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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至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下稱《著作權法》)歷經10年修改,終于塵埃落定。新世紀以來,隨著文化產業的繁榮發展,調整文化產業法律規范的《著作權法》得到了越來越多行業人群的關注,本次的修改也是曲折漫長,過程艱辛。用“十年磨一劍”來形容一點也不夸張。
作為文娛產業知識產權法務工作者,筆者更為關注新《著作權法》對“視聽作品”相關規則的修改內容及其亮點。對此,本文擬通過對比草案二審稿與最終修訂版的變化,以期深度探析視聽作品范圍及版權歸屬等問題。
一、視聽作品的范圍亟需確定
新《著作權法》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這一作品類型修改為“視聽作品”,似乎是在回應新型視聽畫面的作品形式日益繁雜的發展現象。
事實上,在新《著作權法》生效前,為適應“互聯網+”背景下創新的需求和特點,平衡新興產業發展變革時期著作權人權益與社會公眾利益,部分法院在全國范圍內都極具爭議、影響力和關注度的新型案件中,將不同于電影作品的攝制方法創作而成的游戲直播視頻、賽事直播視頻、短視頻、VR視頻等涉案客體,納入著作權法領域保護的范疇,將其劃分為“類電作品”中,以此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在“菲狐公司訴柏際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中,廣州互聯網法院將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掛機畫面的作品認定為屬于類電作品,回應了此類游戲畫面如何保護的問題;在“網易公司訴華多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游戲直播認定為屬于類電作品,明晰了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的連續動態畫面可依著作權法保護。
但是,短視頻、VR視頻、Flash作品等新型視聽作品,卻并非按照傳統的電影攝制方法創作,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將新型視聽作品認定為“類似電影攝制方法創作”,也側面反映了舊《著作權法》中作品保護范圍已然無法匹配新型技術的發展。因此,為進一步保護知識產權與促進創新、推動產業發展,將上述新型視聽畫面的作品劃歸于類電作品實屬不得已之舉。
不難推測,新《著作權法》生效后,就最近幾年爭議比較大、涉案客體包括游戲直播視頻、賽事直播視頻、短視頻、VR視頻等新型視聽畫面作品類型的案件,均可能將其納入“視聽作品”的范疇,進而解決一系列新型法律問題,以期可以定分止爭,終結理論界和實務界就上述作品類型歸屬的爭論。
然而,通過分析《著作權法》草案第二審稿,又似乎在向我們暗示,寄希望于把網絡游戲運行畫面、賽事直播畫面、短視頻、VR影像全部納入“視聽作品”的范疇,并不是那么順利。草案二審稿將“視聽作品”區分為“電影、電視劇作品與其他視聽作品”,而且此前的修訂草案送審稿曾將“視聽作品”定義為“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畫面組成,并且能夠借助技術設備被感知的作品”。但是,新《著作權法》卻均未采納上述觀點。
為正確劃分著作權范圍與公共領域的界限,合理確定不同領域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強度,視聽作品的范圍亟需確定和明確。但是,由于新《著作權法》尚未明確“視聽作品”定義、構成要件及外延,所以“視聽作品”的內涵顯然不能直接等同于電影作品、類電作品和其他視聽作品的簡單相加,還有待后續司法實踐給出答案。
二、版權歸屬給“作者”更多的想象空間
新《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前款規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視聽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而草案二審稿規定:(1)原草案的著作權歸屬原則適用于“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2)另增加規定:其他視聽作品“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確定;不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由制作者和作者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制作者使用本款規定的視聽作品超出合同約定的范圍或者行業慣例的,應當取得作者許可”。
對比新《著作權法》和二審稿,筆者發現,定稿雖沒有簡單將“視聽作品”等同為“電影、電視劇作品與其他視聽作品”,但在歸屬原則設定時,恰恰將視聽作品劃分為“電影、電視劇作品與其他視聽作品”三大塊。不僅如此,還將歸屬的原則設置為不同的規則。
此外,二審稿對“其他視聽作品”又區分了兩種情形:“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確定;不構成合作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由制作者和作者約定。”盡管定稿刪除了這個合作作品和職務作品的規定,直接設置一個“約定規則”。我們可以推測,立法者在刪除“合作作品”和“職務作品”的限定時,充分考慮了新的技術手段,已經或未來已經可能催生了“合作作品”和“職務作品”之外的其他形式,而新興的不確定的形式,留給市場,留給產業人員自由約定,可以說是一個較為穩妥和較為實際的選擇。同時,從法律適用角度來看,新《著作權法》摒棄了就是否構成合作作品或職務作品的表述,避免了法律適用中可能出現的不可預知的諸多問題。
除此之外,關于權利歸屬,我們也由此得出兩個結論:第一,立法者依然堅守舊《著作權法》關于電影和電視劇這種傳統視聽作品的軌跡,去調整這個傳統行業的權利分配,體現了對現有市場交易秩序的維護;第二,對于新型的視聽作品,立法者鼓勵作品的出品方、制作者、作者通過協議自由約定,自由約定的范圍不僅僅保護權利的歸屬、甚至可以包含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多次討論的“二次獲酬”甚至其他創新設計的權利。
三、行業從業者機遇與挑戰并存
在新時代“互聯網+”行業不斷發展、變革的背景下,新《著作權法》通過吸收司法實務中的審判規則,在立法層面為知識產權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同時,在實務中也要防止視聽作品作為單獨客體類型后的濫用,判斷涉案客體是否具備著作權法對保護客體提出的“獨創性”要求,以及是否符合作品要件,才是權利保護來源的基礎和根本。以“伙拍小視頻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為例,北京互聯網法院將短視頻認定為類電作品,但同時也就短視頻時間較短,是否具備著作權法對保護客體提出的“獨創性”要求給出了解釋,法院認為由于不同領域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強度存在差異,因此認定涉案短視頻具備獨創性特征,合理確定了短視頻節目獨創性的尺度。
不僅如此,因此而給行業從業者帶來更多的調整,
總的來說,明確電影、電視劇之外的視聽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裁判規則,將游戲規則制定的權限留給市場、留給行業,不僅有助于激發行業參與各方的市場活力,同時對促進產業健康發展也具有積極意義。對相關行業從業者來說,無疑是一個非常利好的機會,機會在于,行業從業者深度參與游戲,與出品方、制作方制定新的游戲規則,有機會切分中間的“版權”蛋糕。當然,其中也蘊含巨大的挑戰,挑戰在于游戲規則更為復雜,行業從業者如何和出品方、制作方“切蛋糕”將面臨參與角度以及“版權歸屬原則設計”的多重挑戰。如何通過科學規范的手段,用專業的法律語言去規劃、設計其中的權利,且看各方本事。
許超
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律協文化傳媒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中國影視行業法律人才專家庫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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