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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行業發展面臨三大瓶頸

來源:法制網     日期:2011-11-28         閱讀:4,819次



律師行業發展面臨三大瓶頸

公益訴訟遇難題 青年律師難發展 行業繳稅標準有待調整

這是一支超過21萬人的隊伍。

這支隊伍存在著很多問題:屬性模糊,稅賦偏重,青年從業者流失嚴重……

“自1979年以來,我國律師業高速發展,律師從業人數逐年增加,業務領域已延伸至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層面,服務形式和內容也不斷創新,律師在改革開放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陜西省律師協會會長趙黎明的切身感受是,律師業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難題。

公益律師實踐中仍有難處



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了律師的法定職責,即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被認為是立法上對律師職業公益性的界定。

據了解,我國律師充當公益性角色主要表現為律師以個人身份提起公益訴訟。如1996年的“一塊二”官司、2001年的春運漲價案、2004年的機場建設費案、2005年的高速公路收費案、電動自行車上路案、2006年的同城特快專遞收費案以及近兩年發生的電影放映前插播廣告案、餐廳使用地溝油案等。盡管律師參與公益訴訟,被很多人認為是為了塑造律師良好形象并借機擴大影響適度營銷,但不可否認的是,正是由于律師的參與,一些問題才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從不同程度上促進了社會行為的規范。

作為一個較為嶄新的律師群體----公益律師,其工作具有很大的社會價值和社會意義,但在實踐中仍會遭遇種種困難。基于此,趙黎明建議:一是在公益訴訟方面,應當盡快建立相關制度對公益訴訟進行界定,對受案范圍、主體資格、訴訟規則、程序等作出規定,把公益訴訟代表人權利賦予律師;二是在非訴訟公益活動方面,為公益律師參與信訪、拆遷、社區服務以及社會矛盾調處等工作,給予體制和機制上的特別安排和支持。與此同時,設立專門的公益律師基金以作經費保障,在律師協會可設立公益事業委員會,形成專門機構,并積極組建公益律師隊伍,從而促進律師公益事業的良好發展。

青年律師生存發展堪憂

按世界衛生組織界定的45歲青年標準,青年律師占到我國律師總人數的近80%。趙黎明認為,大部分青年律師在行業內的生存和發展狀況令人擔憂:

----收入低、案源少。一般而言,律師在實習階段無收入,或僅有生活費而已,即使進入公司制律師事務所按月領取薪水,其收入也很一般。同時,由于初始執業,青年律師缺乏基本的案源途徑,甚至沒有案源;

----市場競爭激烈。搭伙制、湊牌子、不規范的小型律師事務所過多,且部分律師主動以低價招攬業務,造成市場秩序失調,這樣的執業環境不利于青年律師的進步和成長;

----青年律師進入律師行業成本較高。4年法學院的科班學習,加上難度較高的司法考試和一年的實習期,進入律師行業后卻被與執業多年的律師同樣對待,所交費用分文不少;

----青年律師執業經驗缺乏。很多律師事務所對青年律師缺乏培養意識,沒有在制度上落實對青年律師的培訓、指導和幫扶,更沒有專門的培養經費;

趙黎明說,全國律師協會早在2007年就成立了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對青年律師進行指導和幫助,天津律協在2008年設立了新執業青年律師發展基金,上海律協近年來推行青年律師創業貸款、青年律師境外培訓,北京、陜西等地律協對初始執業的青年律師實行減免年檢注冊費等,這些做法和措施在青年律師中產生了很好的反響。但同時也要認識到,其對扶持青年律師成長和發展的作用仍然有限。

趙黎明以為,要解決青年律師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關鍵還是要從源頭入手,即進一步擴大律師的業務范圍,強調律師業務的專有性和廣泛性。此外,還應當對青年律師在執業初期進行相應的政策傾斜,如在會費繳納、稅收、社會保險、技能培訓以及發展基金等方面給予幫助和支持。

對律師按月征稅不太適宜

律師行業,一直以來是比照工商企業進行征稅,具體的征稅方式主要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現階段,依據我國稅收法律法規,對律師事務所征收的主要稅種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等。

趙黎明說,總體而言,律師行業繳稅偏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律師辦理業務的收費是律師事務所的營業收入,律師事務所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律師個人收入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特別是對合伙律師要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累計征稅。而國際通行做法只是對律師征收單一的個人所得稅。

“還存在聘用律師按月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趙黎明說,聘用律師在一年內每月取得的收入很不穩定,可能某月有一筆大的收入,但隨后幾個月內可能零收入,單純按月收入計征,對無收入月份稅費的扣除問題不予考慮,對聘用律師來說不太適宜。

趙黎明還認為,將律師行業定為高收入行業征稅不妥。國稅發[2001]57號文件將律師行業列為高收入行業,進而實施高收入行業的征稅措施。事實上,我國律師的收入從地域上、執業閱歷上、品牌知名程度上比較,都存在著驚人的差距,發展極不平衡,大量業務和案源掌握在少數知名律師、知名律所手中,大量律師面臨著案源少、收費低、稅賦重的困境,西部有的律師甚至還處在維持溫飽的狀態。因此,這種以“少數代表多數”而將律師列為高收入行業的定位不準確,由此而實施的征稅措施亦是不恰當的。

趙黎明建議,應建立律師行業專門的稅賦政策,按國際通行做法對律師單一征稅,對發生成本據實扣除,對聘用律師按年度收入征稅,建立對青年律師、公益律師和律師從事法律援助的稅收減免政策,從而建立符合律師行業特點的合理的稅賦及征收方式。

難題一

盡管律師參與公益訴訟,卻被很多人認為是為了塑造律師良好形象并借機擴大影響適度營銷。盡管公益律師工作具有很大社會價值和意義,但在實踐中仍會遭遇種種困難。

難題二

大部分青年律師在行業內的生存和發展狀況令人擔憂,包括收入低案源少、市場競爭激烈、青年律師進入律師行業成本較高、缺乏執業經驗等問題。

難題三

律師行業繳稅偏重,存在重復征稅、聘用律師按月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將律師行業定為高收入行業征稅不妥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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