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法規成了環境污染‘保護傘’?”今日,北京市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召開新聞發布會表示,安徽省《合肥市優化投資環境條例》與國家環保法律發生抵觸,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一條例進行合法性審查。在記者見證下,該所將審查建議書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寄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據介紹,作為一個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合肥市經濟開發區連續5年名列中西部16個國家級開發區綜合投資環境之首,但至今卻沒通過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園區內企業普遍存在不同程度違法排污,大部分企業從未繳過排污費,污水處理廠偷排污水,環保部門入園檢查須打報告,且每年不得超過1次…… 北京市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的志愿工作者們認為,合肥市經濟開發區出現的種種怪現象是因為“土政策”當道。記者注意到,《合肥市優化投資環境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應當事先擬定 包括檢查依據、時間、對象、事項等內容的檢查計劃,并在實施檢查30日前報同級人民政府企業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和法制機構備案。”第三十七條規定:“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的執法檢查每年不得超過一次。” 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志愿工作者們認為,《合肥市優化投資環境條例》對包括環境執法在內的其他執法檢查行動設置了檢查依據、時間等內容的限制性前提條件,實際上否定了《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等國家環境法律所認可的非定期現場檢查的執法形式,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活動變相地限定成了定期檢查活動,限制了國家法律授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監管權力。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常紀文指出,這種現象在全國的各類工業園區并不罕見,不少開發區擅自降低環保準入門檻,在部分地方性環保法規內容的制定上,已與國家相關法律發生抵觸。“這些規定不被糾正,會對全國的地方立法起到消極的‘示范’效應,不利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常紀文表示了擔憂。 《立法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第九十條也明確指出,社會團體認為法規與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據此,北京市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提出審查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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