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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章的規定和一般破產業務實踐,管理人需要組織債權人會議。在準備債權人會議的過程中,對于許多《企業破產法》沒有給予明確規定的事項,各管理人操作的方式也不盡一致。
在此,筆者將自己的部分實踐介紹給大家,希望能夠拋磚引玉,請各位同行予以指教。
一、 會議的準備
(一) 會議通知
《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管理人有義務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已知債權人,但并未規定管理人應當以書面方式還是口頭方式通知已知債權人,也沒有說明通知應包括何等內容以及通知是應逐個通知還是統一發布公告。
但考慮到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管理人有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義務,故從保護管理人自身角度,在有費用的情況下,筆者建議管理人采取書面逐個通知的方式通知已知債權人,并同時輔助以電話口頭通知和公告通知。如果破產經費嚴重不足,管理人可以僅采取電話口頭通知或短信通知的方式,但應當注意做好記錄。
對有法定義務或慣例上應參加或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其他人員,例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員、職工或工會代表、審計師、評估師、拍賣師等,管理人也應當及時予以通知。
書面通知的方式可以是掛號信函、快遞、傳真或電子郵件。但如果采用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最好事先在債權人前來申報債權時要求他們確認傳真號和電子郵件地址,并將相關記錄妥善保存,以備日后核查。
通知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該次債權人會議的召集原因、會議的時間、舉行會議的具體地點和會議的主要議題。管理人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諸如前往會場的交通方式、日程安排、食宿安排、債權人應隨身攜帶的文件資料和授權文件等內容。
(二)會場的選擇和布置
就債權人會議會場的布置問題,就筆者的經驗來看,可以根據會議地點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
1、在法院舉行的債權人會議
目前最為常見的債權人會議場所,是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法庭,特別是對于由人民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而言,法庭通常是唯一的選擇。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法庭本身固有的莊嚴性和嚴肅性,以及法院對法庭使用時間的限制,會場布置可以利用的時間通常比較短,可以布置的內容也比較少。故在此情形下,筆者建議一般不要設置橫幅或大幅的招貼,但可以設置一些必要的導向標識,引導債權人順利抵達會場,并事先和法院做好溝通,安排適當的場地進行會議的簽到和身份核實工作,同時還需提前熟悉法庭內的音響設備和燈光設備。
2、在債務人經營場所舉行的債權人會議
除在人民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外,在債務人的經營場所召開債權人會議也是一種常見的安排。
管理人如果希望在債務人的經營場所召開債權人會議,有幾個問題需要事先慎重予以考慮:一是債務人的經營場所是否有適合全體債權人舉行會議的場地;二是在債務人的經營場所開會,會不會對債務人的財產造成不必要的損害,特別是那些在破產前已經發生過債權人包圍債務人經營場所或哄搶債務人財產的案件尤其要關注此點;三是債務人的經營場所是否交通方便,是否會造成債權人抵達會場的不便等。
在前述問題考慮成熟以后,管理人可以對會議場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地布置。如果債權人人數較少,會場就沒有必要設置橫幅或大幅的招貼,也不必事先安排和調試音響燈光和視頻設備。但如果債權人人數較多,設置橫幅、招貼,安排調試音響燈光和視頻設備通常都是必須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會場的布置需整潔,但切勿豪華;準備的物品應滿足基本的需求,但不必過于周到,以免部分債權人借題發揮,給債權人會議帶來不必要的困擾。因此,筆者通常都使用債務人原有的舊座椅(型號、尺寸、新舊不一致更好)布置會場,但會事先安排人員將座椅擦拭干凈;提供每人一小瓶普通飲用水,不提供茶水、小食、點心或水果;提供會議資料,但不提供筆記本、鉛筆等;盡量安排冷暖空調,但不確保會場的溫度舒適宜人。
同時,管理人還需要在經營場所內從門口起就設置好前往會場的導向標識,并在會議當天安排人員帶路。會場門口也應當如同其他場地一樣設置簽到臺。
3、在第三方場地舉行的債權人會議
在人民法院和債務人經營場所以外的第三方場地舉行債權人會議的情況也不少見。這種情況多見于債權人人數較多的情形。
在這種情況下,管理人一方面要挑選一個能容納全體債權人的場地,并考慮其交通是否方便,以便利債權人抵達;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會場本身的租金不能太貴,以免債權人借題發揮。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在選擇和安排會場的問題上請求債務人的股東提供一些幫助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第三方場地開會的布置工作,在其他方面基本與在債務人經營場所開會相同,不再贅述。
(三)坐席安排
債權人會議到場人員坐席安排問題,也是需要管理人予以充分關注的問題。筆者的經驗是一般需要將坐席分割成主席臺、發言席、工作區、有表決權債權人坐席區、無表決權債權人坐席區、旁聽席、列席會議人員區域等幾塊,并在各區域間作出明確的劃分。
原則上,應當將主席臺正面面對債權人的區域作為坐席區和旁聽坐席,以便主席臺掌控全局。發言席一般應45度面對債權人,這樣不僅有利于債權人聽到并看到發言的狀況,也有利于債權人對發言人提問。同時,主席臺也能觀察到發言人的狀況,并適時予以干預。工作區則宜安排在主席臺和債權人坐席區的側面,以便工作人員能同時觀察到債權人和主席臺上的活動。從筆者的經驗來看,以45度至60度面對債權人坐席區比完全在側面要更合適一些。這樣的布局通常比較接近法庭的布置方式,但主要的區別是法庭原來的布局中,原告席和被告席與主席臺成90度角,且相互面對,只有側面對著債權人。因此在法庭布置坐席時通常需要調整原告席和被告席的朝向,以便利會議的召開。
在會場的正面,通常會將第一排設置為列席會議人員區域,這樣有利于他們前來回答問題或發問。隨后的第二排則通常設置為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普通債權人代表的坐席。第二排之后一般按申報債權的順序排列第三順序普通債權人。會場的最遠端則專門設置旁聽席。
各席位區之間的分隔通常是采取設置座位間隔的方法,比較直觀。但如條件許可,也可以用繩子或者標牌做劃分。
(四)臺卡和號牌
為便于會議的發言和表決,通常會在債權人會議上給每位出席者制作臺卡。臺卡本身很容易買到,也有專業機構可以提供制作服務,價格一般是5角錢一個。對債權人而言,臺卡上通常不僅寫有債權人的名字,同時還伴有一個數字,這對后面談到的會議計票工作有很大的幫助。
同樣,為便利計票工作,還會制作號牌。號牌僅有當事人的編號,但數字比較醒目,以便于進行統計和核對。債權人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時,僅需要舉起自己的號牌即可。
(五)簽到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管理人應當在每次債權人會議開始前統計到場的債權人的人數和他們所代表的無擔保債權情況,故會議前的簽到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在簽到時,通常會安排一人專門核對出席會議的債權人代表的身份;一人安排身份已經核實過的債權人代表在簽到表上簽字,以證明該債權人確實到場參加會議,并同時確認其已經領取過會議文件;最后,安排一名工作人員給完成前兩道手續的債權人代表發給號牌,以防止冒用冒領。
(六)其他注意事項
由于參加債權人會議的人員通常較多,且大部分人互不相識,且對會議場所比較陌生,因此管理人還應當注意消防和安全工作。
通常,管理人應事先檢查會議場所的滅火器配備是否齊備,如果會議場所配有噴淋系統,應請求物業單位進行檢查。但更為重要的是要準備好疏散人員的路線圖和工作人員職責的分配,以便在出現任何緊急情況時可以做到有人負責快速疏散人員。
同時,鑒于出現過債權人會議上債權人代表因過于激動而致昏厥的情況,如有條件,管理人可以在會場準備一點急救藥品。
此外,被很多管理人忽略掉的一個準備工作是由于債權人會議會集聚較多人員,除在法院召開會議的情況以外,管理人有義務在會議召開前,提前數天通知會場所在地的警署,告知他們會議召開的大致情況,并請他們做好準備工作,并盡量爭取警署派出警員在會場附近待命。
二、表決權
(一)擔保債權的債權人
對于擔保債權的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有無表決權問題,實務中的做法不盡一致。但《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非常清楚,即,擔保債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無表決權。那么,根據法解釋的原理,該條款可以解釋為:擔保債權的債權人對除前述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以外的所有事項均有表決權。即,在計算決議事項是否通過時,到場的擔保債權的債權人應計入參與表決的人數。除非該債權人同時擁有無擔保第三順序普通債權,其代表的債權額不納入計算。換言之,對享有擔保的債權人而言,在進行和解協議和分配方案以外的決議事項表決時,其表決意見應當計數,但其代表的債權額以其實際申報并通過核查的無擔保第三順序債權額計算。如果沒有,則按零計算。
(二)全部或部分債權金額待確認的債權人
在召開債權人會議前,因為各種原因,例如債權產生的原因尚未能查明或正在進行訴訟等,會存在全部或部分債權待確認的債權人。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種情況需要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允許該等債權人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
就該事項,實務中的做法也不盡一致。通常采取的方式是事先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請示,并將法院的反饋意見直接做到債權表或者債權審核報告中,并予以注明,在會議召開的時候僅做簡要的介紹。這種做法的好處是既能清楚地反映相關的情況,也可以避免就該債權人的債權額問題在會議上臨時做決定,拖延會議的進程并給會議其他事項的表決帶來障礙。但如果該事項系重大事項,例如待確認的臨時債權額超過申報債權總額的10%,則建議將該債權人臨時債權額問題作為整個會議的第一項議程,先由法院決定是否給予該債權人待確認的債權額是否有表決權,然后再進行后面的程序。
(三)申報的債權全部或部分未通過管理人審查的債權人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管理人在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因此,部分前來申報債權未通過管理人的審查就是常見的現象,最常見的原因包括超過訴訟時效、孳息債權起訖時間計算錯誤、適用利率水平錯誤等。
對于所申報的債權全部或部分未通過管理人審查的債權人的情況,一般的做法是將管理人做好的債權表提交全體債權人核查。如果該債權人自己、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沒有對管理人制作的債權表上的記載提出異議,則在后續議程中應按管理人審查確認后的債權額由該債權人行使表決權。
但如果有人提出異議,應當如何處理,《企業破產法》沒有做明確的規定。不過從《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來看,法律給予當事人的異議權的最終體現是訴訟的權利。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允許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異議,并就該被質疑的債權人的債權由全體債權人暫按債權表上記載的金額進行一次表決。如果有雙過半的債權人不同意管理人的審查結果,則管理人應當立即請求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確認臨時債權額。如果人民法院確認,則按臨時債權額由該債權人行使表決權。如果人民法院不同意給予臨時債權額,則該債權人應當退出本次債權人會議的表決。但如果沒有雙過半的債權人反對管理人的審查結果,則在本次會議上繼續按債權表的記載由各債權人行使表決權。有異議的債權人可在會議結束后十五日內起訴。
(四)其他不享有表決權的債權人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作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雙過半條件之一的債權金額過半的真實含義,是超過一半的無財產擔保債權持有人同意該項決議。那么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應當如何計算,筆者已知的實踐,是和法律條文的規定略有出入。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因此,單純按此條文和六十四條之文義,只要是沒有財產擔保的債權都是無擔保債權,即職工債權和稅款債權也應當計入無擔保債權總額。但事實上,根據已經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債權和稅款就不是我國立法原意上的破產債權。且根據2007年《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職工債權也無需經過申報和債權人會議審核程序。因此,《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在文字處理上應有可改進之處,即第六十四條應當明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擔保第三順序普通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表決的計數方式選擇
如前所述,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必須以雙過半方式通過。
因此,在實務中如何對表決結果進行統計,也是一個做法千差萬別的過程。但一般來講,最流行的操作不是統計贊成票,而是反過來統計反對票,并計算其代表的人數和所代表的無擔保普通債權比例是否過半。這種做法在反對票較少的時候應該說還是能提高計票效率的。而且由于只統計了反對票,所以事實上將棄權票也默示地歸入了贊成票中,有利于提高決議的通過率。
但如果反對票票數較多或代表的無擔保普通債權額比例較高時,以前述方式進行統計就會因棄權票的實際存在而導致統計結果不能真實地反映多數債權人的真實意思,容易在會后被債權人提出質疑。事實上,筆者就面對過統計贊成票和反對票都不能通過或否決同一事項的特殊情形。
但從理論上講,解決前述僵局其實不難。一種是僅進行單向統計,即只統計一次贊成票或者是反對票,但絕對不重復統計相反方向的票數,默示地將棄權票歸入沒有統計的票數內。這種做法的好處是會場上統計起來比較簡單,結果也很直觀,但缺點是在爭議比較大時容易招致債權人的質疑。另一種做法是事先制定一份債權人會議的議事規則,明確債權人會議分別統計贊成票和反對票的數量,然后根據人數相對優先的原則將棄權票所代表的票數和債權額歸入持多數意見的債權人一方,徹底消除棄權票的影響。例如在一個有5個持同等債權額的債權人會議中,如果對某項決議債權人A、B贊同,債權人C反對,債權人D、E棄權,則根據前述規則,統計的結果應當是債權人A、B、D和E投贊成票,C投反對票,該項決議通過。
以上是筆者對債權人會議組織工作的一些淺見,望各位同行指正。●[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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