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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電子商務法》醞釀了將近五年才出臺,與之前的舊版相比非常全面,有與時俱進的創新,如信用概念首次寫入法律等,但也有退步和值得商榷的地方。從本次立法草案與最后頒布的版本的對比來看,各方博弈尤為激烈。本文主要試著對新的《電子商務法》中所涉及的數據和信用方面內容進行解讀及提出建議。
關鍵詞:數據、信用、電子商務、平臺
新的《電子商務法》終于頒布,之后一段時間內各種解讀將非常多,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
從責任劃分的角度,如《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中相應的責任指的是什么責任,如何理解和適用。
從電子商務主體角度,如《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的概念,為什么將電子商務主體劃分為三個主體,它們三者間的責權利以及劃分的目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從參與本次立法征求意見和調研的對象角度,根據中國人大網 2018年8月31日發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中所述,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企業、研究機構、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之后又征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和一些電商企業、行業組織、專家的意見等。從匯報來看,為何中國消費者協會或消保委未參加,消費者權益將如何保障和體現。
其他還有從知識產權,電子支付、快遞物流、電子簽名、網絡安全、反壟斷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角度等不同角度來討論??梢?,新的《電子商務法》涉及諸多部門法。從條款本身來看,有些條款對目前存在的平臺亂象給予了規制,有些條款反而是倒退了,有些條款超前了,有些條款有待與其他法律進一步銜接。
但總體來說,新的《電子商務法》還是適應新的時代,是時代的產物,有非常多的亮點。以下從數據信息和信用的角度來探討。
一、數據信息相關
新的《電子商務法》中所規定的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包括用戶信息、個人信息、商品信息、服務信息、交易信息、支付信息、投訴舉報信息等。
1.對個人數據信息的保護
之前法律有相關的保護個人數據信息的規定,如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以及《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如2016年11月7日通過的《網絡安全法》規定, 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等相關個人及用戶信息保護相關規定。
在新的《電子商務法》中第23條、第24條等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采集和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等。違反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責任方面,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按新的《電子商務法》第79條規定依照《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處罰。而依法負有電子商務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應按《電子商務法》第87條規定承擔責任。
2.電子商務數據信息依法向主管部門提供
新的《電子商務法》第25條規定:“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并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可以說該條款,是本次新的《電子商務法》的亮點,是數據平臺公司在博弈中向行政機關妥協的表現,主要應該是某大型平臺公司幾起重大傷亡案件后,推動了行政機關加強對數據平臺公司的數據管控的結果,但后續如何進行數據管控還需要進一步細化。
3.電子商務數據自由流動規定具有超前性
新的《電子商務法》第69條及第72條規定了保障電子商務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以及國家采取措施推動建立公共數據共享機制,促進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利用公共數據。以及推動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提高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和監管效率等。
其中關于數據信息共享,自由流動以及利用公共數據等,目前存在諸多法律和現實的障礙。提的比較多的是打破政府部門間數據壁壘,讓數據共享和流通,一般指公共數據資源,應由政府的公共數據平臺掌握,但實踐中,政府間公共數據的共享流通進度有待提高。
而除政府之外,如企業進行相關數據共享及流通,則可能違反《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目前即使貴陽大數據交易所、上海大數據交易中心等大數據交易中心,也在相關數據共享及流通的突破方面有所需求。因此,該規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4.數據信息的保存時間
新的《電子商務法》第31條規定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項規定除證據角度之外,還與信用相銜接,但與目前法規規定的信用信息保存的時間并不相符。
三、信用相關
新的《電子商務法》最大的亮點,就在于涉及信用的條款首次出現在法律中。信用概念之前僅出現國務院頒布的《征信業管理條例》以及各地方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頒布的《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等,目前未有專門的信用法律,信用立法將有望在近年頒布。
1.企業內信用評價制度
新的《電子商務法》第39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以及第40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該條款為之前電商平臺自行建立的企業內信用評價制度提供了相關法律依據。但同時造成的問題是,針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主制定的信用評價規則及結果,未規定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
2.信用評價機構
目前只有百行征信有個人信用評級牌照,企業或行業信用評級未有相應法律規定。近年信用評級存在諸多亂相,沒有法律依據、亦沒有相應的權威性。因此,亟待國家立法制定相關信用評價機構的設立、資質、評價標準、評價結果披露方式、救濟等法律規定。
3.信用檔案
國家發改委和相關部門單獨或共同制定了相關規范,各單位部門有依據前述相關規范對嚴重失信人設立黑名單,進行信用聯合懲戒等。但關于信用檔案的概念,目前僅是在新的《電子商務法》中有個概念,現在沒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對此,亟待國家立法給予完善。
四、建議
1.應增加消費者保護的相關內容
在今后制定《電子商務法》實施細則中,應增加消費者保護相關的內容,以數據和信用為例,應增加數據權屬的相關內容。如數據權利應歸個人或用戶所有,未經個人或用戶書面允許,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如增加個人信用評級的相應救濟途徑等。
2.應增加數據及信用相關立法專家
有關信用相關的條款,雖然首次在法律中出現,但與國務院頒布的《征信業管理條例》以及各地方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頒布的《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等就信用的理解和概念的銜接上有一定的差距,可見,本次新的《電子商務法》并未有足夠有權威的信用立法專家參與,因此,可能會影響到未來信用立法與《電子商務法》間的銜接,未來希望在實施細則上進行完善。
同時,作為電商平臺,主要數據(流量)為王。在數據的相關條款中,出現與現有實踐和已有法律并不相符的規定,可見在本次立法中,也未有相應足夠權威的數據立法專家參與其中,也是非常遺憾。
3.應規定電商平臺破產清算后數據信息的處理
目前法律沒有規定相關的行業及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及之后,相關數據信息的處理。尤其是電商平臺,電商平臺作為數據中樞,其破產清算期間及之后,可能造成的數據信息泄露或私下交易的隱患。在新的《電子商務法》中未有體現,非常遺憾。希望之后的,實施細則中能有所規定,否則,只交由其他法律來規定。
周銘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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