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民事案件聘律師可以先贏官司后付費
日期:2006-12-13
作者:王丹 實習記者 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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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記者從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了解到,由國家發改委、司法部聯合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2月1日起開始實施。按照《辦法》規定,部分民事案件的委托人在聘請律師代理官司時,可以不必在打官司之前付費,而是選擇讓律師打贏官司之后付費的方式 ,如果官司輸了還可以不用付費。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辦法》首次規定了這種風險代理制度,風險代理指當事人先不必支付律師費,待官司勝訴后或執行到款項之后,再按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
但是選擇這種支付方式,委托人支付給律師的酬金一般都會高于政府的指導價格。《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的金額,可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同時,《辦法》也規定了不得采用風險代理的情形。風險代理制只適用于民事案件,對婚姻、繼承案件,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以及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的案件不可以適用這種制度。刑事訴訟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案件也不能適用風險代理制度。
《辦法》還明確限制,風險代理最高收費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約定標額的30%。律師事務所只能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其他費用,并對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簽訂合同、收費、結算等各個環節都作了明確規定。
據介紹,律師風險代理制在實踐中已經存在。資產制管理公司、銀行等大客戶多用此方式。因為它可以先不支付律師費,使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也打得起官司。而對律師來說,勝訴才能得到大筆律師費,能充分調動律師的積極性。
吉林省浩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子超表示,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律師風險代理存在著很多的弊端,很多人簽訂風險代理協議后又不愿意付費,主要原因是律師故意夸大甚至謊稱各種風險因素,誘使當事人簽訂顯失公平的協議。《辦法》中相關規定給予了規范和約束,這將使風險代理制度更加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