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 楊維漢、陳菲、崔清新)26日,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增加了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方法收集證據,嚴格限制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例外情況,對追究辯護人偽證罪進行程序限制等內容,進一步彰顯出立法的“人文關懷”。
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隨后,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截至9月30日,共收到80953條意見。同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通過座談、調研等方式聽取了各方面意見。這些意見、建議被立法機關采納后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
明確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方法收集證據
刑訊逼供為代表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方式,被人們深惡痛絕。因此,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中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span>
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單位提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實踐中存在以威脅、引誘、欺騙方法收集證據的個別情況,還是在該條中對這些情形明確列舉為好。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振偉說,嚴禁偵查人員用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非法方式收集證據的方式不但有威脅強迫,還有欺騙、引誘等,建議對“欺騙、引誘”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予以排除。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金碩仁認為,修正案草案一審稿中刪去了“以威脅、引誘、欺騙”這些非法取證的具體手段,顯得規定過于籠統,缺少對偵查人員濫用偵查權的針對性限定。逼供、威脅、引誘是存在的,而且有些行為還很明顯,甚至很嚴重。建議繼續保留原有的“以威脅、引誘、欺騙”。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分析指出,威脅、利誘、欺騙獲得的證言是否需要排除,要依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威逼、利誘、欺騙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益,嚴重妨害了司法公正是應該排除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決定維持現行規定。在草案二審稿中修改為,“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嚴格限定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例外情況
采取強制措施因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時通知家屬也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保障的重要一環。所以立法務求謹慎。
草案一審稿分別對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作了限制,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后,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屬。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認為,一審草案規定可不通知家屬的兩種情形是,“無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比起以前的“無法通知”和“有礙偵查”,增加了嚴格的限定,應當是一種進步。
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部門提出,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容易被濫用,成為偵查機關不通知家屬的借口,因此應當慎重規定。有的部門、地方、單位建議規定一律通知家屬,刪去不通知的除外規定,或刪去有礙偵查的情形,或規定不通知家屬的,應經省級或地市級以上偵查機關批準。上海市律師協會建議增加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及時通知”。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草案一審稿作出了修改:一是,增加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屬。二是,規定在逮捕后,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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