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好:
我是貴報的一位普通讀者,7月5日在貴報A17版上發現有一處不妥。
該版《山西開審洪洞黑磚窯案》一文,最后一段寫道:“張銀雷的
根據該報道可知,張銀雷屬于本案的受害人,其所提起的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該訴訟中,張是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作為訴訟主體,其中一項權利是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訴訟
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雖然人們常常把兩者聯系起來講。但其功能和作用卻是大不相同的。根據訴訟法學界通說,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根據
綜上所述,貴報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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