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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rinciples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PICC,下稱《通則》)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于 1994年制定公布,此后該部《通則》分別于2004年、2010年、2016年經歷了三次修訂和/或增補。在國際仲裁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享有“現代共同法”的美譽(modern ius commune)。本文將結合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以下稱“上海國仲”)的實踐,從《通則》在國際仲裁中的多重作用、在中國仲裁的適用情況、在中國仲裁未來的發展展望三個方面分析中國仲裁機構對《通則》適用的理解和認識。
一、《通則》在國際仲裁中的多重作用
在中國法視野中,通常認為《通則》屬于國際商事合同的通行規則,概稱為“軟法”(soft law)。作為一部全球性的合同軟法,《通則》對于促進國際仲裁制度價值的實現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通則》在制定之初便集合了兩大法系、多個法域專家的共同智慧,是國際層面對現代合同法的“重述”(restatement),其條文內容具有高度國際性,與國際仲裁的“國際化”屬性非常契合;
第二,《通則》的性質不屬于具有強制適用力的國際公約或主權國家制定的法律,這一性質使其更容易獲得講究商人意思自治的國際仲裁所接受,并通過合約等方式成為當事人選擇的實體法律規則;
第三,《通則》為合同制度提供的規則具有“完整性”,可以在具有強制適用力的國際公約未規定的事項,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對合同效力問題的沉默上發揮補充立法的作用;
第四,《通則》的內容具有彌合法系差異的統一性,可以促進統一的商法規則的形成,增強當事人的預期,提高審裁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
可見,《通則》作為一部橫跨兩大法系的國際軟法,對推動和促進國際商事合同規則的統一化發展具有很大的潛力。
二、《通則》在中國仲裁的適用情況
作為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國際商事合同規則,《通則》在國際仲裁和跨境訴訟中均發揮著提供具體規則的作用。在具體適用路徑上,主要存在以下兩種不同做法:一種觀點認為,《通則》可以成為正式的法律淵源或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as part of the applicable law or contract terms),經當事人約定適用,或者由仲裁庭依職權確定適用;另一種觀點認為,《通則》的“軟法”性質使其不具有法律淵源的地位,但是可以對國內法律規范進行解釋或補充(interpret and supplement the domestic law)。
以上海國仲為代表的中國國際仲裁機構,長期以來具有適用國際公約和通行規則的實踐經驗。從具體適用路徑來看,在國際商事仲裁案件中,《通則》主要通過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明確約定而獲得適用。相較于國際公約的自動/主動適用,國際通行規則的適用有賴于當事人的明確約定,此種約定既可能使通行規則成為當事人約定的準據法,也可能使通行規則成為當事人合同的組成部分。
例1: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在上海國仲受理的一宗技術服務進口合同案件中,當事人約定適用的準據法是中國法,同時約定適用“《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以及相關行業標準規范”。仲裁庭認為《通則》和行業標準已經經過當事人的約定并入了合同,應當予以尊重。故在《通則》有明確規定時適用《通則》的規定,在《通則》未有明確規定時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
例2:成為選擇的準據法。在上海國仲受理的一宗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適用“CISG、《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訂立合同時生效的商人習慣法(Lex Mercatoria)?!睂徖碓摪傅闹俨猛フJ為,由于當事人約定爭議提交上海國仲并在上海進行仲裁,故根據仲裁地即中國的沖突規則,確定當事人對準據法的約定按順序為CISG、《通則》、國際慣例/商人習慣法;由于本案的買方是中國企業,故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對于前述準據法未規定的事項,適用中國法律。
由以上案例可見,《通則》在中國仲裁的適用路徑清晰,但中國仲裁機構在總體上適用《通則》的案例比較少。原因有三個方面:
第一,在中國仲裁中純國際商事合同案件的總體數量比較少。2019年到2024年,上海國仲共受理1099件涉外案件,涉及全球67個國家和地區,同比增長39.58%,包括56個“一帶一路”共建國家,但其中雙方當事人均為境外主體的案件總體比例較少。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中國作為超大經濟體與國際仲裁第三地發展之間的關聯性較弱。長期以來,“中立性”是仲裁地評價的關鍵指標之一。當中國、美國、歐盟等世界超大經濟體及其內部成員的企業之間發生爭議時,中立性標準將使當事人在選擇仲裁地時傾向于選擇與交易毫無關聯的法域,以此確保仲裁地的中立性。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中國既是資本的輸入地,也是資本的來源地,更是全球范圍內供應鏈上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外資參與或主導的國際經貿活動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中國的交易合伙、中國的資金投入、中國的商品供給、中國的物流服務等中國元素。中國經濟與全球經濟之間的深度綁定,意味著中國在國際經貿糾紛中很難以絕對中立的地位成為當事人的仲裁地選項。這就解釋了為何中國仲裁從體量上已經成長為全球最大的單一仲裁地,但是中國仲裁機構受理的國際商事仲裁案件數量與國際商會仲裁院、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倫敦國際仲裁院等機構的國際仲裁業務情況相比仍然存在成長空間。
第二,《通則》的適用條件較于國際公約仍然顯得苛刻。在以中國內地為仲裁地的國際商事合同案件中,法律適用的路徑主要是:(1)當事人約定準據法/國際公約;(2)沒有準據法或者準據法沒有規定的部分,根據仲裁地沖突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法律適用。在中國仲裁機構受理的案件中,與爭議具有最密切聯系地的主要是中國,而且大部分的合同約定適用的法律為中國法,沒有約定的部分通常也根據沖突規范適用中國法。因此,絕大多數涉外商事合同糾紛的準據法為中國法。由于中國法律(含司法解釋)已經大量引入《通則》的內容,所以再以《通則》作為補充解釋的空間比較有限。
第三,《通則》作為一部國際性的通行規則,在中國的仲裁員和律師群體中還不是非常普及。上海國仲是國內少數幾家具備適用國際通行規則經驗的仲裁機構。《通則》在中國法院的訴訟案件中也極少獲得適用。至2022年12月,公開查詢顯示的中國法院適用《通則》的案件僅有28件,其中的2件將《通則》視為實體性準據法,其余26件將《通則》視為對中國法律的解釋和補充工具,而非直接的實體規則來源,故僅在十分有限的場景下獲得法官和律師的關注。
三、推動《通則》在中國仲裁拓展的現實舉措
上海國仲作為國內領先的涉外仲裁機構,對以《通則》為代表的國際軟法的適用始終秉持開放的態度。除《通則》外,在上海國仲處理過的涉外仲裁案件中已經出現的國際通行規則包括《國際棉花協會章程》(ICA bylaws)、《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國際掉期與衍生工具協會主協議》(ISDA)、《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合同范本等。作為致力于建設成為國際一流仲裁機構、推動上海打造成為面向全球的亞太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機構,上海國仲在推動《通則》在中國的適用路徑和空間更加清晰廣闊的方面,具體做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修訂仲裁規則,賦權仲裁庭適用法律和規則的充分權利。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上海國仲《仲裁規則》將仲裁庭對準據法的決定權客體由“法律”擴大到“法律”和“規則”。《仲裁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在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協議、仲裁程序和案件實體問題適用的法律及規則,但該等約定違反仲裁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無法實施的除外。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仲裁庭有權決定適用的法律和規則?!痹摋l規定的“規則”既包括作為正式法律淵源的實體規則,也包括國際通行的軟法規則。此種開放的路徑拓寬了《通則》適用的空間:《通則》可以通過確立為“國際慣例”而成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認可的法律淵源,也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約定成為案件適用的國際通行規則。
第二,擴大仲裁員參與案件審理范圍,為涉外案件注入國際視野。在履行指定仲裁員的機構職能時,上海國仲盡可能地擴大外籍仲裁員參與仲裁案件的審裁工作,提升仲裁庭組成人員的國際性和多樣性,從而為《通則》的適用提供更大機會。2023年,上海國仲共指定了79人次的外籍仲裁員參與了案件審理工作,2024年達到有102人。上海國仲將探索進一步提高外籍仲裁員參與辦案的頻次。
第三,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做好《通則》等國際規則的境內外宣傳推廣工作。上海國仲已經與UNIDROIT簽署戰略合作協議。作為首家與UNIDROIT簽約的中國仲裁機構,上海國仲將充分發揮自身在仲裁實踐、立法咨詢、比較法研究方面的資源優勢,與UNIDROIT聯合開展《通則》培訓和適用、專家推薦等方面的合作。目前上海國仲已經與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亞洲跨國法中心(UNIDROIT-ATLC)共同主辦了“2025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國際模擬仲裁比賽”。此外,上海國仲還將與Wolter Kluwers、Jus Mundi等國際組織和智庫的合作,通過發布脫敏裁決書、案例匯編、舉辦模擬仲裁等活動,進一步宣傳《通則》的理念,吸引越來越多的商事主體、執業律師、仲裁員關注《通則》、選擇《通則》。
四、對《通則》在中國仲裁未來的展望
未來,對于《通則》在中國仲裁的適用前景,以下三個方面值得進一步關注: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修訂?,F行《仲裁法》正在修訂過程中,從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外公開的信息來看,修訂后的仲裁法將在涉外仲裁、仲裁地、特別仲裁、投資仲裁等方面進行突破和嘗試,為更多的“國際商事合同”納入中國仲裁創造了條件,也為《通則》的適用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第二,伴隨著數字經濟轉型發展,電子合同在中國越來越普及,《通則》能否為解決跨境電子合同產生的合同成立和履行問題提供清晰的規則,將成為數字經濟時代檢驗其生命力的重要評價指標。
第三,在中國企業“出?!崩顺敝?,與境外交易對手達成的合同中越來越多地涉及強制適用的合規性條款和強制性法律規范,《通則》能否成為解決這些條款適用新問題的工具,同樣值得研究。
作為一部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國際商事合同通行規則,《通則》的普及和適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作為底層邏輯的商事交易本身的國際性。隨著中國企業越來越深度、自主地參與和主導國際合同的談判,中國仲裁法律服務機構有必要對以《通則》為代表的國際通行做法予以關注和研究,并使之成為當事人選擇的爭議解決規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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