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拼車"游走在法律邊緣
上班途中碰到了開車的鄰居,如果鄰居搖下車窗,請你搭車,那是文明的表現。如果鄰居提出收錢,那就是市場經濟。現在,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拼車現象,不少人將私家車開出來,請自己的鄰居或者同事上車,然后收錢。這種現象叫做"拼車"。
拼車,這個幾年前可能還是令人感覺到很陌生的詞,現如今這種現象在我市已經司空見慣了,特別是油價多次上漲后。
事情總是有利有弊。拼車一旦肇事,造成乘車人的傷害,如何進行權利保障也有待考究。
A 拼車族圖實惠
陳海英是我市一名工薪族,家住東風新村,工作在龍鳳區。前不久,為上班方便買了一輛本田汽車。然而新鮮勁兒還沒過,高額的養車費用卻讓她犯了愁。
為了能節約一些費用,她就聯系了三個與自己同樣在龍鳳區上班的女鄰居,利用上下班的時間,捎帶著她們。
陳海英說:"拼車方便又實惠,這樣做既方便了自己的鄰居和同事,同時又能夠節省能源,減少污染,兩全其美,何樂而不為呢?最重要的是從經濟角度考慮,現在油價太高了……"
她給記者算了一筆賬,自己一個人開車上下班,每個月的油費至少也在800元左右,自從有了搭車的人平攤油費以后,現在每個月的油費最多也就200多塊錢。
據了解,我市現在像陳海英這樣的人并不在少數。很多車友甚至還在網絡上建起了專業的搭車網。只要在網上輸入您家里和單位的住址,就能找到和自己同路的有車人。
B 拼車背后的隱患
事情總是有利有弊,拼車,是好事,對車主和乘車人都是個雙贏的事。可一旦肇事,造成乘車人的傷害,如何進行權利保障也有待考究。
昨日,在讓胡路區工作的小峰來到報社,他開著一輛深藍色豐田,這輛車看著外表沒有任何擦痕,但事實上就在一個星期前,因為車速過快與一輛正欲超車的捷達"親了一下"。
車只是擦破了皮,但在事故中,與小峰拼車的強子因心臟病突發住進了醫院。強子的家人認為,強子的心臟病突發與車禍有直接關系,小峰是車主又是司機,應對強子所造成的傷害給予補償,于是,索要兩萬元醫療費。
而小峰認為,他事前并不知道強子有心臟病,且拼車時有份約定,即如果"拼車"過程中發生意外導致的人身損害,一切責任自負。所以,自己沒有義務給付這兩萬元。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大慶分所律師秦蘭認為,搭便車收取費用,雙方就形成了合同關系,萬一發生交通事故,司機就對搭乘者負有賠償責任;而對于搭車者而言,因為私家車不像營運車輛有旅客意外傷害險,出了事故就得不到保障。
在"拼車"的行為過程中,萬一發生人身傷害情形時怎么處理呢?本案中,"拼車"的車主會與無車的人作一個約定,即如果"拼車"過程中發生意外導致的人身損害,一切責任自負。但是,這種約定在法律上有效嗎?
秦律師說,從法律上來說,這種約定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從法律關系上來說,"拼車"的車主與無車的"拼車"人構成了運輸合同關系,車主是承運人,車主利用車輛和自己的駕駛技能,將搭車人從起運地運送到約定地點。運輸合同是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類型之一,我國《合同法》對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雙方對此必須嚴格遵守。至于雙方的約定,是雙方自由意志的體現,也可視為雙方的合同,原則上應該加以遵守。但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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