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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近日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辦法》(以下簡稱“全覆蓋試點辦法”),“全覆蓋試點辦法”規定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二審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該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全覆蓋試點辦法”確定在八省市內試行一年,我們上海是其中的試點城市之一。
縱觀“全覆蓋試點辦法”全部條款內容,有以下幾點思考:
一、“全覆蓋試點辦法”擴大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圍,因此稱為“全覆蓋”,其推出的初衷是“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促進司法公正,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案件審判中的辯護作用”,顯然,這是本輪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加強人權保障”,也即加強對被告人權益的保障,從而實現“司法公正”的目標。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全覆蓋試點辦法”設置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第1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導致被告人在審判期間未獲得律師辯護的,應當認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除此之外,“全覆蓋試點辦法”提出了多層次經費保障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并明確提出適當提高辦案補貼標準,且及時足額支付。“全覆蓋試點辦法”還對律師的辯護工作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包括“應當會見被告人并制作會見筆錄,應當閱卷并復制主要的案卷材料,”對于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參加全部庭審活動,充分質證、陳述;發表具體的、有針對性的辯護意見,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二、“全覆蓋試點辦法”再次強調了人民法院有義務保障被告人有獲得依法辯護的要求。依法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全覆蓋試點辦法”的出臺不僅在有助于提升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上進行了細化,在被告人獲得辯護的程序上也進行了明確,這樣有助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落地,使得被告人的辯護權得到切實保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全覆蓋試點辦法”的出臺促進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順利推行。該項改革要求查明事實在法庭,裁判在法庭,而我國大多數被告人不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識,尤其是不了解《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中有關的刑事訴訟權利和規定。在現階段刑事辯護律師參與率不足的情況下,“全覆蓋試點辦法”有助于提升被告人在法庭上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能力,也有助于法官“兼聽則明”作出最大程度的符合客觀真實的裁決。
三、“全覆蓋試點辦法”不但明確了法官、檢察官各自的分工和職責,更是對提升律師隊伍專業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知道,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目前我們的法官、檢察官已經基本實現了專業化,而由于法律服務業的特殊性,加上律師業務范圍等因素,律師業還沒有完全形成自己的業務專長分工,有些律師從事的業務跨多個領域,而刑事辯護因關涉當事人的自由、財產甚至生命,與其他業務相比較,對律師的職業道德水準和業務水平均有著更高的要求。執業風險大,執業環境有待于進一步提升是導致一些年輕律師視刑事辯護為畏途。“全覆蓋”恰恰給年輕律師提供了參與刑事辯護的途徑,為整體提升律師刑事辯護業務水平提供了切實途徑。
當然,我們也應該看到,“全覆蓋試點辦法”對律師專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有效實現該制度的初衷,應該盡快設置相應的配套措施。我們行業要盡快落實的配套措施是:首先,我們不能把刑事辯護視為年輕律師“試手”的途徑,應該在確定標準的前提下設立刑事辯護律師庫,由法律援助機構隨機選取,為當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務。其次,我們要給入庫的律師提供刑辯的專業培訓,以切實提升業務水平。最后,我們應該設立準入和退出標準,加快健全與法院、檢察院聯絡溝通制度,對參與“全覆蓋試點辦法”的出庭辯護律師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達到設定的準入和退出條件,為實現“全覆蓋試點辦法”的目標設立一個動態的刑事辯護律師庫。
“全覆蓋試點辦法”的重要意義怎么強調都不為過,對我們律師行業既是機遇,更是挑戰。我們律師要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把“全覆蓋試點辦法”工作做好,提升刑事辯護律師在專業化隊伍的建設,強化職業倫理和職業道德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潘書鴻
上海恒建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律協副會長、上海市人大代表、民盟上海市法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仲裁委仲裁員。
業務方向:刑事辯護、合同糾紛、侵權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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