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海耀所同仁對新發布的勞動法新法規進行了研究和學習。會議由律師陽敏主講。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2年7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本修正案將于2013年7月1日實行。通過研究,本次草案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五個方面:
第一: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崗位范圍?,F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快速增長,部分企業突破 “三性”崗位范圍,在主營業務崗位和一般性工作崗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為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草案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三性”崗位上實施,并對“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作了進一步界定: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職工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工作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被派遣勞動者替代工作。
第二:對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實行行政許可。現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從事勞務派遣的單位增長較快。一些勞務派遣單位經營不規范,規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由于勞務派遣單位準入門檻低,承擔責任能力差,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難以獲得有效賠償。為促使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經營,草案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并對取得許可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將注冊資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幣五十萬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等。
第三,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現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多數企業對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有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企業福利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相比差距較大。為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草案增加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的規定。
第四,增加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根據上述修改內容以及進一步嚴格規范勞務派遣用工的要求,草案對勞動合同法法律責任部分作了相應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二是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處以罰款,并適當提高了罰款額度;對勞務派遣單位并可吊銷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
第五,處理好法律實施的銜接。為實現修法前后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的平穩過渡,草案規定,本修正案開始施行時用工單位正在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根據本修正案進行調整;本修正案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和公司變更登記后,方可繼續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對于在修正案施行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自修正案施行之日起未依法辦理許可或者申請許可未獲批準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用工單位、工會組織進行協商,對其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作出妥善處理。勞動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本次例會也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公告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進行了學習,《解釋四》已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釋四》增加了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的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在解除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應當把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同時,《解釋四》也對競業限制、強化工會作用等也做了解釋。
各位律師認真聽講、熱烈討論。通過本次學習,使律師對新法規的解釋和運用起到了強化作用。學習新法規,歷來是海耀人的傳統,這也是海耀取得各種成就和榮耀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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