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新云是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他訴稱,自2006年4月1日起,律所將律師向所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擅自挪用。為此,他多次向朝陽區勞動局反映,但得到的回復卻是不歸他們管。朝陽區勞動局應訴時表示,律所既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的監察范圍,也不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的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他們無法可依。
上午朝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據此,朝陽區勞動局負有對本轄區內繳費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法定職責。
判決表示,律師以自己的勞動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無疑屬于社會勞動者范疇,其勞動權益應當得到勞動保障部門的維護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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