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如何,把慈善事業這件好事做實,是大家的共同心愿———慈善募捐:應否設行政許可
在我國,通常只有紅十字會和公募基金會可面向社會公眾募捐。廣州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正在起草的《廣州市募捐條例》則提出要適當擴大募捐主體,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但同時規定,紅十字會和公募基金會以外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開展募捐活動應取得行政許可。這一規定,不僅在6月17日舉行的《廣州市募捐條例》立法聽證會上引發了代表們的激辯,也在網絡上引起了持續不斷的熱議。
贊成:提高慈善事業效率和公信度
有評論認為,社會募捐活動主體的不確定性,決定了狀況的不公開性和不透明性,無法進行事后監督,因此導致了非常多的詐捐、騙捐事件,一次次地刺痛了國人的神經,傷害了社會公眾對慈善公益事業的信心。此外,募捐組織太少帶來的是低效和公信度不高。目前社會組織介入募捐活動缺乏法律依據,而募捐主體過于狹窄,難免造成募捐的效率低下和腐敗。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非營利的事業單位設立行政許可,對改變慈善事業效率低下和公信度不高的現狀非常重要。
南方網一網友指出,募捐行為規范不足是很多地方募捐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而且,目前社會公眾對募捐財產的使用也存在疑慮,一些捐贈人寧愿不辭勞苦直接將財產捐贈給受益人,也不愿意通過募捐組織轉贈。因此,設定行政許可可以促進慈善組織的自律,提高民眾對募捐活動的信任。這在慈善事業發展初期是必要的。
反對:介入過當會抑制民間慈善
有評論指出,慈善募捐宜多松綁少羈絆。對民間的慈善募捐活動加強管理、防止走偏是應該的,但加強管理并不意味著一定要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的精神是,能不設定的就不設定。對慈善募捐活動,底線有司法守著,對利用慈善募捐進行詐騙的犯罪活動,可以司法介入;一般性募捐活動,可以采取事先備案制度、事后通報制度等方式進行軟管理。也可以讓社會評估、輿論監督等,引導民間慈善團體的自律。
有網友表示,慈善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政府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有時甚至是慈善的直接供款者,介入慈善事業的監督管理,是理所應當的事情。然而,政府的公權力介入過當,很可能會造成募捐壟斷,抑制民間慈善公益活動,影響捐贈人捐贈的積極性。而且,有的募捐活動具有時效性,比如救災救急治病,可能會因為行政許可耽擱,錯過募捐的最佳時機。總之,我們不能一方面嘆息從事慈善事業的社會組織少,一方面又通過準入門檻把一些人拒之門外。
思考:公開透明是關鍵
大河網網友孫雨果認為,靠政策沒有錯,靠監管得力也同等重要。只有政策到位,監管得力,始終堅持公開和透明不動搖,才能讓一切運行在陽光之下。這是促使捐助業健康、快速、有序發展最為迫切的需要,當然也是最為可靠的保證。同時,在政策設計合理、監管有力的基礎上,還要加強捐助從業人員的道德品質教育。
還有時評指出,不設行政許可,并不是撒手不管,可以要求公開募捐活動的募捐組織將募捐方案進行報備,實行備案制度,完善公告制度,對募捐組織在信息披露和費用管理等方面進行規范,通過募捐項目的民意評估、媒體評估和政府評估的公示、排名等手段,達到加強管理的目的。(周丹平 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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