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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
201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辦理死刑復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10條,是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的進一步細化,具體內容如下:
1、辯護律師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詢立案信息,立案庭能夠立即答復的,應當立即答復,不能立即答復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答復,答復內容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辦案件的審判庭。辯護律師要求查閱案卷材料、當面反映意見的,可以直接與承辦案件的審判庭聯系。《辦法》已經公布了相關審判庭的聯系電話。
2、為方便辯護律師提交委托手續、辯護意見等書面材料,《辦法》規定,可以經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隨案移送,也可以直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辦案件的審判庭,或者在當面反映意見時提交;案件尚未立案的,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辦法》已經公布了相關審判庭的通信地址。
3、辯護律師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場所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設置了律師閱卷室。
4、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及時安排。承辦法官當面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場所進行;為節約外地律師赴京的時間和費用,經雙方商定,也可以在承辦法官赴當地訊問被告人時,在當地法院辦公場所聽取律師意見。
5、案件復核終結后,受委托進行宣判的地方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送達辯護律師。
(供稿:市律協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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