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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楊連青
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基本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是重要保證,也是社會主義法治進步、社會文明的一個重要標志。“讓窮人打得起官司”是法律援助的原始含義,法律援助發展到現在已不局限于這個簡單的意思。尤其在我國,法律援助已經具有深遠的民生的意義。習近平強調,我們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所有司法機關都要緊緊圍繞這個目標來改進工作,重點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要堅持司法為民,改進司法工作作風,通過熱情服務,切實解決好老百姓打官司難問題,特別是要加大對困難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聯系群眾,規范司法行為,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公開的關注和期待……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從無到有經歷了17個年頭,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正走向成熟和實質,各項制度逐漸完善,系統性不斷加強。在如何做好對受援人進行法律援助的工作方法上也是不斷創新,這對于落實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現實意義。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對受援人進行必要的心理疏導,使專業化、特色化的心理疏導制度演化成法律援助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將有助于實現實質意義上的法律援助。
一、從法律援助對象及受案范圍的特殊性分析對受援人在法律援助中進行心理疏導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條例》第一條就明確了法律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也就是說,法律援助要求的基本受援對象是經濟困難的公民。《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上述六項是法律援助基本的受案范圍,隨著形勢的發展,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也在不斷的突破、拓寬,例如《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除《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外,經濟困難的公民還可以對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在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過程中受到損害,主張權利的;(二)因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受到人身損害,主張權利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主張權利的;(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
上海市于2011年11月28日進一步規定:本市法律援助事項范圍,除《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事項外,擴大到下列事項:
(一)因勞動用工糾紛,主張權利的;(二)因醫患糾紛,請求賠償的;(三)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
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日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未成年人;(二)盲、聾、啞人;(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得出,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經濟困難標準構成確定援助對象的形式要件,確定援助對象的實質條件則分成兩類:即特殊案件和特殊人群的要求。但是不論涉及形式要件還是實質要求案件的當事人,都會在爭議矛盾出現時和爭議解決過程中承受極大的心理壓力,出現各種各樣的心理問題,在解決爭議的過程中產生劇烈的心理變化,尤其是經濟困難和特殊情形疊加在一起的時候,更凸顯心理問題的嚴重性,產生嚴重的心理障礙,甚至形成或者加重心理疾病。
例如,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請求勞動報酬,申請工傷待遇,涉及勞動關系糾紛,社會保險爭議等等,都會涉及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家庭暴力、有毒有害食品傷害爭議,都會對當事人產生很大的身心沖擊;再例如,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盲聾啞人、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人以及他們的親屬所遇到的心理問題則更為突出。特殊的人特殊的事造就了在法律援助中進行心理疏導的必要性。法律援助不僅要援助法律,更要援助心理。只有心理疏導做得好,法律援助的效果才會好。心理疏導在法律援助中進行心理疏導不是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
二、從法律援助實體義務主體的援助過程來看心理疏導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條例》第六條規定: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由上述三條規定可以看出,律師是承擔法律援助實體義務的主要主體。就普通的案件而言,律師針對當事人或多或少在法律框架內,甚至是法律之外也有進行心理疏導的問題。那么針對特殊案件特殊對象的受援人更有必要有更重的義務做好心理疏導,將心理疏導貫穿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過程。
在法律援助辦理過程中,受援人所呈現出來的心理狀態也是各有千秋,有的受援人大吵大鬧、出口傷人,有的固執己見、喋喋不休,有的對社會失去信心甚至仇視等,受援人從心理學的角度可以大體歸納為為幾種問題類型:
(一)功利型:當事人特別關注在錢物方面的賠償或補償,甚至不顧及自己的要求是否妥當,以為自己會收到巨額的賠償。
此類當事人主要是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房屋拆遷中被安置人、人身損害賠償中的受害人、婚姻家庭糾紛中的婦女等,由于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認識有偏差,錯誤地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提出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切合實際的要求,一旦達不到目的,失去心理平衡,反復咨詢上訪,給法律援助機構或其他部門施壓,要求天文數字的賠償。既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和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也給社會安定、家庭和諧、自己的身心健康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
(二)偏執型:當事人多疑、敏感、固執,很難相信別人,容易有報復念頭和行為,有一定的危險性。
有的也就是通常所稱的 “老上訪”戶,他們因瑣事反復上訪,有的甚至已上訪多年。他們思維固執,態度強硬,以不達目的絕不罷休的姿態反復要求法律援助人員解決自己的問題,有些甚至以自殺、絕食等方式相威脅。而且普遍帶有偏執的人格特征,有些甚至是偏執性人格障礙。在自身反映的問題上,他們比常人更容易感到被侵權,更容易懷疑他人,并且固執地認為自己的利益確實受到損害,應該申訴到底。這類當事人具有高度的病理性,急需專業的心理咨詢人員對其心理狀況進行調整,將人格拉回常態。
(三)情緒型:當事人情緒不穩定性強、暴躁、易怒、易激惹性高,有一定的潛在危險性。
當事人普遍具有攻擊性人格傾向,在進行法律援助咨詢時,十分激動,語速快、音量大,難以平靜。如果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無法滿足其維權要求,或者解答結果不符合心意,他們會暴躁憤怒,對法律援助機構及工作人員橫加指責。對這類當事人很難曉之以理,稍有不慎便會激發其惡性情緒,導致場面失控。因此在接待這類當事人時,必須用專業的心理學技巧先加以安撫,使其平靜恢復理性后再與之溝通。
(四)強迫型:當事人一旦認準了要做一件事情,便不厭其煩,反反復復做下去,甚至不顧及已經出現可以很好地解決問題的契機,或者可以有一個比較滿意的結果的情況下,仍然一意孤行,不能罷手。
此類當事人總是沒有滿意的結果,意識不到問題總會有一個結論,神志模糊了解決結果的重要性。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強調爭議的處理結果尤為重要,不管是好的結果還是不利的結果,一定要讓受援人清楚地知道有了一定結論之后,再做下去沒有任何意義。可以采取轉移視線的疏導方法,完成援助。
三、從法律援助責任主體看法律援助心理疏導的制度建設
《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由此可見,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主體在于政府,實踐中,各區縣一級的法律援助中心也正承擔著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任。所以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設的主體在于政府,更詳盡的制度操作和實踐可能都要落實在各區縣一級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層面上。對于法律援助中的心理疏導制度建設,理論上也應該納入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范疇。
就目前的實踐而言,各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也在不斷探索如何對受援人做心理疏導,從而更好地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向縱深發展。
例如,近年來,江蘇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全力打造心理疏導室規范化建設,受到中央領導肯定。
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心理疏導室規范化建設,一是心理疏導過程規范化。制定《揚州巿法律援助疏導談心室工作制度》和《揚州巿法律援助心理咨詢師工作規則》,并公布上墻接受監督。心理疏導師對來訪咨詢者的談話內容具有保密義務,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和婚姻家庭等問題,從接待咨詢、解答疑問、心理疏導程序制作流程圖,規范工作程序;二是心理疏導人員專業化。擔任法律援助心理咨詢師的志愿者,必須具備國家心理詢師資質,并定期對志愿者進行法律知識和心理知識培訓,提高隊伍專業化水平。三是心理疏導環境寬松化。心理疏導談心室寬敞明亮,添置休閑的藤條沙發,擺放整齊的綠色植物,設有私密談話區、寬松聊天區、心理咨詢區,還配備心理壓力宣泄器械,溫馨的環境,減輕咨詢者的心理壓力,在疏導師的幫助下解開"心結"。
江蘇漣水市利用在社區矯正教育中心設有心理咨詢室且與法律援助中心靠鄰的優勢,在法律援助日常接待當事人過程中,發現有部分當事人思想偏激或有心理困惑的,及時與心理咨詢師聯系,介入疏導。
山東青島市推出“法律援助+心理疏導”新模式,由市司法局聘任7名精神衛生方面的專家作為心理疏導法律援助志愿者、擔任市法律援助機構的心理疏導咨詢師,將心理疏導引入法律援助工作。
安徽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與滁州市心理咨詢師協會協商,成立滁州市法律援助心理疏導志愿者服務隊,通過采取每周派員定期值班和預約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對需要進行心理疏導和輔導的困難群眾及受援人提供免費的服務;組織開展對全市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和援助律師進行心理知識培訓;參與本轄區重大涉法信訪、群體性糾紛的心理疏導服務。
如何建立一種有機、科學的心理疏導模式,是法律援助心理疏導的關鍵。上述模式雖有借鑒之處,但也失之偏頗。最主要的問題是專業的心理咨詢人員是否需要直接面對受援人,進行專業的心理疏導。筆者認為如這種做法推廣的話,會有諸多不利,從根本上也違背法律援助心理疏導的初衷,在援助職能上有越俎代庖之嫌,沖淡法律援助的功能性,而變成與心理援助混雜之物。更多的更普遍的心理疾病或者問題應通過專門的心理援助機構去完成。因此有必要澄清法律援助中心理疏導的一個基本點:就是律師或者其他專業援助工作人員作為法律援助實體義務的承擔者,也是心理疏導最恰當的承擔者。所以從制度建設之初,就應當圍繞法律援助律師如何具備心理疏導的職業素質來設計以及延伸出一系列的制度,形成制度體系。援助律師對受援人進行心理疏導成為一種普遍的模式的同時,當然不排除個別情形下專業心理咨詢師直接面對受援人進行疏導的個案。基于上述考慮,在法律援助下心理疏導的制度建設方面,可以討論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法援律師心理疏導的培訓問題。法律援助機構對法援律師的心理咨詢的職業培訓應當達到一定的專業水平。當然最理想的狀態是法援律師既是專業的律師又是職業的心理咨詢師。二、法律援助機構中應組建一支心理疏導的常態專業隊伍或者志愿隊伍,以正確引導心理疏導工作,指導援助律師心理疏導。三、建立反饋分析制度將有助于提高法律援助心理疏導的地區針對性,掌握人員規律性,整體提升心理疏導的工作水平。采集受援人的專項心理信息,采集援助律師對受援人心理疏導信息,采集專業人士對援助律師心理疏導的評價信息等等,然后匯總分析,得出一個綜合結論或評估體系,可以指導我們進一步做好心理疏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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