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全文轉發市房管局《關于實施〈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若干意見通知》(以下簡稱 《若干意見》),對今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針對小區自行管理問題,《若干意見》規定,規模較小且具備自行管理條件的住宅小區,經業主大會會議討論通過,可在居委會、村委會的監督指導下,由業主自行管理。業主自行管理的,應當設定執行機構及其負責人,負責自行管理的組織實施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業主大會聘請專業保潔、保安、綠化養護、設施設備保養維修單位的,應當與其簽訂專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采用民事雇傭方式聘請自然人進行公共區域清潔衛生、秩序維護、綠化養護,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保養及維修服務的,應當為其支付意外傷害等保險費用,由被聘用人員自行購買后報業主委員會備案。
針對業委會主任、副主任不召集業委會會議的問題,《若干意見》明確規定,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在符合召集業委會會議的條件下和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會議的,居委會、村委會可指定業委會其他成員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
針對物業費收費標準、質價相符問題,《若干意見》明確規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已組建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協商確定物業服務內容、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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