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辦:上海市律師協會
編 輯:《上海律師》編輯部
編輯委員會主任:邵萬權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張鵬峰
廖明濤 黃寧寧
陸 胤 韓 璐
金冰一 聶衛東
徐宗新 曹志龍
屠 磊 唐 潔
潘 瑜
編 委 會:李華平 胡 婧
張逸瑞 趙亮波
王夏青 趙 秦
祝筱青 儲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閆 艷 應朝陽
陳志華 周 憶
徐巧月 翁冠星
黃培明 李維世
吳月琴 黃 東
曾 濤
主 編: 韓 璐
副 主 編:譚 芳 曹 頻
責任編輯:王鳳梅
攝影記者:曹申星
美術編輯:高春光
編 務:許 倩
編輯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號均瑤國際廣場 33 樓
電 話:021-64030000
傳 真:021-64185837
投稿郵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網上投稿系統:
http://m.aineast.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師協會網址(東方律師網)
m.aineast.com
上海市連續性內部資料準印證(K 第 272 號)
本刊所用圖片如未署名的,請作者與本刊編輯部聯系
呂紅兵: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國浩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合伙人
孟建柱同志在全國律師工作會議的講話中提出,積極構建司法人員和律師之間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監督、正當交流、良性互動的新型關系,共同促進社會主義法治文明進步。在講話中,他特別指出:“實事求是地說,構建兩者之間新型關系的主動權在政法機關”。
這一論斷,可謂切中要害,一針見血。我的理解是:政法機關的“主動權”,至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得以體現。
一是從相互關系、從一對矛盾的角度分析,構建司法人員與律師間新型關系,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政法機關,主動權當然在政法機關。
筆者在《中國律師》雜志2014年第1期上曾發表過《構建法官與律師間良性互動的和諧關系》一文,其中便提出:“當今法治環境下,律師與法官的關系問題,可謂既敏感又重要,小則關乎法官辦案與律師執業,大則影響法律實施與正義維護。應當構建律師與法官之間的和諧關系,建立并完善‘組織上多往來、私下里慎交往’的良性互動機制。在這個關系中,法官或者說法院處于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律師或者說律協又是關鍵因素。”
在會議中講到上述主題時,孟建柱同志脫稿說到:司法人員與律師之間出現的問題,“不要怪律師,我們掌握公權力,責任主要在我們,我們要主動工作”。政法機關的掌門人如此坦誠、如此坦蕩,令我們律師動容、動心。
誠然,政法機關擁有國家賦予的公權力,在國家治理中處于優勢地位;而律師的執業權雖出于法律許可并基于當事人合同委托,畢竟屬于“私權”性質,與政法機關的“公權”在效力與強制性上不可同日而語。而且,“私權”受到侵害時最終的保障與救濟也離不開“公權”。因此,從這一角度,“公權”機關與“私權”主體之間能否互動、如何平衡、是否良性,主動方應是政法機關、主動權確在政法機關。
筆者曾提出司法機關與律師“互動的規則制定”問題。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釋或其他各種形式的審判規則時,應當制度性地安排律師全過程與全方位地參與。律師不僅是法院規則的被動遵守者,而且更應該是規則的參與制定者,從而成為規則的真正理解者、主動遵守者以及對當事人遵守規則的教育者與引導者。正可謂偏聽則暗,兼聽則明。在這一過程中,如果法院不主動“開門”并且“傾聽”,或者說對律師的意見建議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律師無論如何呼吁、甚至吶喊,亦會無濟于事。
再如筆者常提及的“互動的文書公開”。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已明確指出,依法及時公開“生效法律文書”,“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生效法律文書上網,是法院自信的表現,有利于強化法官的責任心,可以產生對司法公正的“倒逼”作用。同時,加強法律文書的釋法說理,又是四中全會決定的又一具體要求,而在此過程中,裁判文書應當充分引用律師的代理意見,并針對性地回應,于是通過裁判文書公開,借以實現律師代理意見的公開。這樣的互動公開,將增加法官與律師的互信,提高律師的執業水平與專業能力,提升法官的辦案水平與研究能力,真正實現共同體內的共同促進相互提高,可謂“比、學、趕、幫、超”,其效應應能顯現。而在這一過程中,公開的“法定主體”或者說“有權公開的機關”,仍是法院。如果法院不主動為之,這一互動便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二是從本體角度,或者說從自我角度分析,政法機關應當主動依法為之,構建司法人員與律師間新型關系,切實維護律師的執業權益。或者這樣講,依法維護律師的執業權益、構建司法人員與律師間的新型關系,是政法機關的本職工作,必須主動,不得不為、不能懈怠。
律師制度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律師法》對我國律師的性質、權利義務都作了明確規定。廣大政法機關肩負著實施法律、維護法律尊嚴的神圣職責,因此依法尊重、維護、支持、保障律師的法定執業權益,是政法機關的本職工作和應盡義務。政法機關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法定職權必須為”。
例如,我國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就像曹建明檢察長在本次全國律師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說到的:“既是訴訟參與者,也是訴訟監督者,還是訴訟權利的救濟者”。因此,對于違反《律師法》、《刑事訴訟法》侵犯律師權益的行為,檢察機關有權利也有義務給予加害者以處理甚至處罰。
不僅如此,政法機關應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要求,加快司法體制改革步伐,為維護律師執業權益、構建司法人員與律師間新型關系打下良好的制度與機制基礎。從這一點而言,作為規則制定者、改革實施方,政法機關更擁有主動權。
例如,在以往“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下,在以“命案必破”為要求的偵查原則下,律師極易被認定為“麻煩制造者”、“添亂者”甚至“搗亂者”,幫“壞人”說話于是也不是好人。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應當說,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體制下,律師在法庭上有“席位”、有“地位”,于是有話語權,有作為。“庭審”不再是走過場,不再“虛置化”,而是真刀真槍,每一個證據都要被審查,每一名證人都要“過堂”,每一位鑒定人也要“上場”,而“庭審”不能再“打悶包”,要依法公開透明,甚至“全民目擊”,于是“庭審”必然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出決定性的作用,于是律師“較真”、“挑毛病”、“找漏洞”從而有助司法精確和公正的功能可以真正發揮。正是在這種司法制度下,司法人員與律師間所謂的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才能真正落到實處、得以實現。
當然,構建司法人員與律師之間的新型關系,主動權在政法機關,并不是說律師只能被動等待、無奈接受、無為而治,而是作為關系的一方、矛盾的一面,也理應發揮重要的甚至是關鍵的作用,從而推進彼此的順暢交流與良性互動。
律師協會作為“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照《律師法》擁有“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在構建司法人員與律師之間新型關系的過程中,地位重要、作用關鍵,義不容辭、當仁不讓。律師協會應當建立侵犯律師執業權利事件快速處置和聯動機制,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有義務反映、有權利協調。對律師因依法執業受到威脅、侮辱、報復、人身傷害的,有權力也有責任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及時制止和處理,并對律師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正如孟建柱同志所言:“律師協會作為廣大律師的‘娘家’,既要加強日常服務管理,又要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方面主動作為,做到哪里的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侵犯,哪里的律師協會就率先站出來。這樣,才能贏得廣大律師的信任,真正成為律師之家。”
同時,律師協會應當組織廣大律師,主動介入、互動參與、建言獻策,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當旁觀者,要做參與方,不光是劇中人,要努力成為劇作者。其實,孟建柱同志對此表態非常明確:“要邀請廣大律師參與司法體制改革的方案討論、項目論證,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希望廣大律師積極建言獻策,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貢獻智慧和力量。”廣大律師要順勢而為,抓住機遇,敢言善言,推動司法體制改革的進一步完善,在讓人民群眾于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事業中,發揮律師不可替代的功能、缺一不可的作用。●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