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7日電(記者楊維漢)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時,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為規范和統一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審查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對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的審查內容予以明確規定。
這個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債務人的主體資格和破產原因以及有關材料和證據等進行審查,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破產申請應從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實質要件的審查是對申請是否符合破產程序開始條件的判斷,主要包括申請人主體資格、債務人主體資格以及債務人是否具有破產原因三項內容。形式要件的審查是對申請人依法所應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的審查。
考慮到人民法院在審查中可能會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進行必要的補充、補正,司法解釋還規定,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當事人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期間不計入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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