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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圍繞進一步落實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職責,拓展了檢察監督范圍,增加了監督方式,強化了監督手段,優化了監督結構。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指出的:“加強檢察院對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是這次修改《民事訴訟法》的重要內容。對監督的范圍、方式、手段,都大大地往前邁進了一步。”
一、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痹摋l修改之后,民事檢察監督的范圍更加明確。從原本的監督“民事審判活動”,擴展到修改之后的監督整個“民事訴訟”,除生效民事裁判之外,將符合條件的調解書、民事執行活動、法官違法行為等也納入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具體范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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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笨梢姡袷屡袥Q和裁定是檢察監督的范圍之一。對于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生效民事判決或裁定,檢察機關應當進行監督。
(二)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
法律依據同樣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但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僅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調解書納入檢察監督的范圍。但可能存在違反自愿原則、損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的調解書,實踐中為數不少。檢察機關對此應當有所為而有所不為。首先,應倡導當事人進行私力救濟。符合條件的,由當事人自行申請再審,或者由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其次,對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后形成的法院裁判,檢察機關可以行使法律監督權。而當事人和第三人均沒有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相應救濟的,屬當事人和第三人的處分權范圍,檢察機關原則上不進行監督干預。
(三)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對于何為違法行為,法律沒有給出明確定義。我們認為:審判程序中的決定、支付令違反法律規定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規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審判人員實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等等,均屬于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可以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檢察機關相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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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狈傻囊幎m然較為原則,但是并未對檢察機關的民事執行監督權作出限制。因此,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決定和執行行為均有權進行監督。具體而言,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或決定違法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的裁定錯誤;不予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裁定不符合法定條件;采取強制措施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等等。而所謂執行行為違法的情形,主要有違反規定拍賣執行物的;強迫、欺騙執行當事人和解的;違法解除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的;被執行人提供足以保障執行的款物后仍然執行原查封、扣押財產的等等。
(五)檢察機關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
主要是針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事項的監督,采取支持起訴和督促正確履行職能等形式進行。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于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支持有訴權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民事不法行為侵害,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或單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職責時,檢察機關可以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者單位及時正確履行職責,如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通過民事司法救濟對國家和社會公益進行有效地保護。
二、民事檢察監督的方式和手段
《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檢察監督的方式更加完善,從單一的抗訴,到抗訴與檢察建議并存,實踐中還探索了《糾正違法通知書》等監督方式。隨著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不斷推進,民事檢察監督的方式將會不斷完善。同時,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強化了民事檢察監督的手段,賦予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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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訴,是指檢察機關認為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提交法院通過再審予以糾正的制度。關于抗訴制度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布于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等條文??乖V是檢察機關監督民事裁判和調解書的最重要的方式,其法律效力直接作用于法院。對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法院應當再審。
?。ǘz察建議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作為一種監督措施的檢察建議,目的在于實行同級監督,提高監督效率。值得一提的是,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后,可以選擇“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當事人對此并無選擇權。
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比抗訴更加廣泛,除了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發揮作用的“再審檢察建議”之外,檢察建議還可以用于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幫助人民法院發現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醒法院或者企事業單位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改進工作等等。根據相關規定,對于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人民法院必須回函進行答復。檢察機關也將采取積極措施,確保檢察建議的監督效果落到實處。
?。ㄈ┘m正違法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了糾正違法通知書的監督方式。檢察機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或者執行人員在履行職務時具有相應違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
?。ㄋ模┟袷聶z察監督的調查核實權
本次《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增加了“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規定。民事檢察調查核實權的啟動有依職權和依當事人申請兩種形式。調查核實針對的情形為:一是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能存在法律規定需要監督的情形,但案件基本事實通過閱卷及審查現有材料難以認定的;二是審判人員在審判程序中可能存在違法行為;三是執行活動中可能存在違法情形等。值得指出的是,檢察機關行使調查核實權應當在《民事訴訟法》的框架下行使,不能打破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民事檢察調查核實權的行使可以采取詢問,查詢、調取、復制相關證據材料,勘驗,委托評估、鑒定等措施進行。應杜絕通過刑偵手段進行民事檢察調查核實的情況發生,規范檢察權行使。
三、民事檢察監督的程序
(一)當事人申請民事檢察監督的程序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將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作為申請檢察監督的前置程序。具體程序為:當事人在不服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情況下,需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才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此規定的目的在于引導當事人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救濟手段。同樣,對于民事執行監督,法律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異議但當事人并未提出,而是徑行向檢察機關提出民事執行監督申請的,檢察機關一般也引導當事人先向法院提出復議或異議。
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的時限,一般應自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出。申請檢察監督的材料,主要應當包括: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和原審判決書等相關法律文書,以及證據材料等。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提交的監督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2、其他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等信息;3、申請監督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4、申請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的事項以及理由等。
(二)檢察機關的處理程序
檢察機關發現案件的途徑,主要有當事人申請監督、控告和舉報、自行發現、有關機關交辦和轉辦等多種。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申請監督案件實行同級受理的辦法,即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控申部門受理。
檢察機關受理案件之后,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借閱案卷的期間,鑒定、評估、審計、翻譯的期間,中止審查的期間、當事人和解的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檢察長批準。
檢察機關案件審查過程中,應當聽取案件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聽證或者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案件應當經集體討論形成處理意見,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檢察長批準,必要時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機關對審查終結的案件,區分情況作出下列決定:1、提出抗訴;2、提出檢察建議;3、提出糾正違法通知;4、終止審查;5、不予監督?!?span>
(作者單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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