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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訂的《公司法》正式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又稱“揭開公司面紗”)的規定,至今對保護債權人權益,維護社會正當利益,以及符合法人成立的合目的性要求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于執行程序遇到的種種問題也受到了廣泛討論。2013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作了重大變革,包括取消一般公司法定最低出資限額,實行認繳制度,取消驗資程序等。在這之中,公司最低資本限額的取消在司法實踐中對“資本顯著不足”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中的適用又產生了新的作用與影響。
一、我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理與規范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又稱刺破公司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如果公司法人形式被股東頻繁濫用,成為股東規避法律義務、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工具,“在法律上將公司視為無權利能力的數人組合體”有利于追究公司股東等濫用法人人格的法律責任,以保障債務人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實現公平正義。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公司法人人格獨立的必要且有益的補充。
新修訂的公司法就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如下:
第20條第3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63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解釋二的第18條第2款也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同時一般認為,否定公司法人人格應具備如下條件:
1.主體要件
主體要件包括主張者和被主張者。主張者即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濫用受到損害的公司的債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被主張者即公司法人人格的濫用者,包括公司本身、控股股東。
2.行為要件
(1)人格混同:指股東與公司之間資產不分、人事交叉、業務相同。此種情形下,股東已經實質違反了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的原則,不再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
(2)過度控制:指股東通過對公司的控制而實施不正當影響,使公司喪失了獨立意志和利益,成為股東謀取個人利益的工具;
(3)公司形骸化:即公司與股東在人格、財產、業務等方面完全混同,使公司成為股東的代理機構或工具或設立空殼公司逃避義務。
3.結果要件
(1)導致公司缺乏甚至失去償債能力,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控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勢必使公司法人格合理利用狀況下原本應該平衡的利益體系失衡,當這種利益失衡到一定程度時,就可能導致公司債權人受到傷害。所以需要通過揭開公司面紗來直索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股東的責任,實現一種利益補償。
(2)濫用公司法人格行為與造成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在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的適用上,在實踐中通常有如下幾個原則:
1.保護債權人利益原則: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產生是與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相連接的,但是有限責任從它產生之日起就必然存在自身的缺陷,如鼓勵股東過度投資或投機、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等不良后果,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債權人。而公司法人人格的本身缺陷必然使股東和債權人之間本應平衡的利益關系向股東傾斜,使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公平、正義目標受到挑戰。因此,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應當充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兼顧股東利益原則:公司有多個股東且分為控制股東與其他股東時,應當兼顧對股東利益的保護。換言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對公司人格獨立即有限責任制度的矯正與平衡。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對公司人格的消滅,其效力范圍僅局限于特定的法律關系中,某些方面被否定,在其他方面仍可享有。債權人只能要求濫用法人人格的股東承擔個人責任而不能向其他投資者主張。
3.個案適用原則:由于該制度的適用必須存在股東為逃避債務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法律事實,所以該制度只能在債權人作為原告將公司或股東作為被告起訴到人民法院時,在具體審判過程中加以適用。所以,該制度只能適用于特定的法律關系、特定的案件。該制度的適用結果僅是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東不再享受股東的有限責任的庇護,而將該股東與公司視為一體,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下,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只是“一時”、“一事”的否認,而不是“永久”、“普遍”、“徹底”的否認。
4.防止濫用原則:公司人格否認是債權人救濟自身權利的最后一條途徑,公司債權人應該首先用盡其他救濟方式。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公司制度的特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適用,如果股東濫用了公司獨立地位,但是公司資產尚可彌補債權人的損失,那么債權人仍不可以直接要求否認公司的獨立性。
二、資本顯著不足的適用
資本顯著不足是指公司資本與其經營(經營范圍、經營規模、潛在責任)所需資金及所擔風險嚴重不符的一種特定狀態,最顯著的外在表現是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由于公司資產是一個變量,它伴隨著公司經營狀況而動,其中既有正常經營風險而致公司資產減損,也可能是公司股東出資不足、不實、虛假或者抽逃資本而致公司資產非正常減損。因此,資本顯著不足是可能適用人格否認的事由,但不是人格否認的要件,一般不能單獨成為人格否認的依據。
當然不能否認的是,雖然公司資產直接關乎債權人獲得清償的能力,但股東對公司的出資卻十分重要,因為股東的出資構成了公司運營資本的基礎,也構成了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正因為如此,股東必須以如實出資為代價獲取有限責任制度的保護。所以,無論公司法如何放松對公司資本的管制,如同我國新公司法中對公司資本制度所做的各項變革,但要求股東認真履行其對公司承諾的出資義務,即應當及時足額地向公司投入各種資產,并保證不會從公司中抽回或者變相抽回,依然備受關注。當股東對公司出資顯著不足,顯示出股東欲“空手套白狼”之冒險企圖,雖不一定故意,但卻極有可能將過度風險轉嫁給債權人。一旦存在欺詐或其他濫用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便成為可歸責于股東的情形而被揭開公司面紗。
實務中,通常有以下標準:
1.形式標準:注冊資本金
注冊資本對交易風險的控制,對債權人的公示效力有著最為直觀和密切的影響。通常,注冊資本不實包括未實繳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和已然廢除的低于規定的最低限額。其中,通過法定最低資本額的限制,使公司保有最低的資本信用,從而有效地保護債權人利益。故最低限額在以往有法定標準的情況下最易于判斷,而通過案例可知,如果達到了法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額,法院一般不會否定公司法人人格。
2.實質充分標準:
除表面的注冊資本金之外,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還可以通過資產負債率、資本負債率以及或有負債率來顯示。公司進行經營活動,既可能盈余,亦可能虧損,公司法上認可這樣的風險損失在公司、公司債權人和公司股東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但對非正常的經營風險,公司法上則力求防范和規制。那么,負債情況則是司法活動中能否充分證明股東是否在公司財務狀況的問題上誤導了債權人,并使其相信公司擁有的資本比實際的多,或者是否使之受誘騙而與公司進行交易從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最佳依據。
然而,考慮到法定最低資本額制度不能承擔公司資本信用和保護的債權人重任等因素,新公司法完全取消最低資本限額的情況下,上述判斷標準將隨之發生重大變化。有觀點認為,應當按照公司實收資本來判斷,扣除虛假的部分、抽逃的部分、沒繳的部分。公司正常運轉需要基本資金,股東安排公司資本制度時不會輕易零資本或者低資本。如果公司資本與實際運營情況、公司規模或者經營性質不匹配,就可以判定資本顯著不足。在不需要揭開公司面紗,或者揭開公司面紗非常困難的情況下,可以讓已經認繳出資但資本沒有實際到位的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也可以由債權人請求代位清償。
然而,上述觀點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未免過高。考慮到我國地域的不同,從事行業的經營風險、債務風險不同,浮動的判斷標準將導致判決結果會出現巨大差額,對法制統一的要求存在負面影響。同時,在細節上還會引申出以下問題:
資本信用向資產信用轉化以后,怎么判斷公司資本顯著不足?是通過審計來認定,還是依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來認定?公司章程是否可以成為具體案件審理的核心證據?資本顯著不足的判斷標準到底是虛高認繳額還是實際資產?
出資到位如何判斷?認繳資本制使得驗資不再需要,如果判斷出資是否完成是否達到要求變得難以判斷。特別是貨幣資產,股東的出資是否又可以視為向公司的借款?實務當中如何證明?是否需要在轉賬記錄中做明示?賬冊賬本上應當如何記載?這些都是未來需要通過法律解釋或判例進行明確的問題。
與刑法如何銜接?我國刑法目前尚未廢除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和抽逃出資罪,即便是通過修訂廢除,在目前情況下該如何適用?
三、總結與建議
公司法的適用實務中,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已有較多案例,在修訂前已經暴露出了缺少對適用條件、訴訟規則和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法律責任的規范。修訂后,過于籠統而缺乏可操作性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將為司法實踐帶來新的難題。
因此,在兩個方面可以對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適用提供幫助,一是通過相應的法律解釋和規范,明確《公司法》第二十條適用的具體法律依據,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盡快明確,并盡快整理和公布指導性案例。當然,我們也需要進一步從理論上完善該制度,以指導實踐的運作。許多深層次的、邊緣化的問題需要我們去關注、去分析、去提供解決方案。[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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