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李某曾在某律師事務所工作,但是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后來,該律所要求李某轉所,李某提起了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結果為律所應該按雙倍工資支付律師李某3150元。原告某律師事務所不服,提起訴訟。
原告某律師事務所(原勞動仲裁被申請人)指出,首先,律師李某(原勞動仲裁申請人)并未向原告提供勞動,亦不用接受原告的監督管理,原告也無需向被告支付報酬,雙方之間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其次,從雙方的實際工作情況來看,原告僅僅為被告提供工作場所,雙方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掛靠關系,是由原告提供場所,被告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關系,而非提成。
原告指出,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是一種平等關系,并不具有勞動法立法旨意所體現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管理和被管理,雇傭和被雇傭的關系,雙方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同時,原告認為律師個人才是依法獲準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市場主體,是獨立的勞動個人,而非律師事務所的雇員。因而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關系適用律師法,而不適用勞動法。
綜上,原告某律所請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150元。
目前,本案正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