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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動態

律師有底薪不是件容易的事

    日期:2006-08-23     作者:法制日報    閱讀:7,087次
     律師應該有最低工資來保障,因為律師跟律師事務所首先是一個勞動合同關系,其次才是業務承包關系

市場就是市場,始終遵循適者生存、弱者淘汰的鐵律,律師事務所不可能是年輕律師的福利院

從扶持新生力量,壯大律師隊伍的角度講,給律師發放底薪是有一定必要的,這實質上也是律師團隊內部之間的利益互助與共同提升

熱點透視

韓智力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勞動法研究所副所長

高子程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律師、博士

黃子豐 北京方略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

本報記者 申愛山

底薪,即最低薪資,亦即最低勞動報酬。法定最低勞動報酬就是勞動法明文規定由各省市政府制定的最低標準工資。律師是自由職業者,應否有底薪?因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勞動關系既不確定也不穩定,所以律師應否有底薪業內看法各異。有人認為律師不應該有底薪,律師應該靠自己的素質和能力吃飯,掙不到錢說明不適合這個行業。有人認為律師和其他勞動者一樣,受勞動法保護,應該有底薪。關于這個問題應如何看待,本刊邀請了有關專家和律師對此予以闡釋。

年輕律師缺乏生活保障

四川成都的張先生反映說:“我是去年通過司法考試的,如今面臨實習。我找到一家律師事務所問是否需要律師助理,律師所答復不需要。我問我能不能在這里實習,律師所說可以。這是我找的第六家律師所了,這次的結果和以前差不多,都不提供工資哪怕是基本的生活費。甚至有一事務所合伙人向我言明不發生活費后,敲邊鼓一般地向正在邊上的一律師說某些地方不僅如此,還要實習律師給所里交實習費。真是令人沮喪,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同樣的遭遇?我想向有關的機構反映,要求將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實習律師這個特殊的群體,要是這還不行就是爭取個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啊?!?/p>

廣東何律師對記者說:“我從業之初在一家非常大的律師事務所,所里一分錢都不給。我當時內心掙扎了很久,讀了近二十年的書,上班了連工資都沒有,實在難以接受。但最終還是決定去了,因為我實在不想放棄這個專業。從業兩年內省吃儉用,生活極端困頓。老師給的打車錢我舍不得花,盡量坐公共汽車辦案。要不是我的老師偶爾資助,我可能堅持不到今天。”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每年進入律師行業的新律師數千人,如果這一群體沒有基本生活保障,無論對其家庭和社會都將成為不穩定因素,所以,從任何一個角度分析,解決這一群體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應引起有關部門的足夠重視。

律師行業沒有底薪規定

韓智力:律師在我國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角色,這個團體最熟悉我國的法律,但這個團體又是一個最不穩定的群體。律師自身的勞動權益一直以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不在勞動法的調整范圍之內,而律師自身也沒有對這個問題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所以這個問題一直沒有解決。但這次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較勞動法增加了一個“民辦非企事業單位”的概念,主要就是想把律師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在勞動合同法通過并實施以后,我們應該像對待普通勞動者一樣來對待律師,律師應該享受勞動法中普通勞動者應該享受的一切權利。

高子程:律師事務所和年輕提成律師之間如果建立了聘用與被聘用的勞動關系,則該關系是基于市場供求關系由雙方合意而達成的。合意的內容可以多姿多彩,只要不違背禁止性法律規定即可。其中既可以包括年輕律師為律師事務所提供勞務、律師事務所為其提供報酬的形式,亦可以包括年輕提成律師不為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提供勞務和輔助工作,律師事務所亦不向其支付報酬的模式。對于后者,年輕提成律師只用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對外承辦業務并按約定比例提成,此等關系類似于改革開放初期的內部承包責任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年輕律師作為新生的法律服務市場主體成員,不可能享有超乎一般成員的特權。市場就是市場,始終遵循適者生存、弱者淘汰的鐵律,不可能是年輕律師的福利院。所以,年輕律師與執業機構的勞動關系只能由市場規律調節,不可能靠強制手段調整。無代價的底薪,一如免費的晚餐,沒有任何一個律師執業機構情愿廣泛和長期提供。

如果確有暫無經濟來源的年輕律師處在提成律師的職位,且因案源困難以致生存窘迫,則只能建議年輕人暫且從律師助理或授薪律師做起,經摸爬滾打練就較高業務水準且已擁有基本客戶之后,再為提成律師。

黃子豐:論及律師的工資問題,必須研討其利益分配機制和模式。目前,從利益分配模式上看,國內合伙制律師事務所內的律師一般分為合伙律師和非合伙律師,非合伙律師中又分為合作提成律師和工薪律師。依據律師法,律師必須在一個律師事務所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對外執業,律師不具有獨立的執業(民事)主體資格,那么,工薪律師自不必說,即便是合伙律師和合作提成律師,他與所在律師事務所均存在管理與從屬關系,而且其執業行為的效力、執業風險和執業成果(包括效益)均首先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受。因此,不管是前述哪一種利益模式下的律師(包括合伙律師),其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的特征和條件,形成了勞動合同關系,律師事務所是用人單位,律師是勞動者。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報酬的權利。但是,勞動法并未對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形式進行限制。勞動報酬的獲取方式可以多種多樣,工薪律師是典型的獲酬方式,由律師事務所按期發放工資,律師為全體合伙律師提供勞動服務。一般企事業單位照此模式執行。合作提成也是獲酬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類似于企業中常見的“計件工資”,是按照律師個人業績從中提取收益,合作提成律師的從屬性比工薪律師弱,合作性質比較突出,但作為律師獲酬的方式,法律上是允許的。

給律師底薪有利于隊伍發展

黃子豐:我們說,該不該給律師發底薪,這主要是一個情理上而不是法律上的問題。合伙律師作為律師事務所“老板”,發不發底薪,都是“左兜轉右兜”的事,沒什么探討的意義。關鍵是合作提成律師該不該發?如果純粹按律師拿多少業務按比例提多少收益,那么,有的律師一年半載沒有業績,他就將遇及能否繼續生存與能否繼續執業的問題。尤其是剛踏入這個行業的律師,在現今競爭較為激烈的行業情勢下,如果沒有律師事務所的在基本方面的支持,就很難有大的發展,律師隊伍的新生力量的生長將減緩甚至受到削弱。因此,從扶持新生力量,壯大律師隊伍的角度講,給律師發放底薪是有一定必要的。這實質上也是律師團隊內部之間的利益互助與共同提升。畢竟,在律師行業,沒有誰敢斷言他會無求于別人。

韓智力:律師應該有最低工資來保障,因為律師跟律師事務所首先是一個勞動合同關系,其次才是業務承包關系。既然有勞動合同關系,那么律師就應該受勞動法的調整,就應該享受最低工資待遇。其實在實踐中由于很多律所用律師的業務提成來掩蓋了其最低工資,這是不合理的,因為律師提成和最低工資保障是互不干擾的兩個概念。在業務提成的下面我們還要強調律師的最低工資保障,不然的話,對新步入這個行業的準律師來說,自己沒有案源,談不上業務提成這塊收入,因為沒有底薪,生活是很困難的。我們針對這樣一個狀況,律師享受最低工資也是于法有據,于情有理的。

高子程:關愛年輕律師、為中國法律服務業培養儲備后備力量是整個律師業乃至全社會的責任。但是,對年輕律師的關愛、對律師業后備力量的憂慮,不能通過硬性規定且違背市場規律的方式來實現。我們應該強調和倡導的是,年輕律師務必努力提高專業水準和自身素質,以增強被聘用的機會,并且在工作中通過展示自身的業務專長和敬業精神來提高自己的生活標準、拓展發展空間。當然,我們并不排除年輕提成律師可以與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簽訂有提供部分勞務換取底薪的勞動關系。但是這種關系的建立,取決于雙方雙向選擇、自由處分,并達成合意的結果,而絕非硬性規定所致。如若硬性規定,只會因為違背市場規律而致使更多的年輕律師失去更多的成為提成律師的機會、招致事與愿違的結果。

時下的法律服務市場,一方面大量年輕律師擇業困難或勉強度日、疲于奔命;另一方面,許多律師執業機構奇缺高水準、高素質、勤勉盡責的法律人才。所以,如若年輕律師著力打造并具備優良的業務水準,注定會迅速成長、大展所長、收入可觀,本不該把更多地目光去關注底薪問題。

相關鏈接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規定》于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通過,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六條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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