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律師狀告養路費不合法一審敗訴 將繼續上訴
日期:2007-07-06
作者:劉勝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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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歷了兩個多小時的庭審后,律師曹博得到了一個早就在他意料之中的判決結果。今天上午, 紅網曾關注過的律師狀告收養路費不合法 http://hn.rednet.cn/c/2007/04/29/1193190.htm一案在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曹博在訴狀中稱,今年1月26日,他去長沙市交通規費征稽處繳納養路費,被對方告知他除了應補交2006年養路費之外還應繳納滯納金和罰款,最后他交了從2006年1月到2007年6月的養路費1800元、滯納金816元。
原告曹博認為,長沙市交通規費征稽處在沒有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他的情況下收取他的滯納金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同時,收取養路費的行為本身就是違反了《公路法》的相關條款。
被告長沙市交通規費征稽處辯稱,對曹博養路費和罰款的征收均有事實和依據,且收取養路費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故認為曹博對該處收取養路費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的理解是錯誤的。
原被告雙方的 辯論焦點集中在養路費收取是否合理上,雙方同時拿出了為自己的觀點佐證的法律依據。
曹博最大依據是《立法法》和《公路法》。立法法第四條規定:“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的尊嚴”;《立法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律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地方刑法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予以修改或廢止”;《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公路法》第36條規定:“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況且,車輛購置稅已經出臺,再征收養路費更是重復征收。”曹博說。
長沙市交通規費征稽處拿出的法律依據則是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國辦發(2006)10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燃油稅正式出臺前其實加強和規范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等部門《關于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征收工作意見》和《湖南省交通規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數部地方性法規。
上午11點10分,經合議庭合議后,法官當庭宣判駁回曹博的訴訟請求。而在兩個多小時前,曹博在去法院路的路上便很坦然地告訴記者,他知道是肯定會敗訴。
曹博平靜地接受了敗訴這個意料之中的結局,但他依然堅持自己在法律上是有理的。“我會繼續上訴。”曹博說,盡管他知道二審的結果可能還是敗訴。