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社會廣泛關注的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施行之后,已產生了首例對被判處死緩的被告人處以限制減刑的案件。但是,貪污受賄罪未被納入此次修正案限制減刑的范圍,引發了社會擔憂。
新的刑法修正案一次性取消了13種非暴力經濟性犯罪的死刑,可視為與近年來人權、尤其是生命權越來越受到尊重,慎殺、少殺漸成我國司法界主導理念有關,體現了人道、文明的主流價值。但是人道、文明的主流價值與量刑精準并不相悖,因為對犯罪者失之于過寬的“人道”、“文明”,實際上就是對受害者的不人道、不文明。人道、文明必須基于法律的公正。
目前,我國刑法采取數罪并罰的原則,是以限制加重為主、吸收和并科為輔的原則,這就存在量刑不夠精準的問題,容易出現量刑偏輕的情況。比如,刑法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可是,近些年來,官員因貪腐被判死刑的很少,被立即執行的更少,甚至連貪污上億、上十億的官員都被免死。而一些被免死的貪腐官員,則會利用各種手段和資源,獲得各種各樣的減刑機會。這樣,沿著“免死-減刑-假釋”的路子走下去,很快就會變成“老子又是一條好漢”。
對無期徒刑實行非吸收原則的數罪并罰,則罪犯雖可免死,但可能會為自己的嚴重犯罪行為而把牢底坐穿。這既體現了慎殺、少殺的人道和文明理念,也糾正了量刑偏輕、有損法律公正和尊嚴的偏差。可是,貪污受賄罪未被限制減刑的話,就留下了人為操作的空間。在法治尚未健全、防腐任務極其艱巨的現實面前,公眾之所以對此擔憂,不是說他們不講人道、不合潮流,而是對現實司法公正懷有深深的焦慮。(廖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