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現場
肖志軍被追打二十幾米
昨天中午,記者在李麗云父母暫住的展龍賓館內見到了肖志軍,他癱坐在樓道內,大聲嚎哭,邊哭邊說自己不想活了。記者觀察發現,肖志軍的臉上又多了幾處紅腫的傷痕。就在幾個小時前,肖志軍在賓館內見到了李麗云的父母。李氏夫婦見到肖志軍后,忍不住再次動了手。在場的媒體記者稱,肖志軍被追打出20幾米,隨后又被打回房間。肖志軍向李麗云的父母講述兩人相識經過時,李父又要動手,幸虧被旁邊的人及時拉住。
據了解,昨天上午,已經與李氏夫婦簽訂了代理協議的北京恒方永圓律師事務所已著手展開調查取證工作。而李氏夫婦表示,目前也不會拒絕與醫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會采取訴訟措施。此前,在醫院召開的第二次新聞發布會上,醫院法律顧問胡文中已明確表示,如果肖志軍或李麗云父母起訴醫院,醫院會積極應訴,但胡文中稱,希望當事人不要走這個彎路。
●律師上書
生命權高于堅守制度
日前,北京市扶公律師事務所的趙廷凱、張浩然律師聯名起草了一份《關于請求對〈醫院機構管理條例〉進行修改的建議》,前日以掛號信的形式送往國務院。
兩位律師認為,救死扶傷是全世界醫療機構普遍遵守的宗旨,在生命和“簽字”兩者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應該選擇生命而不應該是“簽字”。此外,以家屬或關系人是否簽字來決定是否進行手術隱患極大,家屬心態各異且認知能力、判斷能力、醫學知識未必正確。患者到了醫院,在生死攸關的時刻,決定其生命的應該是醫師的醫術。而且,將醫患關系簡單地一律按合同關系來對待不符合醫療行業的特點。
明確細則給醫師松綁
張浩然律師表示,目前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夠詳細,應該明確相關細則。比如規定了“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卻沒有在法律上規定“家屬”和“關系人”如何界定。比如規定“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卻沒有規定哪些情況屬于“其他特殊情況”。建議處理緊急情況時,應既保障患者的知情和選擇權,也賦予醫療機構在無法取得相關人員同意的情況下,有按照醫療機構認為正確的治療方案實施搶救的權利和義務,此方案如符合現行醫學科學的要求,不承擔法律責任。
記者手記
選擇信任 挽救生命
幾乎從未進過大醫院的肖志軍,面對醫生的好意勸說和努力治療,選擇了不相信。面對病友承諾的1萬元,他仍然選擇了不相信。而醫院方面同樣不相信,如果他們強行實施了手術,失敗后家屬不會追究他們的責任。
這是信任的危機。“簽字才能手術”限制著醫生的權力,其預設前提是患者或家屬有正常的理性并且想生存下來。如果喪失了理性,甚至患者根本不想生存,這個制度就會違背原意。同樣,動搖了簽字手術權,讓權力回歸了醫生,又會面臨如何判斷醫生的動機和道德品質的問題。醫患博弈之下,喪失理性的家屬畢竟比動機不良的醫生要少得多,于是,制度傾向了“簽字手術”這一端。
再完美的制度設計,也無法考慮到現實中所有的復雜沖突。比如制度即使允許特殊情況特殊處理,也無法窮盡特殊情況的各種可能,那么遇到情況判斷它是否特殊,依靠的還是人心,是責任感、道德、相互信任等制度外的東西。只有這樣,李麗云的悲劇才能真正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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