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了律師,就沒有民告官了?
日期:2008-10-29
作者:王比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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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半月談》雜志報道,為防堵“民告官”,內蒙古通遼市科爾沁區政府連續多年聘請區內所有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按照政府與律師雙方簽訂的協議,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后,就不得再同時擔任狀告政府方的代理人。
百姓要打“民告官”的官司,只能自學法律或聘請外地律師。
應該肯定,近些年,不少地方都聘請個別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為政府進行科學決策和處理重大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參與處理涉及政府的各類糾紛,促進依法行政,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但這些地方一般都是聘請個別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還從來沒有出現過聘請當地所有律師擔任其政府法律顧問的。科爾沁區政府的做法,頗具“獨創性”,大有將其所在區域內律師全收歸其名下之意。
為什么要這樣做?為的是壟斷區內所有律師,只為“我”所用。當地政府官員竟然還認為這種做法是律師主動為政府分憂,可以直接降低上訪率。
律師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當然能為政府分憂,這點沒錯,但是不是律師“主動”而為,值得懷疑。報道稱,有律師反映,司法局領導經常向律師們施壓說,誰跟政府對著干就別想在當地混,所以律師們不得不忍受為地方政府無償服務的硬性要求。
當地政府聘請的這些社會律師并不是公務員,當他們面臨著現實的生計問題,在生活沒有保障的情況下,義務為政府提供服務實屬一種無奈,其服務質量也就可想而知了。
有人認為,當地所有律師受聘于政府是一種集體妥協行為。其實不然。律師如果不服從當地政府部門的管理,恐怕就很難在當地立足,有的甚至連律師資格都保不住。
當地政府認為如果獨霸律師資源,老百姓狀告政府的路就會受阻。以為只要百姓找不到律師,狀告無門,民憤就會平息,社會也就和諧了。這種想法不免太幼稚。全中國不是只有科爾沁區才有律師,百姓在當地找不到律師,可以到外地找。盡管這會給百姓帶來一些麻煩,但并不等于說就會阻礙他們狀告政府的維權路。
也許當地政府此招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當地的穩定,殊不知,這樣做的結果只會更激化政府和百姓之間的矛盾。因為在“民告官”的案件中,相對于政府一方,百姓本來就處于弱勢地位,而處于強勢一方的政府又有律師在幫忙,這樣的“民告官”,“民”必輸無疑。“民”有理而贏不了,與政府的對抗只會更加激烈。
“民告官”是法治社會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侵害時,公民大多選擇信訪來表達訴求,選擇訴訟“民告官”是其最后一條維權之路。在“民告官”的路上,大多數百姓不熟悉相關法律,如果得不到律師這樣的專業法律人士的支持,百姓的維權之路不能說是被堵住,至少是增加了難度。
法治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是建立法治政府。政府只有樹立法治意識,嚴格依法行政,才是減少“民告官”的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