜索”的條款。
網友熱議“人肉搜索“禁令
1月18日,《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獲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并且將于2009年6月1日實施。根據這一條例,今后,未經允許,擅自散布他人隱私,或在網上提供或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對發布者、傳播者等違法行為人,最多可罰款5000元,情節嚴重的,半年內禁止計算機上網或停機。此消息一經刊發,引發網絡熱切關注,很多網友擔心這個條例會阻礙人肉反腐,“貪官會歡迎這個立法。徐州人大也專門出面對該條例進行解讀。
“人肉搜索”不能因噎廢食
過網絡發布他人信息,實現反腐敗目的,讓劉茂通感觸最深的就是2004年中國輿論監督網發布”跪的副市長”一文,43天后,涉案的原濟寧市副市長被雙規。此后劉茂通一直關注網絡反腐,而且也和創辦中國輿論監督網站的李新德先生時有聯系。他認為,通過互聯網絡打擊邪惡勢力,讓貪官落馬是中國民主與法治進程中的重大事項。劉茂通同時認為,“人肉搜索”應當進行正確的引導和保護,對于利用“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隱私權,甚至侮辱誹謗他人的當然應當嚴厲打擊。過度的“人肉搜索”難免會侵犯無辜公民的隱私權,甚至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有的會利用誹謗、侮辱的手段實現打擊報復他人的不正當目的。因此對“人肉搜索”既要保護也要正確引導,對利用“人肉搜索”實現不正當目的的行為應該嚴厲打擊。
但是不能因噎廢食。徐州人大出于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對此進行立法,出發點是很好的,但是卻涉嫌越權立法,江蘇人大又批準了該立法,因此我作為一名中國公民,一名律師,決定依據立法法的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審查申請。希望能通過我的努力推動法治進程,有關人肉搜索的專門侵權法律能夠早日出臺。”
“條例”涉嫌越權立法
劉茂通律師介紹,我國法律對侵害公民名譽權(包括隱私權)是按照民事賠償原則進行處理的,即由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或訴訟方式解決。他認為在《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將侵害隱私權的行為設定行政處罰不妥當,與《立法法》相關規定相矛盾。“公民在網上發布信息是一種民事行為,是實現其民事權利的一種方式。至于該行為是否違法,應當由法律來評判,即使該公民在網上發布的信息涉及泄露他人隱私,也應當由民事法律來調整,地方條例無權評判和設定處罰權。立法保護個人隱私是不錯的,但是由地方人大出臺地方性法規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進行處罰其合法性值得商榷。”劉茂通稱。
劉律師還認為,徐州固然可以根據地方事務需要制定相應法規。但網絡沒有界限,不屬于地方性事務,全球網民通過網絡可以隨時實現互聯,地方政府難以干涉。因此,即使有網民散布了徐州市有關人士的隱私,給該人士造成了損害,如果散布人不屬于徐州市民,而且發布信息的地點也不在徐州,按照管轄原則,徐州境內各級法院也無權管轄,而且江蘇省高院或者其他外地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也無參照該條例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據。“從這一角度來說,該條例將很難執行,不能執行的條例還有什么實施的意義呢?”
劉茂通認為“條例”涉嫌違憲
劉茂通還表示,《憲法》規定:言論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剝奪。至于該公民的言論是否涉及散布他人隱私,自有相關民事法律來評判。該《條例》涉嫌越權立法。在遭到廣大網民和媒體的質疑后,徐州人大相關負責人解讀稱,該條例規定的“未經過允許”包括法律允許,這種解釋既有語法表述上值得商榷,從解釋上也比較牽強,凡是法律規定所許可的,行為人可以直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而不需要在實施有關行為前再征求意見。
“另外,《憲法》中明文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而《條例》則對公民的權利進行了限制。有違反憲法之嫌。”
我國的違憲審查程序,《憲法》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執行,而2000年頒布實施的《立法法》,則首次賦予了普通公民對違憲審查“提出建議”的權利。
推進依法治國,絕不僅僅是政府、立法者和法學家的事。法治的進步,需要我們每一個公民的點滴努力。
(作者單位: 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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