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中院完善合議庭制度 強化職責
為了保證公正審判,防止出現“合而不議”等現象發生,長沙中院繼實行審委會專業化改革以后,日前出臺《關于加強合議庭組織建設的暫行規定》,強化合議庭職責,規范合議庭工作機制。
隨機組成合議庭防各種干擾
法院的審判組織形式包括審判委員會、合議制、獨任制三種。而合議庭是法院的基本審判組織。它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一定數量的審判人員,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組成的審理案件的組織。
從專業化角度來看,合議庭固定化能使審判組織相對穩定,從而提升審判水平和質量。但隨著近些年實踐來看,固定化的合議庭出現了一些弊端。
合議庭固定化可能會使案件未進門,部分當事人就通過各種途徑找到承辦法官托人說情。對此,《規定》第二條明確按規定應實行合議制的案件的審判,由法官或人民陪審員隨機組成合議庭進行。
定員定編和資格準入實現“能上能下”
定員定編,就是指對法院各業務庭的案件量和工作量進行匯總分析,確定每個業務庭需要的法官人數。通過法官遴選準入,優化合議庭人員素質和組織結構。
長沙中院規劃審判庭工作人員除庭長及1名內勤人員外,根據各審判庭案件數,確定合議庭個數。一個合議庭配備3名法官、1名書記員。實有人員數量低于配備標準時,逐步選配到位;高于配備標準的,予以調整。
合議庭法官在法官助理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行1名法官配備一名法官助理(兼任書記員)的制度。
為了確保案件質量,《規定》明確審判長資格實行推薦制,并嚴格準入條件。審判長除應具有審判員職務,學歷層次為本科以上,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滿4年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各年度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或研討會發表過1篇以上的調研成果。
合議庭法官在法官員額出現空編時,實行考試選拔制。資格應具有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職務,學歷層次為本科的,從事法官助理工作滿2年。
助理審判員擔任合議庭法官,需由院長提名,經審委會全會同意代行審判員職務。該《規定》還明確了合議庭法官的退出機制。
強化合議庭責任避免“合而不議”
合議庭在合議案件時,如果在合議筆錄中只簽“同意”或“不同意”而不說明具體理由,將被直接列為問題案件,也就是有合而不議的嫌疑。
合而不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案多人少、合議行政化等等,因此,我們必須在制度上強化合議庭的職責,厘清合議庭與院長、庭長的外部職責關系。
《規定》明確庭長(副庭長)與審判長在行政上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在審判業務上是指導監督與被指導監督關系。審判長應主動向庭長(副庭長)報告工作,接受指導和監督。
庭長(副庭長)有權監督案件的審理情況。對重大、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案件,合議庭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等五種情形,可以由審判長提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組織相關審判人員共同討論,討論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錯案”合議庭成員將被查究審判責任
為防止出現合而不議、以合議庭法官個人意見代替合議庭評議的現象,法院將以抽查卷宗、案件評查、檢查庭審情況、回訪當事人等方式,對合議庭全體成員參加庭審的情況承辦法官制作閱卷筆錄、審理報告以及裁判文書的情況,合議庭其他成員提交閱卷意見、發表評議意見的情況進行考評。
《規定》明確合議庭組成人員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取消法官資格、紀律處分或移送有關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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