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實習律師不得獨立辦案
日期:2006-05-16
作者:馬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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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海南省司法廳了解到,《海南省司法廳實習律師管理辦法(試行)》正式施行。《辦法》規定,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實習律師,應在指導律師的指導下實習一年。實習期間可在指導律師的指導下,參與一定的訴訟和非訴訟業務,但不得以律師名義承辦案件,不得單獨執業,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實習律師的考勤登記制度、培訓制度、考核制度以及指導律師的指導責任等,《辦法》作了詳細規定。《辦法》還明確規定了實習律師所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