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建立商事訴訟法官律師聯動機制
來源:法制日報
日期: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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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下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省律協三部門聯合會簽了《關于在商審訴訟中建立規范法官與律師相互關系工作機制的意見》(下稱《意見》)。據介紹,此舉是該省在商事訴訟中的一次探索嘗試,旨在促進法官與律師間的良性互動、共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和司法公正。
《意見》明確了由山東高院民二庭和省律協商事委員會分別設立常設機構,負責日常聯絡,法官、律師在商事訴訟案件中的意見建議,將通過所在機構反映、協調解決,而其個人不能作為工作機制的主體。
“法官與律師雖然角色、分工不同,但卻有著共同的價值取向和追求,就是維護商事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健康穩定的市場經濟秩序。”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周玉華說。
據《意見》,法官與律師要增強信任、消除隔閡誤解,形成共同引導當事人合法合理表達、實現訴求、疏導化解經濟社會矛盾糾紛的合力。同時,雙方主體還要實現資源和信息的共享,提升司法業務知識水平,從而在各自領域規范發揮所長,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律服務。
《意見》就每年召開聯席會議、強化信息傳遞交流、重大敏感案件共同交流等進行規定。常設機構之間應及時傳遞各自領域的業務資料、刊物,最大程度落實信息公開。雙方在工作中發現突發或重大案件,應及時通過常設機構溝通反饋,交換態度、認識,共同化解矛盾糾紛。
此外,《意見》還就問題反映和工作監督進行了規定。據《意見》,商事訴訟中,律師對法官不遵守司法禮儀,不尊重律師職業和律師人格,影響阻礙律師依法行使權利等行為,可直接向常設機構反映舉報;法官對律師不遵守訴訟規則,干擾正常審判秩序,教唆、誤導當事人滋事纏訴、散布損害法官聲譽、影響司法權威不適當言論等行為,亦可向常設機構反映舉報。常設機構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告知、反饋相關查處情況。
“從以往實踐來看,在律師的積極參與引導下,商事訴訟案件調解成功率較高,社會效果往往更好。強化商審案件中法官與律師的配合監督,是共同塑造職業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化解矛盾紛爭、維護社會穩定的社會管理手段創新。”山東省司法廳廳長程輝介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