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成立行政案件執行局,下設行政案件執行裁決庭和行政案件執行實施庭,主要負責本院依法審理的有執行內容的行政訴訟案件的執行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裁決、執行實施工作;負責因全市基層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執行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審查中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不予執行裁定等而引發的申請復議案件的審理和裁決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全市基層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執行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包括司法強制搬遷案件)的審查裁決、執行實施工作。原執行局更名為民事案件執行局,負責民商事案件的執行工作。
據南京中院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執行有不同規定。刑事判決的強制執行一直以來主要由公安機關及監獄部門負責,過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強制執行工作都由人民法院內設的執行局負責,兩類案件執行依據、執行程序和方法都存在較大區別。為了更好地依法執行行政案件,尤其是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南京中院設立專門的行政案件執行局,專司行政訴訟案件執行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工作,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支持行政機關合法有效的行政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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