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辦:上海市律師協會
編 輯:《上海律師》編輯部
編輯委員會主任:邵萬權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張鵬峰
廖明濤 黃寧寧
陸 胤 韓 璐
金冰一 聶衛東
徐宗新 曹志龍
屠 磊 唐 潔
潘 瑜
編 委 會:李華平 胡 婧
張逸瑞 趙亮波
王夏青 趙 秦
祝筱青 儲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閆 艷 應朝陽
陳志華 周 憶
徐巧月 翁冠星
黃培明 李維世
吳月琴 黃 東
曾 濤
主 編: 韓 璐
副 主 編:譚 芳 曹 頻
責任編輯:王鳳梅
攝影記者:曹申星
美術編輯:高春光
編 務:許 倩
編輯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號均瑤國際廣場 33 樓
電 話:021-64030000
傳 真:021-64185837
投稿郵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網上投稿系統:
http://m.aineast.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師協會網址(東方律師網)
m.aineast.com
上海市連續性內部資料準印證(K 第 272 號)
本刊所用圖片如未署名的,請作者與本刊編輯部聯系
隨著第二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的成功舉辦,共建“一帶一路”已經成為完善全球發展模式以及全球治理的重要途徑。正如習總書記所說,“共建‘一帶一路’的朋友圈越來越大,好伙伴越來越多,合作質量越來越高,發展前景越來越好”,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意愿也越來越強。然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投資環境和法律體系差別較為巨大,對于有投資意向的中國企業來說,面臨的法律風險和挑戰始終存在。
近年來,隨著中菲關系的快速發展,中國已躍居為菲律賓第一大貿易伙伴。在中菲兩國簽署《共建“一帶一路”合作諒解備忘錄》之后,菲律賓也加入了“一帶一路”朋友圈,中國企業掀起赴菲律賓投資的熱潮。由于菲律賓關于投資的法律較為繁雜,對外資企業也有諸多限制規定,于是我們從菲律賓投資法律制度出發,有針對性地整理了與中國投資者赴菲投資息息相關的要點加以介紹。
一、菲律賓外商投資的監管部門
在菲律賓的外商直接投資主要由以下政府機構進行審批及/或監管:
1.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SEC監督管理所有在菲律賓開展業務的公司、合伙或組織。有意向赴菲律賓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可以根據《外國投資法案(1991)》(FIA)進行登記,并從SEC取得相應許可證,以成立各種商事企業(例如境內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處)。SEC也有權制定和監管影響菲律賓證券市場的政策和建議。
2.投資委員會(BOI)
BOI通過實施財政和非財政激勵措施來監管和促進在菲投資。BOI每年向菲律賓總統推薦一項投資優先計劃,該計劃明確菲律賓的優先投資領域。企業如果從事優先投資領域的,可以在BOI進行登記并獲得財政獎勵(例如所得稅免稅期和某些稅收豁免)和非財政獎勵(例如聘用外籍人士和簡化海關程序)資格。
3.菲律賓經濟區管理局(PEZA)
PEZA對特殊經濟區和工業區投資進行監管,并通過實施財政和非財政激勵措施促進此類投資。出口生產商或信息技術(IT)服務出口商所在的經濟區和IT園區或建筑可能受到PEZA監管而被視為單獨的關稅區,這些出口生產商或信息技術(IT)服務出口商在PEZA進行登記后可以享受上述財政和非財政激勵措施。
4.菲律賓中央銀行(BSP)
BSP對銀行和行使準銀行職能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其職能包括外國股權投資和合格外幣貸款登記,使商事企業得以從菲律賓銀行體系中獲得外匯。
二、 外國投資者在菲開展業務常見的公司結構
一般而言,外國投資者可以在沒有當地合作伙伴的情況下在菲律賓從事商業活動,但前提是菲律賓《憲法》或法律并未要求該類業務全部或部分由菲律賓國民所有。菲律賓總統會不時簽發外國投資負面清單(FINL),FINL列明了僅限菲律賓公民、全部或部分由菲律賓國民擁有的實體進行投資的領域。
對外國投資者而言,最常使用的公司形式是菲律賓分公司或子公司。但也有外國投資者根據實際需求,選擇設立代表處、地區總部或區域運營總部。
三、菲律賓政府對合資企業的監管
菲律賓政府要求外國投資者與當地公司組建的商事合資企業遵守菲律賓《憲法》和法律中規定的所有權限制(在FINL中列明)。
FINL列出了通用于所有企業的所有權限制,例如私有土地和內銷企業的所有權。FINL還根據商事企業擬從事的商業活動列出了所有權限制,例如適用于電信、廣告、公用設施等行業的限制。
根據修訂后的《憲法》和《公共土地法案》,只有菲律賓公民或菲律賓國民的持股比例不低于總股本百分之六十的公司才能獲得并持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權。
根據FIA(在FINL中也有所體現),外國投資者投資于內銷企業(即商品或服務全部銷往國內市場的企業,或出口的商品或服務始終不超過總產量60%的企業)的參股比例通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百分之四十,除非該企業的最低實繳資本不低于20萬美元(在這種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在此類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可以達到100%)。此外,如果企業涉及政府規定的先進技術或直接雇員不少于50名,在實繳資本不低于10萬美元的前提下,外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可以超過百分之四十。
與此相對,根據FIA,外國投資者在出口企業(即出口量占其總產量至少百分之六十的企業,無論是作為制造商、加工商、服務提供商還是貿易商)中的持股比例可以達到百分之一百,但前提是外國投資者并未受到《憲法》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例如私有土地的所有權或公用事業運營權。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后的《菲律賓反掛名法》對規避菲律賓國籍法的行為實施懲戒并規定了刑事處罰,外國人以及將姓名或公民身份用于規避國籍法的菲律賓“傀儡”可能被處以最高十五年的監禁并處罰款。
四、針對外國投資者并購的監管
菲律賓政府要求外國投資者遵守菲律賓《憲法》和法律中規定的所有權限制(在FINL中列明),從而對外國投資者的并購行為進行監管。
根據FINL,某些行業僅限由菲律賓國民全資持有的企業經營,例如:大眾媒體(不包括錄制);實繳資本低于250萬美元(由菲律賓比索折算)的零售貿易企業;私營安保機構;小規模采礦業;群島水域、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資源利用,以及河流、湖泊、海灣和瀉湖的自然資源小規模利用;駕駛艙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核武器或生物、化學和放射性武器和人員殺傷地雷的制造、修理、儲存和/或銷售;以及鞭炮和其他煙火裝置制造。
另一方面,某些行業允許外國投資者持有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的股權,例如自然資源勘探、開發和利用;私人土地所有權;以及公共設施運營和管理。
2015年8月9日,第10667號《共和國法案》(又稱《菲律賓競爭法案》)(PCA)生效,意在促進市場競爭,從而服務于消費者的利益,使消費者有權對市場上銷售的商品和服務進行選擇。為保護市場競爭,PCA實行強制性、可暫緩的并購通知制度。如果兼并或收購(包括合資)交易的金額達到PCA實施條例中規定的最低門檻,則該交易應予暫緩,直至取得菲律賓競爭委員會(PCC)的批準,或直至等待期結束而PCC未作出任何決定。
如果交易金額已達到最低門檻,則交易各方應在最終協議簽署之日起三十天內通知PCC。通常,在按規定提交通知表后,PCC將在十五天內確定提交的文件是否完整。如確認文件提交完整,則PCC將進入第一階段審查,最長期限為三十天。在第一階段審查期間,PCC可以(a)在期限屆滿之前批準交易;(b)任由期限屆滿,則交易自動視為批準;(c)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如PCC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則將進入第二階段審查,最多可以延長六十天。在第二階段審查期間,PCC可以(a)在期限屆滿之前批準交易;(b)任由期限屆滿,則交易自動視為批準。外國投資者在擬定交易時間表時應將PCA項下強制通知所需的等待期考慮在內。
根據PCA實施條例,違反上述PCC通知要求的協議應視為無效,各當事人將被處以交易金額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的行政罰款。
五、外國投資者在菲律賓投資談判所涉主要稅種介紹
菲律賓稅收分為國稅和地稅。國稅應根據《國內稅法典》(NIRC)和《海關現代化和關稅法案》(2016年6月16日生效)向國家政府繳納。
國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稅種:
企業所得稅:
稅率為百分之三十,征稅對象是注冊企業(即內資或居民外資企業(RFC))的應稅收入(即收入總額減去允許扣除的金額)。另外,非居民外資企業(NRFC)應就其在菲律賓取得的收入總額繳納百分之三十的所得稅。
資本利得稅:
征稅對象是以下財產的銷售、易貨、交換或有償處置:(i)視為固定資產的不動產,及(ii)未在當地證券交易所交易或出售的境內企業的股份。
分支機構利潤匯出稅:
稅率為百分之十五,征稅對象是分支機構向其總部匯出的所有利潤。其計稅基礎是申請或指定用于匯出的全部利潤,不允許任何稅務扣除(但在PEZA注冊的活動除外)。外國公司在每一納稅年度內來源于菲律賓境內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包括技術服務報酬)、薪金、工資、津貼、年金、酬金或其他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定期或偶然的收入、利潤、所得和資本利得均應視為分支機構利潤,但僅限于與其在菲律賓的貿易或經營存在有效聯系的情況。
內資公司或 RFC從內資公司收到的公司間股息無需繳稅。NRFC收到的股息應繳納百分之三十的最終預提稅,但根據NIRC的免稅條款規定或稅收條約予以豁免的除外。
不當累積收益稅:
稅率為百分之十,征稅對象是各公司不當累積的收益,允許公司累積超過其合理經營需要的收益或利潤。
附加福利稅:
該稅種對向特定員工發放的附加福利的總計貨幣價值征稅,要求雇主向國內稅務局代扣代繳。
增值稅(VAT):
稅率為百分之十二,征稅對象是銷售、出租商品或財產以及在商業貿易往來中提供的服務。該稅種在企業的年度總銷售額和/或收入超過3,000,000.00菲律賓比索時征收。商品進口(無論是否發生在貿易或商業往來過程中)均需繳納VAT。
比例稅:
比例稅的征收對象是銷售額或收入豁免繳納 VAT的主體,以及國內或國際承運人、提供特定通信服務的人/實體、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中介、融資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出售當地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實體等。
消費稅:
征收對象是進口貨物以及在菲律賓國內生產或制造并用于國內銷售/消費或其他目的的特定商品(例如煙酒)。
單據印花稅:
征收對象是簽署的文件、票據、貸款合同,以及債務、權利或財產的承兌、讓與、銷售及轉讓 文件。
關稅:
根據進口商品的完稅價格進行征收。關稅稅率取決于商品落入的稅則分類。
修訂版 NIRC 于 2018 年 1 月1 日起生效。稅收改革包括修改個人所得稅、附加福利稅、VAT、資本利得稅和單據印花稅,并且提高了汽車、燃料和含糖飲料的消費稅。
地稅由地方政府征收,并應根據地方政府法規向相關財產、個人或企業所在地的政府部門繳納。地方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稅種:
地方營業稅:
地方營業稅是對在特定稅務管轄區內從事商業的特權進行年度征繳的稅種。其計稅基礎是收入或收益總額。
房產稅:
房產稅是向不動產(例如土地、建筑物、機械設備和其他附加物)進行年度征繳的稅種。
社區稅:
社區稅是向在菲律賓從事商業活動的居民自然人和法人進行年度征繳的稅種。
EMERICO O. DE GUZMAN菲律賓ACCRALAW事務所合伙人,菲律賓律師協會(IBP)法律顧問,環太平洋律師協會(IPBA)法律實務委員會顧問及聯席主席。業務方向:勞動人事、上訴業務、外包服務。
饒堯
上海匯衡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律協對外宣傳與聯絡委員會委員,黃浦律工委委員。
業務方向:公司并購、跨境交易、合規監管。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