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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是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基礎,已快速融入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和社會服務管理等各環節。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公開發布《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提出建立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產權制度。202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明確組建國家數據局,由數據局負責協調推進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統籌推進數字中國、數字經濟、數字社會規劃和建設等工作。
即使受疫情影響,全球數據經濟市場仍然處于快速發展過程,各國著力構建數據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主要解決數據確權、交易雙方權利等問題。歐盟是最早進行法律法規體系性構建的地區,《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和《非個人數據在歐盟境內自由流動框架條例》確定了 “個人數據”和“非個人數據”的確權方式,建立起交易雙方的權利架構。美國雖然未對數據保護進行專門立法,但是其部門法律框架下已經有所規定,比如在傳統隱私權架構下設有個人數據保護;此外,其在醫療、金融等領域均有涉及數據保護的條文,形成了“匯集部門立法”的保護體制。我國初步形成了以《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為基礎的保護體系,并在《“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中明確數字經濟是繼農業經濟、工業經濟之后的主要經濟形態,相關法律、法規正在不斷完善。
數據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從個人的角度出發,涉及個人數據、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隱私的保護。第二種從企業(或機構)的角度出發,涉及各類商業信息、實驗數據、統計數據,以及收集的各類公開信息、個人上傳的信息等。對經濟發展有著積極推動作用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的保護主體則主要指后者。
我國法律對數據權益進行了總體性、概括性的肯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首次將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納入保護范圍,賦予數據一定的財產屬性。《數據安全法》第七條規定:“國家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鼓勵數據依法合規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據經濟發展。”但是,在實踐和運用過程中缺少具體的、可操作的法律規定,對于數據權益的保護仍然需要借助相近的或者其他領域的法律。例如,借助《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將數據庫作為匯編作品進行保護,借助《反不當競爭法》中的商業秘密對非處于公開專題的數據集合進行保護,仍舊凸顯出數據資源相關定義、權屬、保護方式、利用方式等種種數據知識產權待解問題。
2021年起,國家知識產權局于上海、浙江、深圳等地部署了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工作。上海市于早前啟動了數據資源的探索工作,《上海市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數據條例》)于2022年1月施行。《數據條例》第二條對數據、數據處理、數據安全、公共數據等進行了定義,第十二條規定:“本市依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使用、加工等數據處理活動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約定的財產權益,以及在數字經濟發展中有關數據創新活動取得的合法財產權益。”
因此,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也應及時提上議事日程。申請登記的待保護數據類型既可以是“數據集”,也可以是“數據產品”或“數據應用”;數據來源需為“非個人數據”;以政府機構等對外公布的“公共數據”作為來源的數據集不能申請登記,這是基于該些數據具有公共屬性的考量,但是通過處理“公共數據”得到的報表、規則或衍生產品則可以申請登記。
為了簡化申請流程,可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上海代辦處負責受理數據登記申請。申請人需要提交申請表、身份證明材料、數據情況說明、數據文件等資料。申請資料經過形式審核,對符合登記要求的,經公示后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發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該登記制度對申請人的數據知識產權賦權,體現出便捷性。經登記的數據材料存證于“數據知識產權存證平臺”,數據文件只有申請人本人才能夠啟封,以保證數據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數據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市場主體可以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所進行數據交易,也可以依法自行交易。”數據是數字經濟的基礎。在信息時代,每時每刻都有海量的數據生成,而數據的價值在于流通。上述數據登記制度的建立,能夠給予權利人的數據知識產權以“時間保護”和“范圍保護”,通過登記的方式證明在先權利,體現數據知識產權的公開效應。數據登記不僅可以為后續“數據要素市場”的數據交易提供保障,有利于數據、衍生品等的許可、轉讓;而且有利于實現和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數據產權的權屬糾紛提供解決方式——在糾紛發生時啟封比較,有助于為因歸屬問題造成的權屬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此外,數據登記能夠體現個人、單位或企業運用數據的創新能力。隨著將來數據登記規模的擴大,通過數據登記檢索系統,能夠加快數據交易速度、體現數據價值、發揮數據的時效性。拓展新的數據知識產權的金融屬性,例如建立數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或將數據知識產權納入混合質押融資的范圍,能夠為企業資金融通提供便利。
數據登記是一種全新的對知識產權確權形式的探索,可能會與軟件著作權保護領域存在重合,但是二者并不沖突。數據登記是從數據本身的角度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更關注數據本身的內容和結構,以及數據所涉及的特定的應用場景;軟件在運行過程中可能會調用數據或最終實現某個應用場景,但是軟件著作權本身所保護的是軟件代碼。因此,申請人可以從自身的需求出發,選擇其中一項體現保護重點;或者同時選擇,為數據及使用該數據的軟件尋求更為全面的保護。
中國的數字經濟正在蓬勃發展,相關領域的自主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不斷增加。數據具有財產價值,建立數據登記制度可以為數據應用主體提供法律保護,從而為數字經濟的發展作出相應的貢獻。
汪智豪
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律協對外宣傳與聯絡委員會副主任,華東政法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業務方向:知識產權、稅務、公司架構
陳榮卿
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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