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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網站的法律地位

2013年第08期    作者:王 展    閱讀 7,124 次


         一、問題的由來

  筆者最近代理的兩起與網絡團購有關的案件中,發現目前團購網站的法律地位比較混亂,認識不一。

  案例一:京東商城網站1元旅游團購擅自違約撤單,消費者將該網站及“驢媽媽公司”訴至金山區人民法院。

  2012年3月,京東商城網站團購頻道出現“1元團購紹興自由行”等2款旅游團購產品,在該產品信息上標注了“驢媽媽公司”。10000多名消費者在線訂購并且向京東商城支付了1元團購價款后,京東商城網站以短信方式向消費者發送了團購憑證。然而當消費者要求“驢媽媽公司”提供旅游服務時遭到了拒絕,而京東商城網站的解釋是該產品頁面為測試網頁,由于工作人員的失誤所致,所以也不同意履行訂單義務。并且,京東商城網站通過系統操作,以用戶申請的方式強行取消了1萬多名消費者的訂單,自動完成了退款手續。為此,消費者訴至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京東商城網站經營者繼續履行訂單義務,同時因“驢媽媽公司”和京東商城就該旅游產品的合作性質并未對外公示,京東商城網站上對團購產品的發布規則,團購交易合同的成立、生效及其他團購規則均未涉及,對于消費者而言,只能認為該團購產品信息系由“驢媽媽公司”和京東商城網站經營者合作推出的,進而要求“驢媽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相信,該案的最終司法裁判必將對團購網站與商家之間的合作關系及團購交易合同關系的主體、性質作出認定,進而對團購網站的規范性運作包括產品信息的發布等管理起到指引作用。目前,該案仍在法院受理中。

  案例二:團購產品信息涉嫌侵犯攝影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歐某為攝影作品的作者。2010年5月,原告發現某團購網站一款旅游團購產品信息中擅自使用了該作品。因該團購產品信息標注的商家為上海某旅游公司,于是原告將該團購網站運營方及旅游公司一同作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網站運營方認為,該網站僅為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原告起訴后網站已經及時刪除了涉案圖片,因此不同意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旅游公司認為,涉案圖片信息并非由其發布,所以也不愿意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攝影作品的侵權主體的認定?亦或,團購網站在團購交易中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說,如果團購網站本身屬于交易主體(賣方),而旅游公司只是提供旅游服務的合同履行方,則團購網站應當承擔直接的侵權責任;如果團購網站不是交易主體(賣方),只是提供網絡服務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則應當由旅游公司承擔直接的侵權責任,然后根據團購網站的行為判斷其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是否有過錯來確定其是否應當承擔幫助侵權責任?該案經一審、二審判決,均認定團購網站系第三方服務平臺,既未參與涉案團購產品的運營,也未從該團購產品中獲得直接收益,對團購平臺中的信息內容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并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之后就立即采取措施將涉案圖片刪除,故而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團購網站自身法律定位的現狀

  根據筆者對目前比較知名的團購網站用戶服務協議的分析,目前團購網站對自身法律定位分為兩大類:一是根本沒有定位,二是有定位。就沒有定位的類型而言,有些根本未涉及到團購服務及團購規則的條款,如美團;有些則涉及到了團購規則的條款規定,如拉手網、糯米網。就有定位的類型中,既有將自己定義為“團購信息服務的提供者”,如窩窩團;又有將自己定位為“為用戶與商家進行團購交易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如58團。由此可見,團購網站對自身的法律定位不一。

  

         三、網絡團購的定義及服務模式分析

         (一)網絡團購

         目前查詢到的定義有三種:

  定義一:從消費者的角度—————網絡團購,是指一定數量的消費者通過互聯網渠道組織成團,以折扣購買同一種商品。

  定義二:從團購網站的角度—————網絡團購,是指團購網站借助互聯網,將具有相同購買意向的零散消費者集合起來,向商家大批量購買,求得最優惠的價格。

  定義三:從商家的角度—————網絡團購,是指商家通過團購網站向群體消費者提供優惠的商品和服務,消費者得到優惠的價格,而團購網站從中賺取傭金。

  這三種角度分別反映了網絡團購活動的組織者的身份及組織方式的差異。

  對于上述定義,筆者認為:

  1、網絡團購是每一個消費者首先看到團購網站上的產品信息后自發點擊購買的,任何一個消費者都不是組織者,所以并非“定義一”認為的是消費者通過網絡組織成團。

  2、網絡團購是先有團購產品(包括產品名稱和確定的價格)后有消費者點擊參與購買的,并非“定義二”認為的團購網站先將消費者組織起來,再向商家以優惠價格大批購買商品或服務的。

  3、任何一個網絡交易平臺上都可能出現商品打折交易的情形,其結果是消費者得到優惠的價格,商家也從銷售中賺取費用,至于交易平臺既可以向商家收取固定的進場費,也可以按成交金額抽取傭金,這只是交易平臺確定的盈利模式不同而已,所以“定義三”也不能反映團購服務和其他網絡交易模式的本質差異。

         (二)團購網站的服務模式

  從理論上講,團購網站的服務模式有三種:

  1、團購網站作為第三方為買賣雙方進行團購交易提供平臺服務。由商家設計團購產品,并且自行發布到團購網站上,消費者在團購網站上點擊參與團購,并向商家付款,商家在團購成功后通過團購網站平臺系統向消費者發送團購憑證,然后消費者憑團購憑證至商家進行消費。在此情況下,團購網站只是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團購網站經營者為平臺經營者,而商家為站內經營者,團購交易合同在商家與消費者之間成立,團購網站贏利點是賺取平臺服務費。(詳見圖示一) 

  2、團購網站作為商家委托代理人參與商品買賣。團購網站接受商家委托在團購網站平臺上發布團購產品信息,在消費者確認訂單購買后代商家向消費者收取團購價款,然后消費者持團購憑證至商家進行消費,團購網站收款后扣除商家應予以支付的代理傭金后將團購價款轉付給商家。在此情況下,團購網站作為代理人的行為后果均由商家承擔,團購交易合同在商家與消費者之間成立,團購網站的盈利點是賺取代理傭金。(詳見圖示二)

  3、團購網站以自己名義買賣商品。團購網站與商家簽署采購協議,約定好采購的商品名稱、最低數量、價格、交付方式。比如消費者持其團購憑證來消費等,然后以該協議為保證,自行設計團購產品并發布到團購網站平臺上,消費者購買后向團購網站支付團購價款,然后消費者持團購憑證至商家進行消費,最后是團購網站按照自己與商家的采購協議向商家支付貨款。在此情況下,團購網站從商家處采購商品或服務,然后將其出售給消費者,團購交易合同在團購網站與消費者之間建立,團購網站的盈利點是賺取差價款。(詳見圖示三)

  四、團購網站法律地位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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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關系分析法系法律區別于其他學科的最基本思維方式,而法律行為是導致法律關系或權利義務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因此,團購網站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從分析團購網站上發生的網絡法律行為入手。網絡法律行為包括網絡交易行為和網絡服務行為兩大類。根據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在提供平臺服務過程中“不參與交易”的原則,網絡交易行為應由交易雙方實施,并在交易雙方之間產生網絡交易合同關系;而網絡服務行為應由網絡交易平臺運營方實施,并在交易平臺運營方與交易雙方之間產生網絡服務合同關系。

  目前,消費者在團購網站上購物的常見流程是:1、在團購網站上看到某款團購產品信息;2、消費者決定購買該款團購產品后根據團購網站的提示完成訂單確認并向團購網站支付團購價款;3、如購買時團購已成功,則團購網站向消費者提供團購憑證;4、消費者憑團購網站提供的團購憑證至商家進行消費。

  然而,由于商家與團購網站之間的合作協議并未對外公示,團購網站擬定的團購網站用戶協議過于簡單,以及團購網站交易規則的缺失,使得我們對于在團購網站平臺上發生的很多網絡法律行為的主體、方式和性質無法作出準確的判斷。比如:1、團購產品信息到底是團購網站還是商家發布的,亦或是團購網站接受商家委托發布的?2、團購網站是代商家收取團購價款,還是以自己的名義收取團購價款?3、團購網站與商家結算時,是賺取產品差價款,還是傭金,或是收取平臺服務費?4、向消費者開具發票的是商家還是團購網站?

  但是,從證據角度講,筆者認為,如果團購網站上并沒有商家發布團購產品的登錄界面,而團購產品信息也未明確表明上述產品信息系由商家發布,則該信息就應當被認定為由團購網站本身發布的;如果團購網站在收取團購價款時,并未明確表明其系代商家收取,或者系出于第三方監管性質收取,那么該行為就應當被認定為團購網站以自己的名義收取團購價款?;谶@兩點,消費者完全有理由主張其系與團購網站建立團購交易合同關系,只不過雙方約定由第三方商家來具體提供商品或服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一旦商家未能履行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有權向團購網站主張違約責任。

  結論:對于團購網站的法律地位,應當以團購網站在消費者購買團購產品過程中實施的網絡法律行為為基礎進行分析定性,并且原則上團購網站參與實施的網絡交易行為越多,其被認定為團購交易合同的賣方主體資格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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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糯米網(www.nuomi.com)

  該網站在《用戶協議》中“Ⅱ、團購業務專用條款”中規定:“1、糯米網所發布的每一款產品信息皆為真實有效的產品信息,由糯米網與商戶簽訂的協議作為保證;2、糯米網有權決定糯米券價格、團購成功最低限購數量、每位用戶每次購買糯米券數量限制和每次團購銷售的糯米券總數限制等,并保留隨時修改的權利?!痹搮f議就糯米網在團購交易合同中所處的法律地位以及其與商戶之間的合同關系性質并未作任何明確。此外,糯米網就消費者權益保證作出承諾,比如過期退款、不滿意先行賠付等。消費者在該網站進行團購,付款也是直接支付給糯米網。

  筆者認為:糯米網是以其與商家簽署協議為保證,將自行設計該產品的團購價格、團購成功最低人數等交易條件及其他相關信息發布到糯米網上,消費者向糯米網付款購買后持有糯米券至商家進行消費。因此,對于消費者而言,與其建立團購交易合同關系的賣方主體應當是糯米網,商家只是該團購交易合同中約定代糯米網履行合同義務的第三方而已。

  2、58團購(t.58.com)

  在《58團購用戶服務協議》中,58團購經營者將58團購定義為“發布團購信息并為用戶和商戶進行團購交易提供的網絡平臺。58團購僅僅作為用戶和商戶進行團購交易的第三方媒介平臺,不參與任何團購交易?!币簿褪钦f,58團購經營者已經通過該協議明確告知消費者其系與商戶建立團購交易合同,58團購不參與團購交易。

  但事實上,58團購還是作為團購價款的收取主體參與到了交易行為中,而且在該網站上并未發現商戶發布團購產品信息的登陸界面及商家發布信息的規則,所以消費者有理由認為團購產品信息也是由58團購網站自行發布的,加之該網站本身作出的關于退款方面的有關承諾,58團購絕對不是純粹的第三方媒介平臺。

 

  五、對團購網站的法律建議

  (一)目前的規范性管理文件

  2012年3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網絡團購經營活動管理的意見》(工商市字〔2012〕39號)其主要內容是:

  1、規范主體資格,把好網絡團購市場準入關。

  團購網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在其網站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2、加強行政指導,督促團購網站切實履行責任義務。

  (1)對團購商品(服務)供應者的經營主體資格和團購商品(服務)質量建立審核制度;(2)以合同形式明確與團購商品(服務)供應者、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3)團購商品(服務)供應者商業秘密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4)不正當競爭行為禁止;(5)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6)記錄、保存交易信息;(7)規范團購促銷活動。

  3、加大監管力度,維護網絡團購市場秩序

 ?。?)建立團購網站經營者主體數據庫;(2)積極開展網上巡查,查處網絡團購違法行為;(3)制定和推廣合同示范文本;(4)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5)鼓勵支持團購網站加強自律。

 ?。ǘ┠壳暗膱F購服務規則

        很多團購網站的團購服務規則大同小異,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團購產品價格及數量。即定價權在團購網站,而非商家;2、團購憑證的取得及使用。包括團購憑證的有效期、團購產品的供給,對于團購憑證的轉讓問題,則明確規定不能轉讓。發票的開具主體是商戶,團購網站不負責;3、退款問題。退款的主體是團購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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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網站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團購網站的法律地位。具體可以參照《58團購用戶服務協議》,明確58團購僅僅作為用戶和商戶進行團購交易的第三方媒介平臺,不參與任何團購交易。

  2、“以不參與交易”為原則,規范自己的團購服務行為。

  目前,團購網站普遍存在參與交易的行為,必須予以糾正:

  (1)團購產品的設計及定價行為;(2)團購產品信息的發布行為;(3)團購價款的收取行為。

  3、完善團購交易規則。

 ?。?)團購產品信息的發布規則

  A、由于消費者并不了解商家具體是如何在團購網上發布團購產品信息的,因此在發布規則中首先應當明確商家的發布方式及發布通道。

  B、對于團購產品中的及時更新信息,比如將“已購買人數”更改為“已購買份數”,并且對“已購買份數”進行定義,即將已經確認訂單并且付款的份數計入已購買份數,而僅僅確認訂單而未付款的不計入。

  C、在團購產品信息發布及更新方面,增加“剩余可售團購產品數量”。因為如果團購交易合同的成立以消費者確認的訂單為準,那么確實不排除很多消費者同時下單的可能性,而一旦在線下單付款的消費者過多,完全超出了商家可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能力,對于商家而言必然存在巨大的風險。

  (2)團購交易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規則

  A、將用戶確認訂單視為團購交易合同的成立,將用戶付款作為團購交易合同成立后生效的條件或條件之一。

  B、對“團購交易合同的生效及不生效”的幾種情形進行明確。比如按是否設定團購的最低份數確定生效條件,即設定了團購最低份數要求的團購產品,消費者確定訂單并付款后,如果份數尚未達到,則團購交易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必須在有效期內達到團購最低份數(團購成功)后團購交易合同才生效,如果有效期屆滿后未達到規定團購最低份數的要求,則團購交易合同始終不生效,已經付款的則在幾個工作日內退款到原付款賬號;對于未設定團購最低份數或者消費者在付款時團購份數已經滿足要求(即團購已經成功)時,則團購交易合同成立后立即生效。

  (3)團購憑證的取得與使用規則

  A、團購憑證的重新定義。團購憑證應為“賣方在團購交易合同生效后通過團購網站平臺系統自動向消費者出具的至商家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憑證。該定義主要是對團購憑證的發放主體進行明確,即賣方而非團購網站給買方出具的交易成功憑證,只不過賣方在手段上是借助于團購網絡平臺。

B、關于團購憑證的轉讓規則,建議按照團購憑證的類型作區別對待,即驗證碼型的團購憑證可以轉讓,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只需要審查驗證碼是否與團購網站提供的相符即可,而無須審查持有人的真實身份,如果因消費者對驗證碼保管不當導致泄漏的,則由消費者自行承擔保管不當的責任;對于身份證型的團購憑證,原則上不得轉讓,但是如果消費者本人向商家出示原件后應當允許其轉讓?!?/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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