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一区二区不卡视频,高清成人免费视频,日日碰日日摸,国产精品夜间视频香蕉,免费观看在线黄色网,国产成人97精品免费看片,综合色在线视频

申請實習證 兩公律師轉社會律師申請 注銷人員證明申請入口 結業人員實習鑒定表申請入口 網上投稿 《上海律師》 ENGLISH
當前位置: 首頁 >> 業務研究 >> 原業務研究會 >> 未成年人權益保障研究委員會 >> 專業論文

未成年人保護 理念之初探 ———兼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日期:2012-11-06     作者:曾鑑清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對未成年人的關心、愛護和特別司法保護,讓他們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未成年人是世界各國均給予特殊保護的特殊群體,聯合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公約與規則標準。我國積極遵循聯合國關于少年兒童保護的各項公約與標準,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1年9月4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表述為“特殊、優先保護”,但是,有很大一部分的執法者以及公共事務管理者對這一理念的理解僅停留在口頭上,內心深處仍堅守著非常錯誤的理念,即“養孩子、管孩子是父母的事”。因此,在制度建設、資源分配、公共設施建設規范等各個方面,未成年人都處于邊緣化的地位,嚴重影響了我們國家未成年人的保護水平。

筆者曾經代理過一起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援助案件,從損害事件的發生以及處理結果,真實地反映出一些執法者和公共事務管理者對未成年人保護理念的滯后現象。

2009年12月4日晚,4歲女童小圣進入上海市某路越江隧道入口處的頂棚上玩耍時,不慎從頂棚的采光洞口跌落隧道,此時,一輛正在行駛中的轎車沒有采取任何避讓措施,以致轎車底盤勾住并拖帶已倒在隧道中央的小圣后繼續行駛了約一公里,直至被前面一輛出租車司機停車強行攔下,才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害后果。小圣頭部顱骨破裂、頭皮缺損以及身體多處軟組織挫傷,經上海交通大學附屬第九人民醫院急救,實施了三次手術,才挽救了其生命。

小圣父母離婚,她隨母臨時居住在某路越江隧道附近其母打工的某棋牌室。事發當天,母親在安排好小圣睡覺后在棋牌室工作,小圣睡醒后與鄰居小孩爬上某路越江隧道入口處頂棚玩耍而至事發。

筆者前往現場勘查后,發現盡管某路隧道周邊的道路中心設有一些隔離護欄,但隔離護欄并沒有全封閉,以致違章行人能夠自由進入機動車道,進而攀爬上頂棚通行到馬路的對面;與隧道頂棚相連的地面工作區由于管理不嚴,行人可以自由進入或借此工作區通行到馬路對面,從而成為發生交通或其他事故的又一隱患;工作區雖有隧道攝像監控系統,但形同虛設,事發當時監控管理人員一直沒有發現有人從頂棚跌下隧道,直至警察為查明小圣是否跌入隧道而調取監控錄像時,才知道事故已經發生;隧道頂棚與地面連接處,最低處不足80厘米,且沒有任何防護柵欄,極易攀爬至隧道頂棚上方;隧道頂棚的透光孔,孔的直徑在2米左右,沒有設置防護網或者其他任何防護設施,一旦行人攀爬到頂棚上方,極可能發生類似本案的慘劇。

公共設施的管理者應當在硬件上保證公共場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可靠,配備相當數量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員;應當在軟件上負有危險預防義務,具有對不安全因素的明確警示或說明、勸告、協助、保護的義務和對危險源的消滅義務,對于已經或正在發生的危險,還負有積極的救助義務等。本案中,盡管道路中心設有一些隔離護欄,但不表示隧道管理者已經盡到其全部管理職責,鑒于現場勘查到的情況,可以認定隧道管理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本案隧道管理者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本案不是一起純粹的交通事故,存在法律關系的競合。隧道管理者存在著設計上的瑕疵、管理上的瑕疵和警示上的瑕疵,長期疏于對隧道周邊環境盡到自己的管理職責,而轎車駕駛者在隧道行駛中疏忽大意,將小圣拖帶著繼續行駛約一公里。兩個責任主體的行為導致了一個損害后果的發生,這就是民法上的不真正連帶責任,或稱不真正連帶債務。所謂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多數債務人就基于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之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均歸于消滅的債務。

《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兩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隧道管理者和轎車駕駛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按照責任大小履行賠償的義務。

        遺憾的是,盡管《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完全明確了隧道管理者和轎車駕駛員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然而在訴訟中,隧道管理者辯稱,隧道入口在某路中央,有隔護欄及綠化隔離帶,道路兩側分別有漆劃的隔離護欄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隧道入口頂部不是市民游玩之處,小圣在交通要道上玩耍,并跨越隧道入口處頂部平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故其無任何責任。而一審法院則認同隧道管理者的辯解,確認其不承擔責任,二審法院則在隧道管理者同意補償人民幣3萬元的情況下,判決維持原審判決。

        本案至少有三個問題值得思考:其一,公共設施的設置標準和管理標準是否應當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因素;其二,司法部門在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是否把“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作為審判原則;其三,相關的實體法律是否應該對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部分做出相應的規定,以便司法機關在實踐中有法可依。

筆者認為,執法者和公共事務管理者應當在未成年人保護的理念更新方面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在日常決策中形成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思維習慣。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應當突破司法保護僅僅針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片面理解,進一步擴大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范圍,將民事、行政、治安方面的未成年人保護同樣納入司法保護的范圍,以此加強對其他未成年人保護機關的監督與約束,進而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