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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規定:“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該自律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自我管理,二是自我監督。就此,《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明確規定“自我管理”職責由理事會履行,“自我監督”職責由監事會承擔。因此,自我監督,是律師協會這一自律性組織的基本特征。
強化自我監督,有利于及時發現、解決協會自身存在的各種問題,有利于增強協會自身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基于此,本屆監事會的履職原則和工作重點如下:
一、本屆監事會的履職原則
1.堅持責任擔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被選舉成為協會領導,專門委主任、專業委主任、區律工委主任等被選拔為部門領導,領導本身就包含著管理、監督之義。“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這是我黨以自律來保持純潔性和先進性的成功經驗,對律師協會這一組織的自律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
2.堅持問題導向。監督工作要秉持“有什么問題就解決什么問題,什么問題突出就著重解決什么問題”的原則,增強監督的現實針對性。
3.堅持重點監督。在全面監督的基礎上,加強履職監督、資產監督等重點領域監督,抓住“關鍵少數”。
4.堅持務實管用,兼顧必要性和可行性。總結實踐經驗,提煉管用的實招,上升為制度。
二、本屆監事會的工作重點
1.加強條線監督。前幾屆監事會有一個成功的監督方法,那就是“一對一”加“AB角工作補位”監督機制。即兩位監事相互作為AB角共同負責監督兩位副會長,并將監督觸角延伸至其所分管的各專門委、專業委、區律工委等條線。本屆監事會將承繼和完善這一監督方法,加強縱向式條線監督。
2.創建考評監督。工作成效,如無考核和評價,僅憑每個負責人個人責任心,并非長久之計,亦非科學之道。因此,加強績效考核與述職監督,并將考評工作制度化、體系化,將成為本屆監事會的主要工作之一。
3.健全制度建設。不斷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加強自我監督制度建設,是每個有凝聚力、戰斗力的成功組織的奧秘所在。本屆監事會將和理事會一道,共同加強律師協會監督制度建設工作,其中也包括監事會自身制度建設。
古人云:“車輕道近,則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遠任重也。”本屆律協會長班子奮發有為,秘書處、各專委會班子配備齊全精干,亦都展現出做好本屆工作之決心和雄心,但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本屆監事會也將接好前幾屆監事會的交棒,加強監督,砥礪前行,不辜負上海全體律師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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