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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 波
2002年4月13日,上海市第六屆律師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改通過了《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律協章程》),將監事會制度引入律師協會行業管理的體制中,并且從執業律師的代表中選舉產生了監事會。盡管監事會比理事會晚半年誕生,但它開啟了上海市律師協會自律機制的大門,設立了上海律師行業管理“議、決、行、監”的基本制度框架。至2014年,上海市律師協會監事會已經發展至第九屆監事會,并且監事人數減至史上最少的7人。雖然本屆監事會確立了“全面關注、重點監督”的八字工作方針,但是在對業務研究委員會的監督工作中仍然捉襟見肘。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監事會主要圍繞著理事會、秘書處、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還未能深入到業務研究委員會的工作中,即使是涉及到一些業務研究委員會的工作,監督工作也常常感到力不從心。
監事會是基于“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濫用”的原則而設立的行業監督機構。雖然監事會在行業管理、制度建設和律師權利維護等方面都取得了驕人的成績,但是仍然存在著工作軟肋。本文僅以上海市律師協會為例,芻議監事會加強對業務研究委員會工作監督的重要性。
一、業務研究委員會是律協聯系律師會員的紐帶和橋梁
從律師協會的組織架構看,律師協會的權力機構是律師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理事會,監督機構是監事會,執行機構是秘書處,還有下設機構專門委員會和業務研究委員會。在上述機構中,與廣大律師會員聯系最緊密的就是業務研究委員會,這是由業務委員會成員產生的機制所決定的。律協理事會(包括會長、副會長)、監事會成員由律師代表選舉產生;秘書處由律協設立,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專門委員會由律協理事會設立,主任由會長或者副會長擔任;而業務研究委員會的組成則遵循“專業性、自愿性”的原則。“主任人選由本市執業5年以上并且在本市律師事務所擔任主任、副主任、合伙人的律師委員自薦,并經競選或者推選產生,由分管會長報會長會議審議批準”、“副主任人選由主任在委員中提名,由分管會長報會長會議審議批準”、“委員由從事或有志于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律師實務研究,并具有一定業務研究能力、熱心于律師業務研究工作的律師組成”(參見《上海市律師協會業務研究委員會工作規則》第8、9條,以下簡稱《工作規則》)。由此可見,相比律協的其他機構,業務研究委員會成員產生的過程中,律師會員個體的能動性表現得更為明顯。
業務研究委員會的職責關系到律師會員執業技能的提高,從而也決定了它是廣大律師高度關注的機構。《工作規則》第二章“研究委員會的職責”中規定了業務研究委員會的11項工作范圍,明確業務研究委員會的職責就是:“為組織廣大律師參加律師業務研究,提升上海律師整體執業素質和水平,提高服務質量和競爭力”(參見《工作規則》)。廣大律師作為個人會員,其權利之一就是:“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參見《律協章程》)。由此可見,業務研究委員會“開放性律師業務與法律研究組織”的性質,及其推動律師業務研究和疑難案件研討的職責,決定了它是律師協會聯系廣大律師會員的重要紐帶和橋梁。
二、監事會對律協業務研究委員會的監督亟待加強
首先,《律協章程》對于監事會監督業務研究委員會工作沒有具體的規定。《律協章程》第七章“監事會”第三十至第三十七條中,并無涉及監督業務研究委員會的條款,其中第三十條規定監事會監督職責僅是:“(一)監督理事會及秘書處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二)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三)向理事會建議召開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四)列席會長會議、理事會會議及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履行監督職責;(五)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監督職責。”由此可見,律協“立法”的先天不足使得監事會對于業務研究委員會的監督沒有依據。
其次,《上海市律師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也未能彌補監督的空白。《上海市律師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除了第四條“加強行業內部民主自律制度的建設,推進行業和諧、有序、健康發展”的工作宗旨可泛泛援引為包括對業務研究委員會的監督職責外,三十五個條款中同樣沒有涉及監督業務研究委員會工作的規定,這樣監事會對于業務研究委員會工作的監督難免流于空泛。
再次,律師個體會員希望參與業務研究委員會的工作。上海市律師協會現有近16000名律師,32個業務研究委員會。各業務研究委員會的工作有些在律協的官方網站上報道,在每年的律師代表大會上也都以書面材料的形式進行工作述職。但是,即便如此業務研究委員會的工作覆蓋面和影響力都是有限的。本屆監事會在每年區縣走訪調研的工作中,通過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組織的座談會可以看出,很多區縣律師尤其是年輕律師關注業務研究委員會的工作,渴望參加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但是他們不知道何時有活動,也不知道如何加入。
三、監事會加強對律協業務研究委員會的監督意義重大
律師協會作為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在律師協會十五項的主要職責和任務中,其核心是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制訂律師教育規劃大綱,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后的繼續教育,制訂實習律師的培訓大綱和教材;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監事會加強對業務研究委員會工作的監督,不僅是履行監督職責,更是推動律師行業高質量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首先,監事會應當督促律師協會對監事會監督業務研究委員會的工作建章立制。規章制度是律協內部的法律,也是律協領導機構和全體會員共同遵守的契約。監事會要想在監督業務委員會的工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就必須有法可依、有據可循。所以,監事會應當將監督業務研究委員會的建章立制工作放在一個重要的位置上,通過總結監事會多年工作的經驗,將代表全體律師意志、體現律師事業科學健康發展的思想形成工作規范,推動監事會工作進一步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其次,監事會應當對業務研究委員會組織機構的設立進行監督。2011年4月26日,本屆監事會成立伊始即以監事會監督建議書(九屆[2011]監字001號)的形式向理事會指出:業務研究委員會“面向全市律師招募委員的工作方法,是一次重要而有益的嘗試,為推進本市律師專業化建設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需認真研究并克服該種組建模式可能存在的不足之處。如:個別業務研究委員會由于委員人數過多無法正常開展研討活動、個別業務研究委員會開展活動惠及面窄業務指導作用弱化、個別競聘產生的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在該業務研究領域不具有權威性等等。為此,監事會建議:一、進一步研究組建工作的方式,完善招募工作的流程,規范委員以及研究會主任產生的條件;二、秉持公開、公平、公正的理念,形成良好的氛圍,選拔出一批政治堅定、業務精湛、熱心服務的委員,并在委員中產生在業內外具有影響力的業務骨干擔任各研究會的負責人。”本屆監事會這一舉措引起了理事會的重視,推動了業務研究委員會換屆工作的順利進行。
再次,對業務研究委員會的具體工作進行監督。由于沒有制度依據,監事會不列席業務研究委員會的會議,對于業務研究委員會的工作只能通過律協的官方網站和雜志即時了解,通過每年一度律師代表大會的會議資料概括了解。對于業務研究委員會年度的具體工作無法監督,也無力監督。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可以考慮通過活動備案制、結果發布制以及《監督建議書》等形式履行監督職責。
活動備案制,是指業務研究委員會在舉辦活動前,需通過有效途徑向監事會備案,由監事會自主決定是否派遣監事列席會議進行監督。
結果發布制,是指業務研究委員會在舉辦活動后,應當及時形成會議紀要,總結活動的成果,發布于律協官方網站或者雜志上,讓更多的律師能夠了解會議所取得的成果,切實保證律協工作服務于全體會員的宗旨得以落實。
《監督建議書》,是指監事會在履行監督職責的過程中,對于律協工作需要加強和改進的方面通過書面形式提出監督意見。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八屆監事會始用以《監督建議書》或者《監督意見書》的方式對事關上海律師根本利益之專項性工作進行監督。實踐證明,《監督建議書》是監事會履行職責的重要載體,對于理事會的工作有警鐘意義,對于具體工作的匡扶有指導作用。
孟德斯鳩曾經指出:“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監事會的工作之所以重要,在于我們身上寄托著全體會員的期待。雖然監事會對于律師協會領導機構的監督已經形成了較為規范的運行機制,但是監督工作還沒有深入拓展到律師業務當中,更沒有形成規范的工作機制。而律師業務素質的提升是關系律師事業發展的重要條件,也是律師事業健康發展的基礎。如果監事會的監督工作不擴展到律師業務領域,就無法與廣大律師同呼吸、共命運,自然會限制監事會監督工作的開展,甚至失去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責的最大意義。為此,監事會必須加強對律協業務研究委員會工作的監督。
(作者為上海市律師協會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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