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追回應得代理費 律師替自己打官司
日期:2006-12-15
作者:四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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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幫忙替人追收回15萬賠償款,被代理人拒付律師應得代理費,律師一氣之下將被代理人推上被告席。日前,四川省宜賓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由田聲瓊支付宜賓縣橫江法律服務所委托代理費14205元,案件受理費按責任大小分擔的一審判決。
宜賓縣橫江鎮石城村村民田聲瓊之夫李大春在浙江省溫州市打工死亡后,為索回各項賠償損失,田聲瓊于2006年8月12日到宜賓縣橫江法律服務所與該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書,合同約定:按勝訴標的總額實得金額的13%給付乙方(宜賓縣橫江法律服務所)報酬;辦案差旅費、食宿費、通訊費等由乙方承擔。宜賓縣橫江法律服務所派李德富和李大均、李大付一同前往浙江省溫州市處理。李德富一行到溫州市后,經過與死者李大春務工業主方談判,達成由業主方賠償各項損失150000元,并由溫州市鹿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了仲裁協議書。李德富一行在此次辦案中共用去差旅費5295元,此筆費用已由田聲瓊支付。田聲瓊領到賠償費用后,并未按合同支付宜賓縣橫江法律服務所相應費用,雙方協商無果,宜賓縣橫江法律服務所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宜賓縣橫江法律服務所與田聲瓊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宜賓縣橫江法律服務所應得報酬19500元,扣除田聲瓊所支付的5295元差旅費,宜賓縣橫江法律服務所實際應得1420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