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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是對我國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收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規定作出的全面系統的編訂修撰。《民法典》囊括了對民事權利、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法律責任、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方面的規定。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法典、公民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的實施關乎各行各業,對會展業的運作規定在各個環節亦都產生了一些變化。本文對《民法典》中涉及展覽業相關法規的調整進行比對和分析。
一、辦展主體
2014年8月實施的國家標準《會議分類和術語》(GB/T 30520-2014)對會展(會議)的類型按照主辦單位進行劃分,而主辦單位是參照《民法通則》對“法人”的分類進行定義的。新的《民法典》對“法人”重新定義歸類,則展覽據此作出的分類也應當相應調整。
此外,《民法典》物權編也對相關法人的定義和權利作了對應的調整。
二、辦展個人信息收集安全問題
2016年11月7日,我國頒布了第一部規范網絡空間安全的基礎性法律——《網絡安全法》。其中,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成為了《網絡安全法》的一大亮點,2021年11月1日頒布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保護進行了具體規定。新頒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及第四編第六章明確將個人信息保護納入規定。結合《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個人信息包含“敏感個人信息”和“私密信息”。敏感個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私密信息即隱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有別于《網絡安全法》,此次新頒布的《民法典》及后續頒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均把主體從“網絡運營者”調整為“信息處理者”,主體范圍更全面。并且《民法典》列舉了因個人信息受到人格權侵害時,受害人可以主張的一些民事責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請求權。《個人信息保護法》中還規定了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
舉辦展會不可避免地涉及對個人信息的收集,無論是通過展會官網、微信小程序等,還是通過展會現場門禁系統進行的收集,參展的相關人員需要向主辦方提供較為詳盡的個人特征信息,如姓名、性別、企業、職位、電話、郵箱等。涉及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應當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等。尤其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私人生活安寧,需獲權利人明確同意,否則將構成侵犯隱私權。展會信息處理者可以通過請信息所有人簽署知情同意書等方式,明確上述內容。當然,展會收集的相關個人信息數據,在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也無法復原的,例如展會舉辦后公布的各類統計數據等,不會構成對個人信息的侵犯。
三、格式條款
主辦方和眾多參展商在簽訂參展合同時,合同中往往存在一些格式條款。原《合同法》對于“免除或限制己方責任”的內容,規定需要提請對方注意,并按照對方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民法典》實施后,不僅僅是“免除或限制己方責任”的,從對方的角度而言,只要是“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主辦方都需進行提示注意,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重大利害關系條款”的提供方的合理提示、說明方式,可用足以引起接受方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或者專門就相關條款予以說明、解答。提示及說明義務的范圍擴大,展會的主辦和參展雙方在簽署合同時,應當就合同重要條款更多地進行溝通和說明,提升交易效率。
四、情勢變更及不可抗力
舊有立法將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明確區分。由于兩者相互排斥,不可抗力產生的法律效果只有合同不能履行,從而減免違約責任。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完全排除了情勢變更規則的適用,即調整合同權利義務關系,這樣導致了:因不可抗力導致但尚未達到履行不能,只是繼續履行產生不公的情形,無法適用情勢變更規則進行權利義務的調整。
《民法典》在對“情勢變更”的規定中,刪去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再將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勢變更的事由之外。當繼續履行對當事人不公平,不可抗力也可能構成情勢變更,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第一步可通過主張情勢變更與對方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第二步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等。只有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應當允許當事人依法解除合同。
“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也不再作為認定構成情勢變更的情形之一。也是出于不再將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勢變更事由之外的考慮,與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進行了明確的區分。
經歷了2020年的疫情影響,不可抗力條款成為了廣大合同當事人的重點關注條款。展覽會也受到了疫情的強烈沖擊,因疫情防控,2020年上半年的展覽會基本停擺,很多展覽會因此延期或直接取消,使得展覽相關的合同糾紛增多。《民法典》頒布后,新冠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也屬于情勢變更,可以通過“新冠疫情及管制措施”與合同履行之間的緊密程度進一步判斷——疫情是否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必須解除,還是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而可以協商變更,以此來分類處理該等糾紛。
五、環境保護
本次《民法典》將環境保護新增至規定之中。《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2021年2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針對會展業提出要“推進會展業綠色發展,指導制定行業相關綠色標準,推動辦展設施循環使用”。
當下,綠色展會和數字展會一樣,都是會展業順應時代產生的新概念。對會展業而言,《民法典》關于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也會促進辦展模式的進一步生態化。對主辦商、參展商、搭建商來說,都要進一步調整思維,不能只考慮辦展的造型、效果新穎,要兼顧使用材料的環保,對辦展設施循環利用。綠色會展的行業標準也將進一步規范推動會展業的綠色、環保發展。
結語
綜上,《民法典》實施后,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有了推陳出新,圍繞新的法律法規調整,也會出現一批新的會展相關案例,這將是我們進一步深入實踐研究的方向。相信《民法典》的實施將對于推動會展行業更加規范、可持續地正向發展產生更加積極有效的意義。
林文蕾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律協會展與旅游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
業務方向:知識產權、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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