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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醫療糾紛一直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相關解決機制也在持續探索中。醫療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高風險性,而患者與醫方在專業知識和認識能力上存在不對等,醫療糾紛在所難免,醫療糾紛案件也呈現出逐年增長的態勢。一方面是患者醫療需求的提升及維護自身權益意識的提升,對治療效果的期望值過高,對醫方信任不夠;另一方面是部分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對于各類診療規范執行不到位,專業能力不足、態度不佳,醫患雙方缺乏有效溝通。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前提是及時、有效地化解醫患矛盾,將其控制在適當的程度,這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行之有效、運行順暢、覆蓋到位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而醫療專業律師在這個機制中承擔著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要角色。
一、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也具有多樣性;隨著醫療糾紛的逐年增加,解決方式和適用的法律法規也在迭代更新。
為了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2018年6月20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這使醫療糾紛的處理邁入了新的時代,也有了較為全面的規定。
《條例》確定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以及醫患雙方、醫調委、保險公司共同參與到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中來,這些主體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協作配合。《條例》從協同治理角度指引醫療糾紛化解機制,為緩和緊張的醫患關系、構建醫療糾紛解決路徑提供了新的思路。
同時,在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方面,現有的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仍有待完善,需要加強院內投訴、人民調解、司法訴訟、保險理賠等各項工作的有效銜接。考慮到醫療服務的高風險性特點,為維護醫患雙方利益,應積極探索在醫療糾紛處理中保險分擔醫療風險負面影響的機制,通過立法先行、制度設計和政府引導,切實有效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
二、《條例》對于人民調解處理醫療糾紛實踐的指引
最近幾年的醫療糾紛處理實踐表明,人民調解是化解矛盾、定分止爭的一個有效途徑,它以相對柔性的方式解決糾紛,緩解醫患對抗,有利于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
《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醫療糾紛的處理主要包含五大途徑,分別是雙方自愿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條例》對人民調解機構的組織建立、人員資質、調解流程都有詳細規定,規范了調解行為,體現了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合法性、有效性,明確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法律地位。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費用、公信力較高以及專業性較強等優勢,已逐漸成為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中的主渠道。《條例》引導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解決醫療糾紛,對于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化解醫患矛盾具有重要意義,為人民調解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發揮主渠道作用指引了方向。
三、大量醫療糾紛案件法律實踐引發的對人民調解機制的思考
醫療糾紛案件專業性強、爭議大、矛盾突出,是法律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明確代理思路與模式,增強對該類案件特殊性的認識,對妥善解決醫療糾紛、及時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筆者辦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中,曾有這樣一個案例:患者因頭痛、頭暈、胸痛等癥狀入住A醫院,在等候冠狀動脈造影術時,突發神志不清、四肢抽搐等癥狀,A醫院對其實施搶救,患者經搶救無效宣告臨床死亡。
在醫療案件處理過程中,醫療專業律師判斷鑒定風險尤為重要。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過程中,對于案件的事實認定需要醫學知識的輔助,絕大部分法院會依托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作出判決。醫療糾紛中,鑒定結論的審查、判定將直接影響法院的裁判結果,故鑒定本身存在一定的風險。另外,醫療糾紛的專業性導致了醫患雙方的認知差異。醫療糾紛涉及醫學知識,專業性強,很多醫療糾紛都是從認知差異開始的,而不是醫療行為的錯誤所導致。
本案中,在患方向法院提起訴訟前,醫方向患方表示愿意以X萬元進行調解;在患方聘請律師介入后,醫方提出向患方賠償X萬元的調解方案。雖有律師的引導和建議,但患方仍堅持己見,選擇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本案最后鑒定為不屬于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鑒于本案的情形,作為患方,需要理智、合理、充分地把握與醫方調解的時間和金額,在此過程中聽取醫療律師的專業建議,才能最大化地維護自身權益。
在筆者辦理的母子雙亡案、雙胞胎死亡案、無麻醉剖腹產案、偽造手術記錄案、連續8次門急診仍漏診主動脈夾層案、闌尾炎漏診案等案件中,很大一部分都以調解結案。在筆者看來,調解不是“和稀泥”,而是通過自身專業協調雙方以和諧的方式達成訴求,化解醫患矛盾。“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貞’”。究竟什么樣的公平正義才是司法所追求的呢?是用盡渾身解數,勢必查清絕對的真相嗎?筆者認為,應該不是。在訴訟實務中,很多案件因為證據問題不可能完全還原客觀事實,法官也只能在有限的證據中厘清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在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體制下打官司都是件費時費力的事,醫療案更是如此;即使最后打贏了官司,所耗費的時間、金錢、精力也使得當事人筋疲力盡。有時候,及時止損不失為保護當事人長遠利益的選擇。
四、人民調解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利弊及改進建議
在處理醫療糾紛時,人民調解作為非訴訟解決的途徑,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分別或共同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調委申請調解,由醫調委組織醫患雙方按照程序調解。醫調委處理醫療糾紛具有權威性、合法性、有效性,通過搭建醫患雙方相互交流的平臺,緩和醫患沖突、化解醫患矛盾,在解決醫療糾紛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醫療糾紛的調解式處理是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部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9月,全國已建立醫調委3565個,人民調解工作室2885個,覆蓋全國80%以上的縣級行政區域,其中調解員2萬余人,專職調解員5137人。2010年以來,全國共調解醫療糾紛54.8萬件,其中2018年上半年調解3.3萬件,每年超過60%的醫療糾紛采用人民調解方式,調解成功率在85%以上。
2021年8月19日,司法部發布了“天津市劉某某家屬與某醫院醫療糾紛調解案”等5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案例,向社會展示調解工作的優勢特點和工作成效。此次發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充分體現了人民調解工作的便民利民、平等自愿、靈活便捷等優勢特點和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根據對該指導案例的點評,“天津市劉某某家屬與某醫院醫療糾紛調解案”能夠成功調解,關鍵在于以下兩點:一是調解員在調查事實階段工作到位,不僅認真查閱了全部病歷,還查閱了大量的診療規范;二是調解員充分發揮了專家咨詢意見的指導作用,以專家咨詢意見為支撐,有理有據地劃分出醫患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得到醫患雙方的認可,從而使糾紛迎刃而解。
申請人民調解具有成本低、有較專業的人民調解員居間調解,且能夠緩和地化解醫療糾紛的優勢。無論是調解糾紛還是專家咨詢,醫調委都不收取費用,對于一些經濟能力一般的患方,該途徑比較適合,且所用的時間也不像訴訟那么長。再者,醫調委有醫學、法律或衛生背景的人民調解員居間調解,可以幫助患方快速了解醫療糾紛的情況,也能做到公平公正,降低損害醫患雙方權益的概率。比起直接提起訴訟,醫調委調解前置可以減緩醫患雙方的摩擦。醫調委調解的高成功率能節省司法資源,在訴訟前化解糾紛。
申請人民調解的劣勢在于調解協議具備可訴性、醫患雙方可能反悔,以及人民調解員的專業素質可能不高或解決問題的立場不一定客觀。具體而言,一是調解協議在得到司法確認前,雙方如果反悔,是可以到法院起訴的,這勢必會挑戰調解協議的權威性;二是如果醫療機構不履行調解協議,患方也無法申請強制執行,需另行起訴;三是人民調解員在調解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如果調解員不夠專業或不夠客觀,可能會不以客觀事實為依據開展調解工作,最后有失公平公正。
申請人民調解這一途徑對解決醫療糾紛而言有利有弊,但整體還是利大于弊。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完善。第一,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在選拔調解員時,盡量選擇有專業經驗的調解員,對調解員的道德規范要有所要求。同時,可以邀請醫療糾紛解決的專家對調解員隊伍進行培訓,不斷提高隊伍的專業能力,讓醫患雙方感受到調解工作的公正、客觀。第二,制定規范的調解程序和機制,并做好聯動。一方面,盡管醫調委調解在全國各地推廣實施,但在實務處理中,處理標準和程序可能會有偏差;因此要吸取經驗教訓,不斷完善和統一規范機制,系統、有節奏地解決醫療糾紛,消除醫患雙方的矛盾。另一方面,充分聯動社會資源,在當事人申請調解、衛生主管部門指定調解員、專家提供咨詢、衛生主管部門出具調解協議和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上進行銜接,最大化地保障人民調解的可靠度和效率。另外,如果在醫療調解中發現存在醫療事故或違法違規行為,要能和衛生行政部門形成信息互通、聯動共治的機制,從而使醫調委調解能夠得到有效的監管。
五、醫療專業律師助力醫患矛盾化解、為基層治理賦能
社會矛盾化解是社會治理的基礎性工作。有效解決醫療糾紛、化解社會矛盾,需要社會各方力量共同推動,內外聯動、上下協同、有序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格局的形成對于社會治理至關重要。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醫療糾紛解決提供了法律保障,采取多方協作、優勢互補的糾紛解決方式,有助于利用社會力量合力化解醫療糾紛。
當前,醫患矛盾比較突出,醫患關系日益緊張,化解醫療糾紛引起的社會矛盾不能僅僅依靠某一種手段和某一個部門。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鼓勵、支持和推進律師參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使其成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一支重要生力軍,通過多方優勢互補、協作配合的方式,為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及訴調銜接機制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作為醫療專業律師,筆者在執業生涯中處理了大量不同類型的醫療糾紛案件,既代理過患方,也代理過醫方,對于專業律師通過參與人民調解所起到的緩和醫患關系、化解醫患糾紛、促進社會穩定、提升基層治理的作用深有感悟。多年積累的醫療糾紛法律實踐經驗表明,在醫療專業律師的助力下,人民調解能夠公正、高效地解決醫療糾紛,修復破損的醫患關系,切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有助于提升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有助于推動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建設,有助于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夯實國家治理的根基。
王政上海政博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律協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民盟上海市委醫藥衛生委員會委員業務方向:醫療、保險及公司法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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