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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在第100條和第101條規定了行為保全制度。在該部法律頒布之前,中國已經按照TRIPS協議,在《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三部知識產權法律中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措施。2012年《民事訴訟法》將行為保全擴大適用到法院受理的所有民商事案件,并且將提出時間從訴前擴展至訴中,為當事人提供了便利。在商事仲裁中,行為保全的運用情況一直為筆者所關注。
《民事訴訟法》第100條并未涉及仲裁,而該法第101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筆者認為,本條與《民事訴訟法》第100條同屬第九章,故本條所稱之保全應包括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按照本條規定,仲裁當事人在申請仲裁之前,可以直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該條文應也是仲裁案件當事人申請行為保全的基礎法律依據。
2019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知識產權糾紛的當事人在判決、裁定或者仲裁裁決生效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三條規定:“申請訴前行為保全,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具有相應知識產權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應當向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行為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并通知仲裁機構。”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知識產權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在申請仲裁之前和仲裁過程中,均可以通過仲裁機構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但該司法解釋僅適用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知識產權和競爭糾紛案件,其他類型的商事仲裁案件是否能申請行為保全,仍然不明確。行為保全應向哪一級別的法院提出,也不明確。
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海南亨廷頓醫院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廷頓公司”)與慈銘博鰲國際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慈銘醫院”)一案中,亨廷頓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行為保全,請求:1.裁定被申請人允許申請人進入慈銘博鰲國際醫院生殖健康及不孕不育部,使申請人可以搬離其放置于生殖健康與不孕不育科室(簡稱IVF中心)的由申請人所有的醫療裝置、設備和物品,或將該等物品交付法院指定的第三方保管;2.裁定被申請人停止清點、使用、轉移、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申請人物品;3.裁定被申請人妥善保管申請人物品,使其不得受損或滅失,直至申請人將申請人物品從IVF中心搬離;4.裁定被申請人暫停IVF中心的所有營業活動,直至申請人將申請人物品從IVF中心搬離。擔保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為亨廷頓公司提供擔保,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43,310,295.08元。2019年9月6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將行為保全申請書轉交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瓊96行保1號《民事裁定書》,要求慈銘醫院除了為保存已提取的精卵、培育胚胎需要使用IVF中心的醫療設備外,不得再使用IVF中心的醫療設備,慈銘醫院 IVF中心不得再接受新的患者,并駁回申請人亨廷頓醫院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其他行為保全的申請。
亨廷頓公司和慈銘醫院仲裁案具有如下特點:
一、 本案并非單純的知識產權或競爭糾紛仲裁案件
根據慈銘醫院的陳述,本案系亨廷頓公司和慈銘醫院就運營慈銘醫院生殖健康與不孕不育部簽訂的《合作協議》發生的糾紛。根據《合作協議》約定,亨廷頓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啟動資金及后續項目所需部分資金,并為IVF中心的運營提供管理和咨詢,慈銘醫院支付咨詢費用。2019年9月11日,慈銘醫院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通知,得知亨廷頓公司和其關聯方已經申請仲裁。亨廷頓公司的仲裁請求為要求慈銘醫院賠償1187555.28美元和人民幣143,310,295.08元。
如上所述,知識產權或競爭糾紛仲裁案件中的行為保全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為依據,但其他類型的商事仲裁案件是否可以申請行為保全,該司法解釋并未作出規定。在亨廷頓公司和慈銘醫院仲裁案中,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為保全裁定的依據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條,也即本文所述的仲裁案件當事人申請行為保全的基礎法律依據。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亨廷頓公司和慈銘醫院仲裁案行為保全裁定,為商事仲裁案件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提供了成功的案例,具有重要意義。
二、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為保全裁定使用了初步證據概念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保全裁定分為責令做出一定行為的裁定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裁定。亨廷頓公司和慈銘醫院仲裁案中,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為保全裁定為后者,即禁止慈銘醫院除特定用途外再使用IVF中心的醫療設備。(慈銘醫院 IVF中心不得再接受新的患者的內容在復議裁定中被撤銷)。法院作出該裁定的理由為“有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人亨廷頓公司的合法權益將要受到被申請人慈銘醫院的侵害,如不采取仲裁行為保全措施,將會給申請人亨廷頓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者使其損害擴大。”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中,申請行為保全的前提條件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亨廷頓公司和慈銘醫院仲裁案中適用的前提條件顯然是后者,也就是“可能造成當事人損害”,而且采用了接受初步證據的方法來認定是否滿足該項前提條件。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述論證過程,對商事仲裁案件當事人申請行為保全時所需提供的證據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
三、亨廷頓公司為行為保全申請提供了保險公司擔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保全申請人也應當提供擔保。在亨廷頓公司和慈銘醫院仲裁案中,擔保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為亨廷頓公司提供了擔保。該案為此后的商事仲裁案件當事人申請行為保全所提供的擔保種類提供了可以借鑒的范例。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亨廷頓公司和慈銘醫院仲裁案中作出的行為保全裁定為一般商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提供了成功案例,筆者也期待著類似的案例繼續出現,以繼續完善商事仲裁中的行為保全制度。
毛惠剛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律協理事、社會責任促進委員會、公共法律服務建設委員會主任、仲裁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全國律協仲裁和律師調解專業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業務方向:金融、公司收購兼并、建設工程和房地產、爭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