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提出,律師事務所為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提供虛假執業資質證明材料的,司法行政機關應依據律師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一經發現,應及時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
意見還創新律師管理工作方式。其中包括,完善投訴調查處理機制,對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在一年內被投訴三次以上且查證屬實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列為重點監督對象;完善律師誠信制度體系,包括信息檔案制度、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律師執業評價考核機制,制定全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綜合考核評價標準;建立律師行業退出機制,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吊銷執業證書情形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一律清理出律師隊伍,在全省律師行業內進行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此外,還建立新律師輔導制度,推行執業前談話和宣誓制度,以此增強新律師的職業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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