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辦:上海市律師協會
編 輯:《上海律師》編輯部
編輯委員會主任:邵萬權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張鵬峰
廖明濤 黃寧寧
陸 胤 韓 璐
金冰一 聶衛東
徐宗新 曹志龍
屠 磊 唐 潔
潘 瑜
編 委 會:李華平 胡 婧
張逸瑞 趙亮波
王夏青 趙 秦
祝筱青 儲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閆 艷 應朝陽
陳志華 周 憶
徐巧月 翁冠星
黃培明 李維世
吳月琴 黃 東
曾 濤
主 編: 韓 璐
副 主 編:譚 芳 曹 頻
責任編輯:王鳳梅
攝影記者:曹申星
美術編輯:高春光
編 務:許 倩
編輯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號均瑤國際廣場 33 樓
電 話:021-64030000
傳 真:021-64185837
投稿郵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網上投稿系統:
http://m.aineast.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師協會網址(東方律師網)
m.aineast.com
上海市連續性內部資料準印證(K 第 272 號)
本刊所用圖片如未署名的,請作者與本刊編輯部聯系
黨的十九大政治報告指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1新時期的司法改革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必須踏踏實實地做好司法改革的各項工作,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新時期的司法改革適逢信息技術的“大數據”時代到來,信息技術的“大數據”為司法改革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物質條件,作為法治共同體成員、司法改革參與者的廣大律師也必須抓住這一時機,在促進“司法大數據化”的同時,履行推進和實現司法改革的時代使命。
一、司法改革需要實現“司法大數據化”
信息技術的“大數據”并非一個確切的概念。最初,這個概念是指需要處理的信息量過大,已經超出當前一般電腦在處理數據時所能使用的內存量,因此工程師們必須改進處理數據的工具。以后,隨著信息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將大數據定義為:“由科學儀器、傳感設備、互聯網交易、電子郵件、音頻視頻軟件、網絡點擊流等多種數據源生成的大規模、多元化、復雜、長期的分布式數據集。”2可見“大數據”是由電信工具生產的數據集。“大數據”比較傳統意義上的數據,具有以下三個特點:規模性(volume)、多樣性(variety)和高速性(velocity),即“大數據”的三V特性。所謂“大數據”的規模性(volume)是指:能夠獲取的樣本和數據量大大增加;所謂“大數據”的多樣性(variety)是指:獲取數據的形態多種多樣,如可以以文本、圖像、聲音、影視和超媒體等形式出現;所謂“大數據”的高速性(velocity)是指:數據產生和處理的速度極快,盡量滿足人們實時性要求。
以公平正義為目的的司法改革需要“大數據”,并實現“司法大數據化”。因為公平正義為目的的司法改革是建立在及時、全面、準確獲得、披露訴訟信息和相關信息基礎之上的,信息技術“大數據”的應運而生為訴訟和相關信息的獲取和披露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條件和可能;以公平正義為目的的司法改革是建立在司法民主基礎上的,信息技術的“大數據”能夠極大地提高司法的公開程度,不僅做到訴訟結果公開,而且做到訴訟程序公開,從而保證司法的公平正義;以公平正義為目的的司法改革需要有相應的訴訟效率,信息技術的“大數據”能夠極大地提高獲取訴訟和相關信息的速度和能力,從而提高司法的效率;信息技術的“大數據”還能夠準確地提供可資借鑒的數據資料和推理判斷,幫助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作出準確、及時的司法裁決,從而既保證司法的公平正義,又提高司法的效率。因此,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目標的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必將以“司法大數據化”作為自己的一項重要內容,并實現“司法大數據化”。“司法大數據化”就是:充分利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大數據”,形成司法工作的人機協調、人機合一,從而提高司法的公平正義和效率。
二、積極參與“司法大數據化”建設是新時期廣大律師的新使命
基于信息技術“司法大數據化”使現代司法發生了重大的變革和發展,而且這一變革和發展是多方面的,它不僅能增加海量的司法信息,提高司法信息的及時性,而且“人機合一”的分析方法,極大提高司法分析能力,并為司法進一步公開提供了技術可能。“司法大數據化”必定給法治共同體成員、司法改革的參與者律師的工作帶來變化。廣大律師不僅要嫻熟掌握、運用信息技術的“大數據”以適應“司法大數據化”,而且要以律師的工作優勢和技術資源促進“司法大數據化”。為之,當前我們必須著手以下幾方面建設。
1.要參與司法信息技術“大數據”的現代化、標準化建設,完善律師工作的信息數據庫建設。要實現“司法大數據化”,各級司法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信息技術“大數據”的現代化、標準化建設。在信息技術“大數據”的現代化、標準化建設過程中,既要重視設備的硬件建設,也要重視設備的軟件建設;當然更重要的是要注重標準和規范的統一,即注重標準化建設。廣大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僅要為建設標準化的司法信息數據庫出謀劃策,貢獻智慧,而且要積極參與律師工作信息數據庫建設。律師工作信息數據庫要為廣大律師正確處理各類案件,包括疑難案件提供及時、可資借鑒的幫助,它是司法“大數據”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2.必須注重培養適應信息技術“大數據”要求的律師。“大數據”條件下的司法建設,不僅需要信息技術和信息平臺,而且需要既懂法律,又能嫻熟掌握和駕馭信息技術“大數據”的法律工作者。信息技術“大數據”條件下的司法是“人腦”和“電腦”的統一。針對目前我們各級各類司法機關,包括律師并沒有多少人才能夠勝任信息技術“大數據”條件下司法的現狀,因此,有必要加大對適應“大數據”要求的司法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我們在國家法治共同體資格考試中應當適時增加信息技術“大數據”應用的考試內容,以適應信息技術“大數據”司法的要求;法學教育也必須增加信息技術“大數據”應用課程,以使學生畢業后,能勝任“大數據”法律工作;我們也需要同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以及IT行業聯手,對現有的律師進行培訓,以提升對司法信息數據收集、分析的能力和水平。
3.必須培育律師在“大數據”化條件下的思維能力。
第一,“司法大數據化”條件下,律師必須習慣人腦操控、人腦和電腦有機統一的思維模式。“大數據”能為司法提供及時而極為豐富和形象的信息資料,因此在“司法大數據化”條件下,律師必須具有在熟練掌握電腦基礎上,迅速找到并匯集所需資料的能力。這一能力是建立在人腦操控、人腦和電腦共同運行、共同思維基礎之上的。
第二,“司法大數據化”條件下,律師要保持人腦的主體性。“司法大數據化”條件下,對律師來說,面對海量的、經過計算機處理過的多維形態的信息,既要謙虛地接受,又不能盲目地輕信;既要認真地對待,又不能無保留地依靠;既要作為成果,又不能成為最終結論。因此,“大數據”條件下的律師業務,基于電腦,而成就于人腦,是人腦獨立性、能動性和創造性思維的結果。
第三,“司法大數據化”條件下,律師必須提高綜合集中的思辨能力。“大數據”條件下,律師面對海量的、經過計算機處理過的多維形態的信息,必須鑒別判定信息的純真性,即要通過人們縝密的思辨,從性質上、從數量上判斷、鑒別出真實可信的信息,這就要求律師具有更強的腦力和更嚴謹復雜的思維方式和方法。
蔣曉偉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理論學科帶頭人、博士研究生導師。長期從事法學理論、中外法制史、城市治理法治化和港澳臺法等研究。共發表學術論文200余篇;多篇論文獲得上海市社科優秀論文獎,并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報刊復印資料》等雜志轉載或論點摘登。
共出版法學專著7部;法學教材7部。主筆和參加“中國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研究”等國家和省部級課題10余項。
1.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10月版,第39頁
2.Hilbert M. The World's Technological Capacity to Store, Communicate and Compute Information. Science. 2011. 332 (6025).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