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7月1日開始實行。根據這一辦法,公益性單位接受公益捐贈時,除了對捐贈單位應開票據外,對提供捐贈的個人同樣也要開具憑證。專家解讀:個人參加單位組織的捐款時,也有權要求受捐單位開具寫著自己個人名字的票據。
“上班快10年了,年年捐款,這些錢都干嘛了?”不少人都有這樣的疑慮:我們的錢捐給誰了,受捐人又是怎么使用這些錢的?“捐贈時,國內的機關、企業大多只要求開一張統一票據,而外企要求為個人單獨開票據的情況比較多。”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籌資與財務部部長査慧勤說,在我國單位組織員工捐贈時,為員工個人索要捐款票據的觀念淡漠。
剛剛實施的《辦法》則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按照自愿、無償原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應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憑證。
稅務機關、法律專家、慈善機構在解讀《辦法》時不約而同地提到——依據《辦法》,個人參加單位組織的慈善捐款時,有權索要個人票據。而且個人主動索要捐贈票據,是履行監督義務的最好手段,也是支持慈善事業的表現。
査慧勤認為,發票是記錄善款走向的依據,只有每個捐贈者主動索要發票,才能監督慈善機構收了多少錢,單位捐了多少錢。根據《辦法》,紅會已經啟用新的票據,以新的“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代替原來的“公益性單位接收捐贈統一收據”,內容包含捐贈者、捐贈項目、捐贈金額、貨幣種類等數據。
不過,依據《辦法》的明確規定,集資、攤派、籌資、贊助、以捐贈名義接受財物并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行為、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等6種行為,不能再開具票據。
有法律人士認為,僅規范慈善單位一方的票據行為,尚不足以全面監督捐款的數額、流向。捐款單位也應及時公示票據和捐贈明細表,從源頭監管公益單位實際的受捐數目。北京市合川律師事務所劉銘律師認為,應盡快制定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募捐法,明確受贈人主體,組織實施單位資質,款物管理、使用、分配方法,設施采買,工程建設,剩余物資利用、歸屬等事項,并建立特別審計制度、民審評議制度以及物資流向查詢制度,確保募捐從始至終都在“陽光”下,保持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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