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述:
王某某是上海市某中學學生,平時性格開朗,興趣廣泛,成績優秀。5月13 日下午最后班會課上,王某某因與同學間的矛盾在網上QQ空間發表不好的留言而被班主任老師叫到講臺上,當著全班同學面前受到嚴厲批評。當日下午放學回家后不久,家長發現王某某從自家陽臺跳樓身亡。在這起事件中,班主任對王某某的死是否負責?
案情評析:
王某某自殺事件引起社會不少關注。有人指出,王某某事件一方面反映出教師在教育方法上的簡單粗暴,另一方面也說明學生的心理素質教育亟待加強。只有迅速實現由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的轉變,才能從根上避免類似悲劇的再度發生。
(1)在本案中,王某某自殺的原因部分在于其自己。她自殺的原因在于其心理承受能力較弱,不能正確對待班主任對她的錯誤做法。班主任讓其站在講臺上當著同學面前嚴厲批評的做法雖然不當,但并不是導致其自殺的必然原因,因此王某某對自殺負有自身一定責任。
(2)班主任的做法是錯誤的,違反了教育法規的有關規定:
①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②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班主任的教育方式,產生了王某某自卑、怯懦的心理。 班主任 老師的過錯或過失,造成學生自殺身亡后果,情節嚴重,應依法處罰。對于死者家屬所遭受的損失,應當予以適當賠償,因為盡管不是造成學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必定與其死亡有一定關系,故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章震律師供稿
2009-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