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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展覽合同法律糾紛的兩大處理原則

2022年第01期    作者:袁洋    閱讀 2,366 次

2020年初暴發的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在中國乃至全球肆虐,展覽會作為人員聚集的大型活動,受疫情影響較嚴重。2020212日,全球最具影響力的移動通信領域行業展覽會MWC 2020Mobile World Congress 世界移動通信大會的主辦方——全球移動通信系統協會(GSMA)宣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原定于2020224日至227日在西班牙巴塞羅那舉辦的MWC 2020取消,這是該展覽自1987年舉辦后33年來的首次取消。主辦方GSMA根據參展合同提出,MWC不可抗力而取消,將不會向參展商退款。

至今,疫情已經持續兩年之久,全球會展業尚有部分國家受疫情限制處于停擺狀態,但中國疫情相對穩定,國內展覽業也迎來復蘇。2021223日,全球移動通信系統協會(GSMA)首次將MWC 2021首秀從西班牙巴塞羅那改為中國上海,代表了對中國疫情防控成績以及5G等數字產業發展的高度肯定。

當然,由于中國的疫情防控嚴格,原本舉辦時間相對固定的展覽會也經常因為臨時疫情防控升級而面臨延期甚至取消,這也引發了不少展覽合同的法律糾紛。國內展覽業在砥礪前行的這兩年間,是如何妥善解決法律糾紛的?

一、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變化及適用

新冠疫情是否一定構成不可抗力?筆者檢索了因疫情引發的展覽法律糾紛的裁判文書。2020年是該類糾紛案件數量爆發的一年,有2018份文書;2019年僅97份;而2021年度則呈現回落,但也高達1741份。上述3856篇疫情展覽糾紛案裁判文書中,只有858份裁判文書提及了不可抗力主張,60%以上該等主張被全部或部分支持。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上海高院、浙江高院等于2020年發布了相關解答,認為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當然,鑒于共克時艱、鼓勵合同繼續履行的出發點,法院處理不可抗力主張從嚴從慎,需要綜合考慮疫情對合同本身的影響。因此,并非只要是以新冠肺炎疫情提出的不可抗力主張(請求解除合同或免除責任)都會被支持,而是會個案認定。20204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中進一步明確,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在個案認定時,哪些因素會是支持主張的重點?首先,合同約定,如雙方合同本身將瘟疫或者傳染病納入不可抗力的定義,則可以適用合同約定主張不可抗力。2020年后,展覽業內對一些相關合同的約定也作出了調整,對于疫情導致展覽延期、取消的情形都進行了增補,通過雙方約定來減少爭議。其次,如無合同明確約定,可根據《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編的相關規定,但當事人需要提供不可抗力證明。該等證明包括例如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是確實無法履行合同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其他證明等。再者,需考慮合同簽訂的時間以及履行期限是否嚴重受到疫情影響?在疫情暴發后簽訂的合同,或者在暴發前簽訂但合同履行并不受到疫情影響的合同,則將不被認定適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另外,根據《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編,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亦不能免除責任。

然而,合同履行受到一定的疫情影響,但該影響并未達到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程度,則主張通過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的一刀切做法理應不適用。從鼓勵合同履行的原則出發,促成合同條款變更將會成為一種折中的處理方式。

另一方面,202111日,《民法典》頒布實施后,情勢變更的定義產生了變化。原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情勢變更的規定為: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舊法中,不可抗力及情勢變更的發生是的關系,情勢變更屬于不可抗力以外的情形。《民法典》對情勢變更的定義刪去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這一限制,不再將不可抗力情形排除于情勢變更以外。

換言之,不可抗力導致的影響不再僅僅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能履行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導致但尚未達到履行不能,只是繼續履行產生不公的情形,可以通過協商或向法院請求來變更或解除合同。新的規定彌補了因不可抗力造成但尚未不能履行的合同如何適當處理的缺口。

從造成的影響來看,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勢變更的程度相對較輕——能夠繼續履行,但是將造成明顯不公平。情勢變更造成的影響不再包括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與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進行了明確的區分。

從結果來看,根據情勢變更主張請求法院解除或變更,屬于請求權,法院需要根據公平原則進一步判斷是否解除或變更;而構成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則可以解除或者免責,屬于法定解除權(相關法條比較見P40表格)。

二、展會相關合同如何適用情勢變更/不可抗力

為了舉辦展覽會而簽訂的協議大體可分為如下幾類:(1)展館與主辦方簽訂的《場館租賃合同》;(2)主辦方與參展商簽訂的《參展合同》;(3)主辦方與供應商簽訂的服務合同;(4)參展商與服務供應商簽訂的其他合同,如《展位搭建合同》等。

以履行義務的方式來分類,上述合同可以大致分為兩類:金錢履行義務和非金錢履行義務。根據上海高院的相關解答,對于非金錢債務的履行,一般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義務或要求延期履行。主辦方如以不可抗力為由與參展商解除合同,則需及時通知參展商,并提供政府相關部門取消展覽會的相關證明文件。合同解除,應當退還參展商已經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費用;對于金錢債務發生履行障礙的,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免責。但受疫情影響,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可以參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但是有關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程序較為嚴格,在司法實踐中須審慎把握。因此,如果展覽按時舉辦或延期舉辦,合同的付款義務方因為疫情要求不付款或者退款,則從司法角度而言應當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關于展會場地租賃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指出,為展覽、會議、廟會等特定目的而預訂的臨時場地租賃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該活動取消,承租人請求解除租賃合同,返還預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或者《民法典》合同編,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而對方也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結語

中國的會展業是幸運的,得益于我國政府對疫情的有效防控,會展活動能夠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正常舉辦,線上展覽的新概念也正在積極推行,疫情與機遇共存。因疫情產生法律糾紛亦是難免的,無論是處在展覽業哪一環節的合同主體,在疫情時局下仍應當共克時艱,本著公平和利益衡平的原則處理合同履行的糾紛,一同切實維護展覽業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袁洋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會展與旅游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知識產權民事糾紛調解員

業務方向:知識產權、合同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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