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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榆林產婦跳樓,一尸兩命,引發全社會高度關注。
根據當地衛計委公布的消息,2017年8月31日,產婦馬某某入住榆林市某醫院。入院后,檢查提示胎兒頭部偏大,存在難產風險,醫生建議剖宮產終止妊娠,但家屬選擇自然分娩并簽字確認。31日10時許,產婦進入待產室待產,17時50分起,產婦因疼痛出現煩躁不安,兩個多小時內多次走出待產室與家屬交流,后由醫護人員勸回。20時許,醫護人員發現產婦從備用手術間窗口墜下,經搶救無效宣布死亡(包括胎兒)。榆林市專家組經過調查,認為產婦入院診斷明確、產前告知手續完善、診療措施合理、搶救過程符合診療規范要求;此次產婦跳樓事件,暴露了醫院相關工作人員防范突發事件的意識不強、監護不到位等問題。
本次事件,看起來是個偶然事件,但其中原因,值得挖掘。我國每天平均要出生4—5萬人。也就是說,每天都有四五萬名產婦都可能處在疼痛和焦慮之中,完成人類繁衍的偉大使命。我們該如何減輕產婦的痛苦、消除分娩過程的焦慮、避免類似悲劇再次上演呢?
無痛分娩,我們能做些什么?
無痛分娩,醫學上稱為分娩鎮痛,這項技術在操作層面沒有任何技術障礙,在歐美發達國家的普及率超過80%,但在我國卻不足1%。為什么這樣一項成熟、安全的技術,在我國沒有得到普及、推廣?為什么一般民眾,更多知道的是難度更大、風險更大的剖宮產,卻不知道自然分娩中的無痛分娩?
有醫療專家對此進行了說明,一方面全國大部分地方對分娩鎮痛沒有額外的收費標準,只能按照硬膜外麻醉的標準來收費。通俗地說,就是收費太低,入不敷出,醫院沒有動力;另一方面,麻醉師數量不夠??磥?,這是一個醫療制度的問題,長期以來,我們醫療體制“重藥械、輕技術”,導致哪里可以多用藥品、多消耗器械,哪項技術就蓬勃發展。而且,藥械價格越貴,越受醫院青睞;反而,真正的醫療技術卻出現門庭冷落,甚至無人問津。
當前,我國正在制定《基本醫療衛生法》,力圖為醫藥衛生體制規劃一副美好的藍圖,并用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我們期待,醫療行業這種本末倒置的問題能在立法過程中得到關注,在未來的體制改革、法律條文中得到糾正。
安全監護,醫院該如何進行?
在本次事件的調查報告中,認為醫院監護不到位。那么,醫院對于住院病人,該如何進行安全監護呢?
過去,我們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住院病人(包括產婦)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身安全應由自己負責,自行放棄生命(如跳樓),醫院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二是認為醫院作為公共場所,對住院病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畢竟病人不同于普通正常人,她們處在病房的特殊環境中,伴隨著疼痛、焦慮等癥狀,醫療機構應當給予安全保障。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但同時認為,這種安全保障(安全監護)是必要的、合理的,而非沒有邊界的。實踐中,除了待產的產婦,還有術后的病人,或其他患者,住院期間,由于疼痛、焦慮、煩躁、恐懼等因素,會出現精神恍惚、意識不清,甚至出現妄想、幻覺等暫時性的精神癥狀,如果這些病人沒有得到合理、必要的監護,有可能出現自傷自殘、跳樓自殺,這些問題有賴于專業醫護人員給予關注、監護和處理。如果完全放任不管,只關注病,不關注人,很可能會反復出現病人跳樓的嚴重后果。但是,醫護人員的精力畢竟是有限的,因此,這種注意義務不是沒有邊界的,應當根據具體個案,病人的癥狀表現、突發程度來判斷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
知情選擇,依法該如何履行?
這次事件,社會熱議的話題之一,就是選擇剖宮產,醫院是應該征求家屬的意見,還是該征求產婦的意見?
如果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不應該存在爭議,我國《侵 權責任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得很明確,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也就是說,病情和醫療措施的征求對象,是患者本人。可是,為什么很多醫療機構、醫護人員會認為應該征求家屬意見呢?
這得回溯到1980年代,我國當時處在計劃經濟時代,在特殊時代背景下,當時的《醫院工作制度》規定,實施手術前必須由家屬或單位簽字同意,之后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也受其影響,有患者和家屬(關系人)同時簽字的規定。這些規定,雖然已經被《侵權責任法》取代,但其對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的影響,還需要進一步普法,才能得以糾正。
產婦帶著她的小孩,永遠地離開了我們這個精彩紛呈的世界,我們除了緬懷她們,更應當進行沉痛反思。防微杜漸、憂在未萌。防止悲劇重演,推動生育文明,進而推進人類文明,陜西榆林產婦跳樓事件,給了我們一個非常深刻的教訓。
盧意光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上海律協醫藥健康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上海市法學會生命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業務方向:醫藥健康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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