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洛陽市政府法制局在《洛陽日報》發布了《洛陽市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的立法聽證會通告。通告稱:為加強洛陽市火車站地區的管理,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市政府制定《洛陽市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市政府決定,由法制局舉行立法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規章草案的意見。其中規定,參加人和旁聽人報名條件:1.年滿18周歲以上的洛陽市居民;2.未受過刑事責任追究。
對此,6名律師提出:立法聽證會的通告發布范圍十分有限,導致大多數市民不知道要召開立法聽證會的消息,“讓市民懷疑召開立法聽證會的誠意”;立法聽證會參加人的報名條件有違規之嫌,火車站有利益聯系的不僅僅是洛陽居民,廣大的外地居民和火車站也有著切身利益的關聯,把外地居民和暫住洛陽的流動人口排除在外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未受過刑事責任追究報名條件也不合法,參加聽證會是公民的政治權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受過刑事責任追究的,并不必然剝奪公民政治權利。
據悉,洛陽市法制局已接到了律師們的“上書”材料,并表示將盡快研究妥善意見,將盡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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